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葵芳|21歲男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集結非唯一推論 答辯方:逗留壯大聲勢

12.25 葵芳|21歲男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集結非唯一推論 答辯方:逗留壯大聲勢
2019 年聖誕節「聖誕三部曲行動」期間,示威者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外叫囂、拍閘,6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其中一名 21 歲馬姓男子不服定罪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聽取陳詞後,押後 11 月 29 日或之前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上訴人雖身穿黑衣、戴口罩,但他在商場時一直低頭撳手機,沒留意周邊環境,待他在元氣壽司外出現時,其表現與其他途人聽到有聲時探頭的反應無異,認為裁判官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身處位置旁邊有扶手電梯,若他並非參與集結,理應及早離開,而非逗留壯大示威者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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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旺角|青年被指向警擲水樽囚 6 周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僅出於僥倖

5.10 旺角|青年被指向警擲水樽囚 6 周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僅出於僥倖
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法官李運騰周三(24 日)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指,上訴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推論,其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法官強調,青年能脫罪僅「出於僥倖」,又指假如控方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內,上訴結果或會有分別。旁聽席親友聞判相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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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 17 歲男上訴得直 官:不排除貪玩 未能證夥同他人

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 17 歲男上訴得直 官:不排除貪玩 未能證夥同他人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天橋上警員,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二(23 日)裁定男學生定罪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向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控方未能證明他與另外 2 人夥同行事,不符合「非法集結」罪所要求的「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故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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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中環非法集結罪成 高院上訴遭駁回 官:原審引「共同犯罪」非完全正確 但不影響定罪

女生中環非法集結罪成 高院上訴遭駁回 官:原審引「共同犯罪」非完全正確 但不影響定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萬聖節,有市民在中環示威,翌日凌晨爆發警民衝突。20 歲科大女生被指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0 星期。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

法官陳慶偉周五( 19 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雖然原審裁判官王證瑜在非法集結案,引用「共同犯罪」原則,並非完全正確的法律陳述,但原審於引述該原則前,已裁定上訴人置身非法集結人群之中,因此不影響他已作出的定罪裁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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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學生提定罪上訴 指僅穿黑衣不能證參與非法集結

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學生提定罪上訴 指僅穿黑衣不能證非法集結
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被判囚 4 至 10 月;同案 18 歲女生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其中 1 名 21 歲女學生今提定罪上訴,指原審無足夠證據證明她意圖參與或鼓勵非法集結,「坦白講,淨係得黑衫黑褲」;律政司一方則強調衣著、身攜雨傘、逃匿等環境證供已足夠定罪。法官黃崇厚押後至 10 月 31 日頒布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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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銅鑼灣|前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囚 7 月 高院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5.24 銅鑼灣|前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囚 7 月 高院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上月底被判囚 7 個月,他當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李周二(9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他以現金 2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於 48 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3 次,及居於報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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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旺角|向警擲水樽囚 6 周 青年不服定罪刑罰提上訴 官 8.24 頒判詞

5.10 旺角|向警擲水樽囚 6 周 青年不服定罪刑罰提上訴 官 8.24 頒判詞
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呈新片段,指案發時無人擲水樽,認為涉案警員或「睇錯」。律政司一方則重申,上訴人當日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李運騰訂於 8 月 24 日頒下判詞,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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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拒捕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指誤以為追捕警是黑社會 官:毫無說服力

男生拒捕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指誤以為追捕警是黑社會 官:毫無說服力
網民於 2019 年平安夜發起「和你 sing」,多區爆發衝突。21 歲男生被指在海港城拒捕,糾纏期間使警員受傷,被控 3 項拒捕罪,判囚半年。男生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周四(4 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被警員追捕,他指遭箍頸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說法「毫無說服力」,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認為他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而警員亦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又指,上訴人反抗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因此刑罰並非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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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誕前後叫「香港人報仇」等口號 5 人非法集結罪成 上訴被駁回

聖誕前後叫「香港人報仇」等口號 5 人非法集結罪成 上訴被駁回
23 歲劉姓學生,被指先後於 2019 年聖誕節及同月 28 日,在德福廣場響應「聖誕三部曲行動」及「和你 shop」示威,事後分別在兩案中,共被裁定三項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囚 4 個月。他和兩案同案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均於周五(15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劉正獲准保釋等上訴,因兩項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兩項上訴均爭議案中口號如「黑警 OT,警嫂 3P」、「香港人報仇」等,是否構成非法集結定義下的「受禁行為」。其中一法官指,言論自由包含不受大眾歡迎、冒犯性的言論,惟案中言論具侮辱性,令他人合理害怕,故構成「受禁行為」。

另一判詞亦指,涉案部分言論有煽動暴力的效果,已 「超越文明社會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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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及戒毒所 兩男女提上訴遭駁回 官:明顯有備而來

8.24 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及戒毒所 兩男女提上訴遭駁回 官:明顯有備而來
2019 年 8 月 24 日觀塘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年輕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5 個月。

兩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一( 11 日)頒下判詞指,沒有證供直接指出,兩名被告確實進行擾亂行為,但考慮被告出現地點及裝備,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兩人明顯有備而來,參與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最終駁回兩人申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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