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上周三(16 日)入稟控告警務處長,指本月赴旺角警署報案室,投訴警員不禮貌時,反遭警員稱要以刑事恐嚇罪拘捕,又拍打其後腦。男子送院後證實腦出血,民事入稟索償,要求警務處賠償 120 萬元。
案件周五(25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男子指本案涉刑事罪行,因此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銷毀警署閉路電視片段,又要求警方披露警員資料、閉路電視片段,另透露有意提出私人刑事檢控。
法官梁國安駁回原告申請,指「法庭唔可以強制政府做乜、唔做乜,法庭冇咁嘅權力」。官又指,在本案未定下爭議點時,原告便要求披露資料,是「虛無飄渺」,「唔可以咁漁翁撒網,攞晒警員個人資料」。官又提到,案件應以「人身傷亡」而非一般民事訴訟立案。官押後案件,待原告考慮是否繼續提控,或會否其他方式另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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