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二 (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6 日審訊,商討結案陳詞的注意事項,黎沒有出庭。
另外,案件原訂 7 月 28 日結案陳詞,但該日與另案日子重疊,法官決定改於 8 月 14 日結案陳詞,預料需時 8 天。控方另確認會依賴終院在譚得志煽動案的裁斷,即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辯方則透露,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有關制裁的報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二 (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6 日審訊,商討結案陳詞的注意事項,黎沒有出庭。
另外,案件原訂 7 月 28 日結案陳詞,但該日與另案日子重疊,法官決定改於 8 月 14 日結案陳詞,預料需時 8 天。控方另確認會依賴終院在譚得志煽動案的裁斷,即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辯方則透露,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有關制裁的報告。
37 歲父親被指虐殺 3 歲女兒案,周一(1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4 日審訊,被告出庭作供,形容女兒「有啲粗魯」、會搶玩具又「跳跳紮紮」、「叫佢嗌人冇嗌人」,故曾罰她「企階磚」、望牆及跪地。他又承認曾因女兒沒回應他,捉著對方雙膊「搖咗佢 5、6 下」。
被告解釋,嚴厲管教因擔心女兒學壞,「因為自己本身喺屋企做得唔係咁好,想佢喺家姐啲細路面前做得好啲」,又指「驚佢會步我自己後塵,一樣細細個出嚟玩」。
被告另指,與女友、即女童母親因管教等問題不時爭執,並確認曾向對方淋腐液,事後感後悔。他指,現時對女友仍有愛,希望兩人能修補關係。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獲裁罪名不成立。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當中 3 人周一(10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僅攜雨傘、口罩及索帶,「潛在殺傷力低」,又指他們候審期間均已完成學業,望法庭考慮本案歷時較長帶來煎熬,採納較低量刑起點。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至 6 月 25 日判刑,3 人還押。
其餘兩人重開案情。案發時 15 歲男生供稱,當天與朋友到銅鑼灣買手袋予母親,期間失散、被捕。控方質疑他沒提被搜出布碎等,是想掩藏罪責,並引蒙面罪成立的感化報告,質疑他曾稱獨自一人外出「睇示威」,男生未有回答,後稱沒印象與感化官說過甚麼。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快必煽動案終極敗訴;黎智英完成作供 上周焦點: 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 終院指遮報告礙公平審訊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終院一致裁定譚得志敗訴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判囚 40 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本案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舊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須否證明煽暴意圖。判詞指,不論在《國安法》訂立前後,區域法院均有審理舊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又指舊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故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 47 人案正服刑。其社交媒體於裁決後發文,引譚指感謝律師團隊,又指「2027 年 4 月見」。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歡迎終院判決。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裁決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採取較嚴厲立場,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終院裁決無可挑剔(impeccable),又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依法保障自由,認為本港已付出額外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黎智英完成52日作供 案件押至7.28結案陳詞 黎智英被指違國安案,上周完成 145 日審訊,黎結束 52 日作供,辯方完成舉證,案件訂於 7 月 28 日結案陳詞。周五(7 日)散庭時,黎脫下耳機,向家人及法律團隊輕輕揮手道別。 控方上周覆問時,先後引述黎的「Live Chat」節目及專欄內容,指當中分別提及「科技禁運」、取消香港特殊地位,以及要求中美貿易與人權議題扣連。黎否認提倡美國針對中國「科技禁運」、繼續取消香港特殊地位,強調當時已實施這些措拖,自己只是分析現況。控方質疑,黎犧牲香港為美國爭取利益?黎否認,指香港與美國有共同價值觀,他是為香港自由而戰。 他另外在辯方覆問下重申,沒牽涉民主派初選、不知同案被告陳梓華涉及國際線,並提到於 2020 年就刑事恐嚇《東方》記者案,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沒向法庭透露打算赴美見官員,因擔心事件較敏感,會減低申請的成功機會,重申赴美主要目的是探望孫女,當時見外國官員亦非犯法。 反恐第二案|EOD警司:涉案原材料有無害用途 惟土製炸彈常用平常材料 反恐第二案上周完成第 66 日審訊。控方傳召負責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的警員作供,他供稱在片段中,從外型、身型、衣著、步姿等認出第五被告楊怡斯,但在盤問下承認錯將辨認另一被告的供詞「搬字過紙」;辯方質疑他根本認不出楊,警員否認。 