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無業男與女友同居期間,被指多度以皮帶、衣架和拳頭,虐打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年幼兒子。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惟男童在裁決後撰信,承認「講咗啲大話」,感到「對唔住」被告,不想「冤枉無辜」。案件周一(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裁判官余俊翔聆訊後,表示對信件真確性抱有懷疑,「不禁令人懷疑有背後操作」,但沒有證據,法庭不作揣測。因法庭無法穩妥接納男童證供,按法理而言,決定覆核定罪裁決,改裁定 5 罪罪名不成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3 歲無業男與女友同居期間,被指多度以皮帶、衣架和拳頭,虐打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年幼兒子。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惟男童在裁決後撰信,承認「講咗啲大話」,感到「對唔住」被告,不想「冤枉無辜」。案件周一(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裁判官余俊翔聆訊後,表示對信件真確性抱有懷疑,「不禁令人懷疑有背後操作」,但沒有證據,法庭不作揣測。因法庭無法穩妥接納男童證供,按法理而言,決定覆核定罪裁決,改裁定 5 罪罪名不成立。
前私隱專員、大律師黃繼兒,近日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指他 2023 年 4 月在港大醫學院對出迴旋處,未有在讓路口停下便駛出,撞到一輛的士。黃不認罪,裁判官何慧嫻周四(2 月 1 日)裁定黃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黃突然駕私家車大力撞上事主的車尾;黃早前供稱事主當時正駛入迴旋處,突然停車,導致自己碰到其車尾。裁判官何慧嫻指,雖然黃部分供詞前後不一致,但相片顯示涉事的士及黃的車輛,損毀情況「極之輕微」,事主的說法有誇大的嫌疑,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員進站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2 人涉禁錮休班警員要求刪片,被控非法禁錮罪。裁判官陳志輝周二( 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 27 歲男被告罪成,23 歲女被告則無罪。
控方案情指,事主案發時用手機拍攝月台上的黑衣人,遭多人包圍,要求他刪除片段,事主最終被逼刪片。裁判官陳志輝分析新聞片段,認出其中一人為男被告,而他曾拉事主、不許其離開,遂裁定他罪名成立,准索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明言監禁無可避免。
至於案中女被告,官指片段看不到她要求事主刪片,亦聽到她稱「冷靜啲,唔好驚」,儘管她沒一早離場「十分可疑」,但不能完全排除她當時僅介入「勸交」。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周四(9 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被截查後跪地求情屬自願,但當時的招認未被警誡,對他不公,故剔除此證供;又指警員沒在記事冊記錄許多涉案對話,無法助法庭了解全貌。
至於辯方陳詞指,如被告有心偷竊,便不會拍打事主肩膊;官稱「無法苟同」,指被告可能是為了確定事主昏睡。然而,官認為根據閉路電視及證供,被告的確醉酒,故未能證明他意圖偷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2021 年六四,警方第二度以疫情為由,拒批支聯會舉辦悼念晚會並封鎖維園。報稱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人稱「姜牧師」姜嘉偉,與另外 3 人、包括 2 名報稱同一媒體的記者,否認翌日凌晨於維園外違反「限聚令」,周三(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
其中 2 名被告供稱,當日在場採訪,曾向警方傳媒聯絡組登記編號。裁判官指,因新聞工作而出現的群組聚集,獲 599 章豁免。雖然現場人流稀疏、沒人悼念,但鑑於當日非普通日子,「本席認為當天有報道價值」。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沒任何事發生,「是否就等同記者沒有在工作?」,提到警員當日同樣「高度關注案發地點」,例如在祟光百貨外觀察。他認為除了攝錄、採訪,留守亦是記者工作一部分,加上警員供稱當時沒留意眾被告的談話內容,不能排除他們當時正工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48 歲男警被指 2022 年 8 月 6 日休班期間,在旺角一間樓上酒吧,與一名 38 歲女子發生爭執後,再以手襲擊對方,該女子其後報案。男警早前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被告周三(1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余俊翔指,2 名控方證人對事件經過的供詞版本不一,事主供稱被告先衝向她,但酒吧職員的供詞則為事主先打被告,法庭無法確定事件的發生經過,且案件存有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無罪。
也許各位讀者也聽過刑事案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毫無合理疑點」等術語。究竟這些原則是甚麼意思?「無罪推定」的出處為何?民事審訊的證案標準,是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