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其位於薄扶林海日樓的單位被指有僭建物,屋宇署於 2025 年發出清拆令。但胡及後因感染金黃葡萄球菌而引致殘疾,須在單位療養,無法遷離單位進行清拆工程,遂向審裁小組上訴,提出合憲性權利爭議。惟小組表示無權處理,維持命令,亦拒絕移交上訴庭。
胡周三(27 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清拆令是侵犯其私隱與住宅。他要求法院撤銷審裁小組決定,宣告小組有權受理並裁決合憲性問題,並要求審裁小組重新考慮決定。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其位於薄扶林海日樓的單位被指有僭建物,屋宇署於 2025 年發出清拆令。但胡及後因感染金黃葡萄球菌而引致殘疾,須在單位療養,無法遷離單位進行清拆工程,遂向審裁小組上訴,提出合憲性權利爭議。惟小組表示無權處理,維持命令,亦拒絕移交上訴庭。
胡周三(27 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清拆令是侵犯其私隱與住宅。他要求法院撤銷審裁小組決定,宣告小組有權受理並裁決合憲性問題,並要求審裁小組重新考慮決定。
已停運的網媒 Channel C 被指拖欠員工薪金 16.1 萬元,母公司代表陳智行否認 5 項勞工處傳控罪,案件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控方透露,3 名前員工將作供。
陳智行指,去年 4 月起公司被執法部門調查,其銀行戶口被凍結而沒法支薪,又指將去信律政司,商討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處理本案。裁判官熊雪如應陳智行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0 日再訊,著他抓緊時間處理案件。
2025 年 6 月,38 歲持雙程證男子透過「高才通」來港時,被發現管有「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學歷文件副本﹐教育局經調查後,發現該校不曾依例在港註冊。該男子否認管有虛假文書受審,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裁判官施祖堯指,「虛假文書」控罪元素包括證明文件簽署人身分、訂立日期等屬虛假,在本案接納辯方所指,控方只能證明證書上的大學未在港依法註冊,只可推論涉案證書內容或屬虛假,但未能證明證書製作過程屬虛假,裁定被告無罪。
科大時任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劉紅斌被指收賄款 4 萬元,及向兩名同事派共 6,000 元紅包作「辛苦費」,以協助一名不合資格的內地生入讀碩士課程。劉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3 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周四(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20 周。 辯方求情指,事件沒有影響其他申請者,被告事後亦協助廉署向其他內地人宣傳教育。官判刑時指,被告早已知該內地生不符入學資格,而且任職大學教授又在港生活多年,明知行為犯法,亦破壞科大聲譽。 辯方:被告願協助廉署宣傳教育內地人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已被還押 15 天,對於被告而言屬上了「苦澀的教訓(bitter lesson)」,希望判處緩刑。廉署曾聯絡被告,提議被告協助準備宣傳資料,以教育不同文化背景人士、內地人,香港並不容許相關受賄行為。被告亦願意提供協助,可見其悔意。 官:被告明知行為犯法 非受人影響犯案 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到被告於內地出生,2002 年成為香港居民,是一名科學家,獲同事、學生正面評價。被告又因本案而患抑鬱及失眠,合作多年的研究團隊解散。被告並非串謀主腦,未曾與同案被告商討細節等。而課程不設收生上限,被告行為不會影響其他申請人。 官指考慮到被告與友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早已知該內地生不符入學資格,又在向同事提供「紅包」後,着對方不要告訴他人。被告已在港生活多年、接受高等教育,在大學任職教授,明知行為犯法,拒絕接納辯方所指他受人影響。 官:事件對其他學生不公、破壞科大聲譽 官亦拒納辯方指事件未有構成影響,認為若非被告兩名同事舉報,便無法揭發事件。而即使課程沒有最高收生限制,但對於其他合資格又守規的學生並不公平。事件造成嚴重及長遠的影響,亦破壞科大聲譽。 官考慮到案情、被告個人背景、專業貢獻,認為不宜判處緩刑。官就首罪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採納 30 周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則以監禁 18 周為起點。 在認罪扣減後,官再考慮到其專業貢獻及協助廉署,再就每罪扣減兩周。至於辯方指事件屬同一金錢轉帳,希望全數同期執行,官並不同意,最終只下令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 罪共判囚 20 周。 案情:內地生透過他人聯絡被告 冀協助入讀碩士課程 案情指,被告與同事海洋科學系講師梁瑞宜負責面試碩士課程的申請人。而梁及學系項目主任麥倩儀則負責先揀選面試人選。而科大海洋科學系的碩士課程要求申請人須持有科學、化學及環境科學學位或相關課程,另須符合不低於 GPA 70% 的要求。 及至 2025 年 3 月,於深圳一大學修讀汽車工程的內地生林正曦欲入讀科大海洋科學碩士課程,一名與林正曦相關的人士聯絡劉紅斌的朋友林珮玲,林珮玲遂向劉求助,又指對方可提供數萬元作報酬。 當林報讀課程後,被告的同事梁瑞宜認為林正曦不符資格,因為其學歷及經驗均與課程無關,但她最終仍按被告指示,安排林面試。理學院院長王殷厚則指,他不會讓林正曦面試,因為其學歷與學系無關,而且 GPA 成績僅勉強達 70%。 案情:同事認為內地生不符資格 但被告要求錄取 林於 4 月 14 日接受被告、梁瑞宜及麥倩儀的面試,被告着梁給林正曦「好過一些的時間 」。面試後,梁向被告指出,考慮到林正曦的英文水平,以及過往學歷與碩士課程不相關,他可能無法畢業。但被告仍堅持稱「我們收他吧」,梁出於對被告尊重,最終提高林面試評分。 同日,被告與次被告林珮玲聯絡,指林正曦的學歷與課程「相關性很低」,但仍建議取錄他。 案情:被告向兩同事給紅包作「辛苦費」 同事同日報告事件 … Read more
18 歲青年被指去年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寫上「光時」、「李家超去死」、「炸死林鄭」等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但否認煽動罪。案件周三(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 5 日審訊,由辯方精神科醫生黃重光作供。