控方專家證人、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盧秉善供稱,明愛醫院的土製燃燒裝置無刻意密封,估計是用作爆燃而非爆炸,但仍有能力造成死亡;羅湖站的兩個無線電土製爆炸裝置,因非嚴格製造、沒密封,「造成爆破的可能極少」,但若一同引爆足以造成多人傷亡。專家報告又指,從第八被告住所搜出的聚氨酯樹脂、氧化鐵粉、糖霜等均可用於製造炸彈。警司同意,上述材料有許多「無害用途」,但指一般製造土製炸彈都會用看似平常的材料。 至於在涉案大角咀宏創方兩個單位,搜出 5 支滅火筒。消防安全管工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確認滅火筒經改裝,注入疑似汽油,改裝金屬噴嘴。警方從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擷取多段顯示有人用滅火筒噴火的影片。專家認為片中的滅火筒經改裝,估計有人一邊用滅火筒噴出汽油,一邊使用打火機,令滅火筒噴出火焰。 23條首宗司法覆核|馬俊文敗訴原毋須支付訟費 法庭改下令支付一半訟費 … Read more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正式向終院申終極上訴許可。
通訊局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經考慮法律顧問的意見,已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由於有關個案正處於司法程序,通訊局不會作出其他評論。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他早前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終院判詞指,本港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普通法煽暴意圖並非定罪必要條件,又裁定區院有權審理煽動罪。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裁決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採取較嚴厲立場;又對終院以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反證法庭不應達致有矛盾的結論表示「驚訝」,但認為裁決對日後案件影響有限。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終院裁決無可挑剔(impeccable),指出英國樞密院判決對港無約束力,香港自 1997 年後根據本地情況及刑事法律發展普通法;又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依法保障自由,認為本港已付出額外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7 日)於高院踏入第 66 天審訊。
涉案大角咀宏創方兩個單位,搜出 5 支滅火筒。控方傳召消防安全管工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專家確認滅火筒經改裝,注入疑似汽油,改裝金屬噴嘴。警方從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擷取多段顯示有人用滅火筒噴火的影片。
專家認為片中的滅火筒經過改裝,估計有人一邊用滅火筒噴出汽油,一邊使用打火機,令滅火筒噴出火焰。審訊下周一續。
第 65 天審訊|EOD警司指被搜出原材料有「無害用途」 惟土製炸彈常用平常材料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案發時不足 21 歲青年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0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僅就後者獲批許可,上訴庭早前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減刑 3 個月至 4 年 9 個月。
上訴庭周五(7 日)頒下判詞,拒納上訴方指,上訴人沒有因年輕而獲得額外扣減。至於上訴方認為,同案 3 名被告分別攜有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但上訴人只是管有外科口罩和手套,卻被原審法官歸入中度罪責的類別,指潛在的傷害性而言有很大差別。
法官指出,這些被告「全部被冠以中度罪責也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原審沒有以相關的意圖歸類,而是以物件性質歸類,「就潛在的破壞或殺傷力而言,口罩和手套又明顯與雷(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些分別」,故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刑期應比同案 3 名被告略低。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5 日審訊。辯方呈堂黎 WhatsApp 紀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等文件,正式完成舉證。
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法官杜麗冰將口頭結案陳詞訂於 7 月 28 日處理,預料需時 8 日。另外,案件下周二(11 日)開庭,商討有關結案陳詞法庭關注的地方、書面陳詞的大綱以及提交時間表。散庭時,黎脫下耳機,向家人及法律團隊輕輕揮手道別。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5 日審訊,黎智英周四完成 52 日作供,辯方於周五完成舉證。案件訂於 7 月 28 日結案陳詞,預計需時 8 日。
辯方周四在提問尾聲指,若法庭沒有其他問題,「這就是黎先生的『史詩式』證供(epic evidence)」。黎其後在證人台除下耳機,向控辯方、法官輕輕揮手說「Thank you」,在懲教人員押解下返回被告欄。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辯方完成舉證 案件訂於7.28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