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鄒幸彤,早前表明有意提出抗辯,及參與律政司上訴案被拒。鄒幸彤不服決定提上訴,高院法官陳健強周三(13 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重申鄒幸彤一直清楚自己不屬被告,又指鄒有權以介入者(intervener)身分加入訴訟惟她拒絕,故本案不存在表達權利被剝奪的問題,下令鄒一方支付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鄒幸彤,早前表明有意提出抗辯,及參與律政司上訴案被拒。鄒幸彤不服決定提上訴,高院法官陳健強周三(13 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重申鄒幸彤一直清楚自己不屬被告,又指鄒有權以介入者(intervener)身分加入訴訟惟她拒絕,故本案不存在表達權利被剝奪的問題,下令鄒一方支付訟費。
2019 年 8 月 29 日,有示威者於深水埗警署外聚集,被指投擲磚塊及以鐳射光線照射警署。現年 24 歲兼職電腦技術員,事隔 3 年半被控暴動罪,他周三( 13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判囚 22 個月。
控方指,被告被捕後獲警方保釋,其後選擇「踢保」,警方於 2020 年中曾嘗試聯絡被告再作拘捕,但不成功,至 2023 年被告在街上被截獲。辯方指,被告一直身處香港,等候案件許久,惟法官林偉權拒納本案有延誤,反駁指「香港有幾百萬人,你期望警方花晒人力物力去追捕咁嘅人?」。
法官指,本案涉及數十名示威者,他們在警署外生事、挑釁警方,雖然被告沒有投石塊,但其噴漆及行山杖可作破壞,強調暴動即使規模小,也屬嚴重。
51 歲女文員被指於區議會選舉期間,在 Facebook 群組轉載由前區議員李文浩發布、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帖文,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周一(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庭上表示只是開玩笑,「有轉載但唔知道係煽惑」。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准被告保釋,將案件押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再訊,候她索取法律意見。廉署另發新聞稿指,獲法庭簽發手令通緝李文浩。
2019 年 11 月 18 日清晨 5 時許,警方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多人,被控以暴動等罪。其中 6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六(9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4 人暴動罪成、 2 人獲判無罪。
法官林偉權信納一被告為急救員,基於仁濟理念救治傷者;另一女被告則到現場勸籲男友離開,但她因戴上防毒面罩,被裁定蒙面罪成,罰款 5,000 元。
法官拒納另 4 名被告的證供,有被告案發時穿露臍裝和化妝,辯方稱打扮不似示威者,但法官認為示威者各有打扮,「有人會扮得像個戰士,但也有人穿得隨便,如日常般」;法官亦不接納被告稱行經理大,為功課在校園內尋找靈感、資料及靜坐,裁定 4 人暴動和蒙面罪成。案件押後至 12 月 23 日, 4 人連同早前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期間須還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多人被控非法集結。其中涉及 20 人的案件,一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19 人不認罪受審後罪成,4 人周五接受判刑,餘下 15 人周六(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案預先計劃、有備而來,否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聚集逾 100 人;又指示威者企圖突擊理大或支援被困理大的人,以此為目的的非法集結屬高風險,公然挑戰警方執法,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又指,除兩被告沒有裝備,其餘均有裝備或衣物,但考慮各被告積極生活、重犯機會極微,另有被告兒子患白血病、母親患癌,均獲酌情減刑。其中 14 人被判囚 9 至 14 個月,一名案發時不足 18 歲的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被告步入囚室時,有旁聽人士揮手、舉心型手勢,被告微笑點頭回應,有親友出庭後哭泣。
現年 22 歲男子涉於 10 歲時,要求年僅 3 歲胞妹為他口交,7 年後再於胞妹 10 歲時與她洗澡,要求對方為他手淫。事主於 13 歲時抑鬱自殘送院,向醫生披露曾遭兄長性侵。他早前承認 2 項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案件周五(8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告自小三聽到父母性愛聲音,因而對性感到好奇,又自感胞妹出生後被忽略,卻以性侵報復父母不公對待。法官指,被告 7 年間作出相類行為,可見非偶然犯案,對胞妹造成的創傷亦難以量化,但不是不可逆轉。法官又提到,事主現時情緒穩定,心理報告顯示,其主要壓力來源並非來自性侵,而是學業及父母對她「陽光孩子」的標籤。
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是入世未深的兒童及青少年,未獲恰當監管、缺乏性教育,父母難辭其咎。考慮 X 亦有撰求情信,指被告是好兄長,法官相信被告本質不壞,已得到教訓,判感化 18 個月。
2019 年 11 月 3 日,中年漢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其後遭「私了」。被指襲擊陳真的 3 人否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周五(8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其中一名 61 歲被告報稱律師樓文員,辯方傳召傳道員及修女作供。傳道員供稱,被告案發日下午約 2 時出席其母出殯儀式,又指認識被告 40 年,形容他為人忠誠,是「好爸爸、好丈夫」。修女則指,被告當日下午約 3 時至 5 時曾出席她主持的課程,其後駕車送她返住所。修女形容,被告為人有禮、斯文、富正義感。兩人盤問下確認,當日不在場,沒有目擊案發過程。
由於同案另一被告需就法律代表事宜索取指示,法官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下周一續審。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交付高等法院處理,尚未有聆訊日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還押逾兩年的鄒幸彤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將於本月 21 日開庭處理,料聆訊 30 分鐘。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 人早前就「組織集結」提定罪上訴得直,但就「參與集結」的上訴被駁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庭周五(8 日)頒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指律政司所提的事實爭議,已在高院上訴時處理。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上訴庭則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或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就此論據批出上訴證明書。
一名前高級警員被指與年輕女子進行性交易,兼冒簽一張屬於「屯門區少年警訊」的支票,接受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判他強制退休,但獲准保留所有退休福利。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審視後,認為罪行性質嚴重,加刑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他上周四(11 月 30 日)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頒令撤銷副處長的決定。法官高浩文周四(7 日)裁定前男警敗訴。
前男警爭議聆訊程序不公,案中關鍵市民證人沒作供,剝奪其公平審訊權利,判罰亦不合理。負責處理上訴的副處長認為,前男警剛與投訴人接觸時,對方年僅 15 歲,又以少女的財政需要剝削對方,未達公眾對警員操守的期望,故加重懲罰。
法官認為,紀律聆訊的主審人員已表明鑑於公平性,不會對投訴人的書面供詞予以比重,僅基於前男警的錄影會面及供詞而裁定他罪成。法官認為他已獲公平聆訊,亦認為副處長已全面解釋判罰原因,並無可爭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