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被指 8 年前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兩度非禮一人,案件周二(1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指接獲新的投訴人,因此對蘇新增 3 項控罪包括非禮、普通襲擊。蘇則申請押後,指擬就新控罪向控方索取文件。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遂准押後至 5 月 27 日再訊,蘇屆時須答辯,期間蘇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大律師蘇信恩被指 8 年前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兩度非禮一人,案件周二(1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指接獲新的投訴人,因此對蘇新增 3 項控罪包括非禮、普通襲擊。蘇則申請押後,指擬就新控罪向控方索取文件。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遂准押後至 5 月 27 日再訊,蘇屆時須答辯,期間蘇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周六(28日)在高等法院獲認許為大律師。兩人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各自的「師父」任動議人,並獲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認許。
林定國表示,律政司檢控人員不時受外界不公批評,而周天行是其中之一,故但凡適當時候,都要親自到場支持同事,又以「好事成雙」形容兩名檢控官獲認許為大律師。
庭上透露,薛偉成曾是周天行的上司,亦有份推動律政司人員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倡議。他勉勵兩人,時刻謹記挺身而出為弱勢群體抱打不平,又指「公平的審訊需要公平的檢控官」,並以比賽為喻,指訴訟無關輸贏,重要是如何較量,莫忘追求真相的堅持。
39 歲大律師蘇潁被指上月在香港仔龍豐藥妝店外推跌女子,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周一(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蘇自行應訊,稱「我自己係律師」,申請押後案件考慮答辯意向,又稱「(下次)可能會自辯」。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3 月 16 日再訊,准被告以一萬元現金保釋,他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官庭上稱事主為被告的前女友,向被告提醒,「佢主動同你聯絡呢,你都唔可以同佢有任何接觸喎」。
編按:報道於 2026 年 1 月 13 日作出更正,原文指控方庭上透露事主不需在屏風後作供,實為錯誤。
大律師被指 8 年前在西營盤單位非禮一人,被控非禮,案件周一(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官撤銷禁止披露被告姓名的臨時命令。被告為大律師蘇信恩,據庭上資訊,他被指犯案時尚未成為大律師。
官指,暫禁披露被告姓名的命令,主要爭議在於他人能否從資料「拼湊識別」事主的身分。而經控方澄清,被告與事主之間並非大律師的「師徒關係」,官認為他人從蘇的姓名推測出事主身分的機會「微乎其微」,故撤銷命令。案件押後至 2 月 13 日再訊。
一名大律師被指 8 年前在西營盤單位非禮事主 X,被控兩罪,案件周一(1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自辯,要求現階段不公開自己的姓名,稱非為保護自己,而是因為公開其姓名有機會令事主身分曝光。
控方反對,指事主的匿名令已能作出保護,本案被告與事主非家屬關係,看不到法例容許將被告匿名。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陳詞後,頒下臨時命令禁止披露被告的姓名,強調做法是保護事主。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中再訊,屆時控辯會再就被告的匿名安排作爭議。
2024 年 7 月 31 日,大律師許淑儀前往區域法院審訊時,稱因受暴雨及交通意外影響,遲到 10 分鐘。法官葉佐文頒下虛耗訟費命令,要求許支付 1,400 元訟費。許不服命令,提出上訴,獲裁定得直,撤銷命令。等法院上訴庭於周四(24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許淑儀當日受暴雨及交通意外影響,短暫遲到是情有可原,上訴庭認為其辯解理由合理,非《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所指的「不當延誤」。判詞又提及,法官葉佐文當時更稱,若再花時間聽取許陳詞,或提升訟費命令的金額,認為葉佐文沒給予許充分陳述機會。
假如要大家講講認識甚麼律師樓,在香港土生土長的讀者,可能都會想起一個由三個姓氏組成的名稱。大家在街上、交通工具或電視上,都可能看過它的廣告。同樣,大家對某些律師名字耳熟能詳,可能是因為他們活躍於報紙、社交媒體或政界。
假如律師們的廣告或曝光率,是公眾聘用他們的原因之一,這些宣傳推廣有否受監管?今期「法律 101」想與讀者分享,香港現時監管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執業推廣(practice promotion)的相關守則。
我們在之前的「法律101」提及,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其中一個分別,是大律師須獨立執業,以確保其獨立性,換言之,大律師屬於自僱人士。既然大律師是自己的老闆,是否代表他可以自由在公餘時間賺外快,又或者參與教育、政治或演藝等其他工作?
《法庭線》在先前一期「法律101」曾提及「驛站原則」 (cab-rank rule),又稱為「不可拒聘原則」,意思是大律師如同(守法的)的士站的士司機一樣,有責任接載排首位乘客,不論長途或短途,不論過海或不過海。到底這項原則有何重要性?大律師又是否永遠不能(合法地)「拒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