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一名居民被指拒絕工程公司職員進入樓宇走廊,與對方爭執時稱「我依家入去攞把刀出嚟斬鳩佢」,被控刑事恐嚇罪。控方周三(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撤控,裁判官溫紹明下令被告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另須支付 1,000 元堂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對夫妻在 2021 年因瑣事爭執,丈夫被指威脅殺死輕度智障妻子而被起訴;獲保釋後二人分住,丈夫再涉違反擔保條件,赴幼稚園「接送」妻、兒放學,要求她銷案;再要脅妻兒赴其暫住的酒店,並於 4 歲兒子在場下強姦妻子。妻子最終因姦成孕報警,並接受人工流產。
丈夫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刑事恐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強姦共 3 罪罪名成立,周五(27 日)在高院被判囚 9 年半。
法官黎婉姫指事主最終沒有銷案,亦有出庭作供,全因其意志力堅強,而她為輕度智障人士,受驚程度或較高;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令她懷孕,需要痛苦經歷墮胎過程,且被告是在兒子面前強姦她,這些均為加刑因素。
一對夫妻在 2021 年因瑣事爭執,丈夫被指威脅殺死輕度智障妻子而被起訴;獲保釋後二人分住,丈夫再涉違反擔保條件,赴幼稚園「接送」妻、兒放學,要求她銷案,再要脅妻兒赴其暫住的酒店。他被指於 4 歲兒子在場下強姦妻子,妻子最終因姦成孕報警,並接受人工流產。
丈夫否認刑事恐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強姦共 3 罪受審,4 女 3 男陪審團周二(20 日)在高院經退庭商議,一致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 9 月 27 日判刑,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押。
一對夫妻在 2021 年因瑣事爭執,丈夫被指威脅殺死輕度智障妻子而被起訴;獲保釋後二人分住,丈夫再涉違反擔保條件,趁兒子放學時赴幼稚園,要求妻子銷案,再要脅妻兒到其暫住的酒店。他被指於 4 歲兒子在場下強姦妻子,妻子最終因姦成孕報警,並接受人工流產。被告否認強姦等 3 罪,周二(13 日)在高院接受第 4 日審訊,事主完成作供。
事主同意,遭被告強姦後,曾與警方就另一事錄口供,但當時未告知警方遭強姦,直至證實懷孕。控方問,若非有身孕,事主會否告知他人遭被告強姦?事主稱會說,但自己「好驚」。控方再問打算何時說?事主則表示不知道。
一對夫妻在 2021 年因瑣事爭執,丈夫被指威脅殺死輕度智障妻子而被起訴;獲保釋後二人分住,丈夫再涉違反擔保條件,赴幼稚園「接送」妻、兒放學,要求她銷案,再要脅妻兒赴其暫住的酒店,並被指在 4 歲兒子在場下強姦妻子,妻子最終因姦成孕,報警兼人工流產。
丈夫否認刑事恐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強姦共 3 罪,案件周四(8 日)在高院開審,由 7 人陪審團及法官黎婉姫審理。
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及被告涉恐嚇的字句,包括「我殺人都敢,你信唔信我攞把刀捅死你」、「你又弱智,你又有精神病,唔好上庭」等。案件周五續審,料傳召事主作供。
50 歲中年漢被指於 2023 年,在秀茂坪寓所因事動怒持雙刀,並揚言要斬死當時 17 歲的兒子;又以刀架 11 歲的女兒,圖阻警員入屋。被告承認刑事恐嚇、非法禁錮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 4 罪。暫委法官香淑嫻周三(19 日)於區域法院,判他監禁 15 個月。
辯方求情時引述報告內容,建議法庭判兩個月醫院令。但法官認為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官接納被告案發時受妄想症影響,以為妻子有外遇,但認為亦與子女無關,指其子女最終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一名 33 歲的二級懲教助理涉於今年初休班期間,在油麻地某單位內襲擊一名女子,其後再威脅她。被告被落案起訴一項「傷人 19」、一項普通襲擊及一項刑事恐嚇罪,周二(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准以 2,000 元保釋候訊。
懲教署回覆指,被告人已被勒令停職,又指十分重視懲教人員的行為及操守,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定必依法處理。署方又指,「涉事案件於該人員休班時發生,與懲教職務無關」。
42 歲消防員涉於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機場消防局室外,疑因沒有戴口罩與上司爭執,期間情緒激動,向上司稱「我有情緒病,一拳打死你都無罪」,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周五(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望法庭給予機會。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稱,相信被告已汲取教訓,且案發時多人包圍被告及事主,認為事主的受驚程度,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42 歲消防員涉於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機場消防局室外,疑因沒有戴口罩與上司爭執,期間情緒激動,向上司稱「我有情緒病,一拳打死你都無罪」,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被告周二(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押後至 8 月 18 日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的證供「逃避、矛盾、不合情理」;官亦拒絕接納辯方指,被告是「衝口而出」的說法,指被告的說話是「帶有法律觀點的計算」。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沒有實際施以暴力,望法庭能給予機會,以非監禁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