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案件周四(2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懲教助理供稱,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時,叮囑鄒「唔好自己自行寄出」信件,必須通知懲教進行保安檢查,他另否認在得悉鄒的投訴內容後,曾警告鄒「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並強調沒阻止鄒寄投訴信,「我哋冇話唔畀佢寄呀」。
次被告,女律師一方進行中段陳詞,質疑懲教的安排無法律基礎,「係佢哋監房自己嘅指引,係冇法律效力」,重申《監獄規則》列明懲教「須准許」在囚者發投訴信,故投訴信已是經授權的物品,認為應裁定表證不成立。裁判官周五(28 日)將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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