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 9 人陪審團由周一開始退庭,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後,周四(4 日)下午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
罪成的 3 人,何卓為聞判時點頭,李嘉濱微笑、表現平靜,張家俊亦見平靜;獲裁無罪的 5 人,吳子樂緊張、望天,楊怡斯低頭,張琸淇及何培欣眼泛淚光,張並向律師點頭、掩面飲泣。周皓文則平靜、點頭。有旁聽親友用紙巾拭淚。散庭時有律師團隊相擁。
法官陳仲衡押後至 10 月 10 日處理求情及判刑,並為 3 名罪成被告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另為第四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兩名無罪被告有訟費申請,下次提訊將一併處理。
本案圍繞 2020 年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羅湖站爆炸案,控方亦指控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不過警方在事發前拘捕各人(個人案情見內文)。據《法庭線》計算,獲裁無罪的 5 人已還押逾 40 至逾 2000 天,即日獲釋。罪成 3 人皆已還押逾 2000 天,他們的罪名最高可判囚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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