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2 月,孟加拉裔兼職女法律文員,經常遭僱主以性有關和鄙視其種族的用語稱呼她,另外其直屬上司亦向她主動提及自己的性生活,並曾發送具性含意的圖片。
平機會周五(6 日)代表女文員入稟區域法院,指僱主、上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要求兩人書面道歉,並就收入損失及情感損害等共賠償逾 23 萬元。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2 月,孟加拉裔兼職女法律文員,經常遭僱主以性有關和鄙視其種族的用語稱呼她,另外其直屬上司亦向她主動提及自己的性生活,並曾發送具性含意的圖片。
平機會周五(6 日)代表女文員入稟區域法院,指僱主、上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要求兩人書面道歉,並就收入損失及情感損害等共賠償逾 23 萬元。
2024 年 9 月,警方在北角轟斃一名持刀精神病人。一名報稱患精神病男子,上周五(25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專欄作家屈穎妍在網上,發布煽動仇恨精神病人影片,同時「港人講地」予以轉載、Google 沒有把影片下架,要求三名答辯人向香港 30 萬名精神病人賠償、公開道歉及澄清精神病人絕非暴力。
「友利冰室」前員工周四(21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公司提出人身傷亡訴訟,指 2021 年 11 月在荔枝角分店廚房內工作時,因店舖經理跣倒,被經理手中熱水灑向自己右臉和右手致燙傷,要求賠償。
外籍女傭聲稱在 2021 年被時任僱主四度非禮和強姦,最終因姦成孕、誕下女兒。前僱主一度被控強姦等罪,惟最終撤控。女傭其後向區域法院入稟起訴前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向其索償感情傷害、收入損失及醫藥費等。
案件周五(22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首次聆訊,女傭沒有到場,由律師代表;男僱主則親自應訊。申請方指,早前已去信法庭,申請人有意中止申請,事前已與答辯人溝通,希望不作訟費命令。男僱主沒有陳詞。法官羅麗華表示「批准」,並指雙方沒有任何訟費命令。
涉無牌經營、正受調查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JPEX」,被兩名用戶入稟索償。原告指,曾出席林作的講座,令其相信 JPEX 是持牌及安全,遂在平台開設帳戶,將加密貨幣資產轉入,並在獲林推薦的場外交易所「Coingaroo」以合共 185 萬港元,購買加密貨幣。
原告指,證監會於 2023 年 9 月發出警告後,兩人無法提取在 JPEX 的資產,並發現資產在未獲他們同意下被轉移至不明的錢包。原告入稟區域法院,向 JPEX 在港註冊公司、Coingaroo 總經理等索償;被告方沒出席聆訊,亦沒提出抗辯。
區院法官周昭雯周二(29 日)頒下判詞,接納原告方案情,裁定 JPEX 以信託方式為原告保管資產,並違反信託責任,頒令須向原告交還資產,以及支付原告一方訟費。
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該舞蹈員「阿 Mo」入稟區院,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其「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醫療費等作出賠償。
案件周一(21 日)在區院處理,涉事公司「舞館」沒派代表到庭應訊。因應「舞館」更改辦公地址,法官羅麗萍下令延長雙方呈交相關文件的時限,並將案件押後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再訊。
官另問及申請方會否以「人身傷亡訴訟」(Personal Injuries )方式入稟索償,指相信會牽涉不少其他持分者。申請方回應指,尚未正式展開法律程序,需再索取指示,以及待相關刑事程序完結。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兩名便衣警稱當晚受示威者襲擊受傷。一警員先後向兩名承認暴動罪的示威者,以及警務處長索償。其中一名示威者早前與警員庭外和解,願意賠償。
針對餘下一名示威者的案件周三(16 日)於區院聆訊,聆案官盧康慧應原告方要求撤銷訴訟。
2019 年 6 月 9 日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外聚集至翌日凌晨。33 歲社工被指有份圍毆警員,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判監 4 個月。受襲警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就其傷勢和損失向社工索償至少 20 萬元,案件周三(16 日)於區域法院聆訊。法官羅麗萍聽畢陳詞,將於 6 個月內判定賠償金額。
受襲警庭上稱,案發時他為拯救同僚在「電光火石」間衝前,被示威者包圍襲擊。警又指,他當時失去視覺,感到有人欲搶其警棍,但警棍是「致命武器」,所以其「求生意志」驅使他一直堅持,直至同伴解圍。他指,當時感到驚恐,眼角膜亦留疤痕,但不影響視力。
2000 年,一名警員在離婚後申請已婚警員宿舍,翌年獲分配順利紀律部隊宿舍單位,居住 8 年,後遭警方揭發及裁定違紀,由律政司代入稟追討賠償。區域法院聆案官陳業禧周四(10 日)頒判詞,下令前警員賠償逾 56 萬元,以及支付訟費。 判詞:被告離婚翌年申已婚宿舍 原告為律政司代警務處處長入稟,由政府律師林澍昕代表;被告為 Wong Wai Lok Raymond,沒律師代表。 判詞引述事件背景指,被告於 1999 年離婚,根據宿舍申請細則,若他在離婚後,沒擁有最少一名子女的撫養權,將失去分配宿舍資格。惟他於 2000 年 10 月申請已婚初級警務人員部門宿舍、即順利紀律部隊宿舍,並由 2001 年 8 月至 2009 年 8 月居於上址。 警方其後發現,被告沒有上報已離婚,2011 年裁定他違反《警察(紀律)規例》內的「對良好秩序及紀律有損的行為」,取消其公務員住屋福利。警方於 2014 年入稟向被告追討逾 55 萬元、8 年中間收益(mesne profit),即在非租賃期內佔用物業的費用,以及逾 9,000 元的家具津貼。警方同年獲裁定勝訴。 法庭另於 2024 年 10 月開庭處理損害賠償的命令,被告沒有出庭。聆案官陳業禧最終批准律政司申索的賠償額,下令被告賠償逾 56 萬元,以及支付訟費。 DCCJ2647/2014
連鎖健身中心舒適堡(Physical)於 9 月 6 日宣布「暫時全線結業」。一名顧客花費逾 22.2 萬元購買拉筋、肌筋膜放鬆及重訓共 285 節課程,當中約 16 萬元向虛擬銀行借貸支付。但因舒適堡結業,該顧客稱仍有約 174 節課堂未上,上周五(27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舒適堡追討逾 13.5 萬元以及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