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教室女客戶服務主任於試用期間,被診斷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她放病假期間,其上司透過訊息稱「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其後遭解僱。該女子早前入稟區院,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收入和情感損失 10.8 萬元,案件周四(18 日)提訊。
由於法庭及原告方送達文件後,僱主一方沒有回應及派代表出席,法官梁國安裁定原告方勝訴,排期於 11 月 28 日作賠償評估。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鋼琴教室女客戶服務主任於試用期間,被診斷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她放病假期間,其上司透過訊息稱「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其後遭解僱。該女子早前入稟區院,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收入和情感損失 10.8 萬元,案件周四(18 日)提訊。
由於法庭及原告方送達文件後,僱主一方沒有回應及派代表出席,法官梁國安裁定原告方勝訴,排期於 11 月 28 日作賠償評估。
一名 43 歲男子 2021 年,因胃氣問題到尖沙咀一家醫療中心求診,內窺鏡檢查期間休克,送院搶救後不治。其家屬周一(15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負責醫生及醫療中心涉嫌疏忽、違反謹慎責任及、或合約責任導致意外,向兩方索償。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一名科大博士生 2019 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於金鐘 612 集會時,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對他構成襲擊,要求警方賠償 7.5 萬元。律政司早前代表警方,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繞」為由,要求審裁處剔除申索但遭拒。律政司不服審裁處的決定,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法官潘兆童周一(15 日)頒下判詞,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駁回申索,律政司另獲上訴訟費。
判詞指出,申索人本身同意警方發射的部分催淚彈是合法射出,變相警方需要進行極大範圍的調查,解釋每一名警員發射每一枚催淚彈的因由,「幾近大海撈針」。法官認為要求警方基於申索人不明確的申索,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亦會對警方造成壓迫。
2021 年 8 月 ,兩名康文署樹木組工人在西環使用升降台修樹,期間吊臂突然折斷,兩人急墮,釀一死一傷。女死者家屬周三(3 日)入稟區院,指意外是署方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所致,故向署方索償。入稟狀中未有列明金額。
石硤尾的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定 3 月 15 日為租戶搬遷限期。兩名租戶被指逾期拒遷出,周二(2 日)被「平民屋宇」入稟區院,指違反退租協議,向兩人索償約 16.7 萬元及 11.4 萬元的已支付津貼,並要求交還單位。
一名男警聲稱於 2020 至 2021 年與高級警員結怨後,被辱罵「你老婆俾我屌」等。男警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該高級警員就性騷擾賠償 16 萬元,另要求警方捐款 16 萬元,其後終止針對警方的訴訟。法官上月裁定,指控與性別歧視條例完全無關,批准被入稟警員申請剔除申索,另押後處理警方的訟費申請。
法官梁國安周二(2 日)頒下判詞,指案中大部分申索理由均與性無關,只涉一般爭吵時常用的粗言穢語,又質疑警員在平機會認為其投訴不涉性騷擾後,仍堅持提訟。法官考慮警方已採取措施防止職場性騷擾,曾嘗試調解紛爭,認為男警的申索「瑣碎無聊」,須向警方支付 5.6 萬元訟費。
2019 年 5 月 11 日,一輛九巴駛至中環干諾道中一帶時起火,火勢波及通往恒生銀行的天橋。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上周四(3 月 28 日)入稟高院,向九巴公司索償逾 1,735 萬元的維修費用、訟費及其他利息等。
2021 年 4 月 8 日,沙田有私家車被截查時高速狂飆,交通警開槍射中男司機截停,後揭該車為新界北 3 宗爆竊案的接應賊車。中槍男司機周二(27 日)入稟高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員向其背部開槍,涉罔顧後果、嚴重疏忽,亦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
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子。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菲傭於 2017 年確診子宮頸癌,女僱主一家被指沒提供足夠食物,更於凌晨時分將她解僱並即時趕出家門。菲傭曾向平機會投訴,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她返鄉後翌年病逝。其遺產執行人代為入稟區院,指女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索償 58.7 萬元並要求對方道歉。
案件周四(22 日)續審。僱主出庭作供,稱於 2017 年 2 月 12 日在 Facebook 上發現事主曾發布性感照,背景為其家中,遂決定會解僱她,直言「呢個就係我個導火線」,又稱與家人討論後定於一個月後解僱。
僱主承認,曾在家人 WhatsApp 群組中以「瘟神」稱呼事主,解釋指事主會作出「好多蠱惑行為」,「令到我好谷氣,要喺屋企人 group 發洩下」,舉例指「Sexy 相,係咪想搞我老公搞我個仔?或者有其他意圖,嚴重影響屋企」。她不同意是在事主患癌後才如此稱呼她。
3 名涉「口岸爆炸品」案被告,早前入稟向警務處長提出民事傷亡訴訟,要求就個別警員行為,造成他們的身體及精神傷害賠償。入稟狀指,3 人在 2020 年 3 月 7 至 8 日期間在警署遭警員毆打;其中一人報稱有警員為索取證據而毆打。
其中一人的索償案於周四(2 月 1 日)在高院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原告親自應訊,指正申請法援,未向警方傳送令狀,希望可延遲,聆案官則指不屬有效理據。原告另指,有意將案轉介至區院審理。官最終押後至 3 月 14 日,原告將呈交誓章解釋延期原因。
官庭上另透露,另兩名原告因傳訊令狀一事牽涉刑事調查,將兩人的索償案押後到 6 月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