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周一在梵蒂岡逝世。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的秘書,周五(25 日)向《法庭線》確認,陳經法庭批准暫時取回護照,並已啟程前往梵蒂岡,暫未有返港日期。
陳日君與「612基金」另 5 人於 2022 年被捕,警方國安處指他們涉違「勾結」罪,引用實施細則附表二,要求眾人交出護照。陳曾經於 2023 年初獲法庭批准暫時取回護照,他當時赴梵蒂岡出席教宗本篤十六世的喪禮。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周一在梵蒂岡逝世。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的秘書,周五(25 日)向《法庭線》確認,陳經法庭批准暫時取回護照,並已啟程前往梵蒂岡,暫未有返港日期。
陳日君與「612基金」另 5 人於 2022 年被捕,警方國安處指他們涉違「勾結」罪,引用實施細則附表二,要求眾人交出護照。陳曾經於 2023 年初獲法庭批准暫時取回護照,他當時赴梵蒂岡出席教宗本篤十六世的喪禮。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原定今年 5 月開審,惟法官早前指因另案超時已不可行,押後 11 月開審。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案件將在今年 8 月 4 日處理第二次審前覆核。
據今年 2 月的首次審前覆核,原擬不認罪的何俊仁,由大狀提出有意改為擬認罪,並稱正與控方商討,法官當時限 14 天內作書面通知。3 人仍正還押,李卓人、鄒幸彤已還押逾 1,300 日;一度准保釋的何俊仁亦已還押逾 1,100 日。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2022 年入境時被捕,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不獲全數認罪扣減。被告不服刑期提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二(15 日)駁回申請。
上訴方引「47 人案」指,當中 4 名被告被裁定屬「首要分子」,其中 3 人因認罪等因素,獲判囚 10 年以下,跌出刑期下限,律政司沒提出上訴,顯示《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具參考價值,非強制套用於「串謀罪」。
上訴庭反駁,如《國安法》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刑期下限,「串謀」同樣的罪行卻沒下限,兩者都是未遂罪,「這不合理也不合邏輯」。判詞又提到,下級法院就「47 人案」沒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相關銜接原則,以及「串謀罪」應如何在《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不同意分級制不具強制性而只有參考價值。
2024 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上周承認「新煽動罪」、刑事損壞等 5 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案件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法庭主動覆核刑期,指原先將分期執行的 8 星期刑期即 56 日,換算成 2 個月即 60 日,會導致被告服刑多 4 日,因此法庭更正總刑期為 8 個月零 8 星期。
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 2024 年 3 月至 11 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 145 則帖文,涉及「消滅共產黨」、「共產黨食屎啦」,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使用真名發帖,因真誠不知道犯法,又指帖文內容重複,當中三成完全沒有人回應。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帖文涉大量謾罵,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語帶挑釁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又指法庭自 2020 年起出現多宗煽動案,煽動罪亦於去年作修訂,認為「在這情況下,被告根本不可能不知他的作為是觸犯法律」。
另外,休庭期間有旁聽人士投訴遭司法機構職員拍攝,現場一度混亂。「阿牛」曾健成庭上向官提及事件,希望法庭跟進。官指,事件非發生在司法程序進行期間,建議事主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法庭線》已就事件向司法機構查詢。
53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被控 8 項刑事損壞罪及 1 項「新煽動罪」,周二(4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包括「新煽動罪」在內的 5 罪,判囚 10 月。
案情提到,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宣洩對「47 人案」、「721 案」判決不滿,又認為香港現時沒有民主、自由,不想台灣像香港一樣。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字眼與國家領導人有關,又咒罵中央政權、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要在刑罰上從嚴,避免他人仿效、為轉趨平和的社會帶來暗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失敗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 2023 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指國安委越權,被高院駁回許可申請。黎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終極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17 日)駁回申請。換句話說,黎無法再挑戰上訴庭決定。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