黃指,患自閉症的被告曾親歷 2019 年社會事件,案發前因 DSE 放榜大受打擊,當晚睡眠質素欠佳,因而誘發解離症,在病症影響下犯案。控方質疑被告有意識、有預謀犯案,且具備基本思考及書寫能力,不符合解離症症狀,惟黃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 6 月下旬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周三( 27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54 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為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傷害,犯案時無採取預防性病的安全措施,而且案發期間行為越趨嚴重。官指判處更高刑罰,是務求令被告吸取教訓、學會遠離誘惑。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 24 歲,補習老師)早前承認其中 9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周三留光頭、戴圓框眼鏡應訊。聽判刑時,他神情緊張,散庭後,一名男子向被告展示拳頭打氣手勢。 求情:被告「高估」自制能力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大學生,他為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而擔任補習老師。被告已知悉本案不是單一事件,明白他在案中嚴重違反誠信。 辯方又指,被告「高估」(overestimated)其自制能力、亦「低估」(underestimated)對事主的傷害,犯罪亦是出於自私。被告已在還押期間反省過錯,希望可以改過自身,並承諾不會再犯。 官:事主及家人已受傷害 官指,雖然沒有專家報告能證明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但事主是脆弱的幼童,對事件難以啟齒,其受到的傷害亦難以計算。官相信,事件已對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創傷,法庭不能輕視。 官又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而被告案發時的行為越趨嚴重,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以事主當時的年齡而言,被告無須使用暴力。被告要事主為他口交時,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主患上性病。 官: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 官續指,被告與事主相差 14 歲,其行為違反誠信。被告亦有 3 項與本案性質類同的案底。被告在事主家中犯案,而家本來是事主感到安全的地方,法庭判刑時會因此採取更高的量刑起點。 官告誡被告指,總體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finally learn a lesson)、學會遠離誘惑。 官將首 6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於 4 年,至於另外 3 項控罪指涉被告的行為越趨過份,由要求男童為他手淫及至口交、吞精,3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半。官指,除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部份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被告共須服刑 54 個月。 被告承認其中 9 罪 案情:男童告知惟母未即時報警 被告吳天宇原被控 13 項向年齡在 16 … Read more
44 歲水警及 46 歲女子,被指今年 5 月兩度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襲擊一名外籍女傭,令事主頭、手受傷。兩人共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三( 2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7 月 22 日待進一步調查,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批准。兩被告分別以 1,000 元等條件保釋。警方指涉案水警已被停職。
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律師不服定罪申終極上訴,案件周三(27 日)於終院審理,5 名法官擇日頒判詞。
上訴方指,條例容許囚犯發信予「指明人士」 ,當中包括申訴專員,屬強制性質,而且不限於郵寄方式。當第三方人士、即上訴人協助發出信件時,在條例下同屬獲授權,故並無違例。律政司一方則指,囚犯希望由他人帶走信件,須先獲批准及經檢查,不可秘密地寄出,否則制度容易被人濫用,亦難以維持監獄秩序。
早前網上有帖文指控新任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與下屬陳穎琛在處理國安案件期間濫用公帑,律政司周六(23 日)發聲明稱調查後「確信無中生有、惡意抹黑」。陳穎琛周三(27 日)代表律政司出席終審法院聆訊,離開時被追問傳聞是否屬實、有否影響心情等,她均沒有回應,在十多人護送下登上坐駕離開。
據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周二(26 日)致函同事,指有關指控據稱出自「內部人員」,對此「極為擔憂」(most alarmed),假如屬實感到「非常傷心和失望」,強調匿名申訴對跟進投訴沒幫助,亦對被投訴者不公,呼籲人員若知消息來源可聯絡部門秘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確認林定國周二向部門發信,但不評論內部溝通及運作,就事件沒有其他補充。
41 歲男警被指於 2024 年間,8 度未獲授權下操作警方或運輸署內部調查系統的電腦,以及向黃大仙一單位淋紅油。他事隔兩年被起訴 9 罪,案件周三(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警方指,被告已停職。
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8 日再訊,以準備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可以 1 萬元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