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指 2020 年至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 28 次在家工作,實際受薪為醫療輔助隊協助隔離、非緊急護送,其後再向海關報稱沒執行任何外間工作,涉約 1.9 萬元海關薪金,被廉署起訴欺詐等兩罪。
案件周三(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擬否認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0 月 10 日正式答辯,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官亦暫排期 11 月 19 日至 20 日以中文進行審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指 2020 年至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 28 次在家工作,實際受薪為醫療輔助隊協助隔離、非緊急護送,其後再向海關報稱沒執行任何外間工作,涉約 1.9 萬元海關薪金,被廉署起訴欺詐等兩罪。
案件周三(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擬否認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0 月 10 日正式答辯,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官亦暫排期 11 月 19 日至 20 日以中文進行審訊。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涉案公司兩夫婦其後被捕。其中 61 歲男子涉嫌向政府提供虛假標書,訛稱會提供由「樂百氏」生產的瓶裝飲用水,被控一項欺詐罪,周二( 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進一步調查,包括向飲用水的實際生產商追查、檢驗偽冒牌子的飲用水與正牌的分別,以及檢驗被告辦公室的電腦。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1 日再訊。被告被拒保釋須還押,並保留 8 天保釋覆核權。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他經審訊後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被告還押至 8 月 28 日判刑。
官拒納被告供稱因 2019 年工作繁忙、身體不適而文件出錯的說法,認為不合理、不可信,指就算他「剔錯」沒其他貸款,也沒理由填錯自己每月還款額為「0 元」;又指考慮到若申報另有貸款,申請人須交額外入息證明才會獲批貸款等,裁定被告有意圖詐騙。
44 歲駐西貢分區的高級督察,被指先向同級同袍訛稱遭銀行要求即時還款、詐騙 13 萬元,再向警員下屬索取一萬元貸款,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周五(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辯方申請押後待翻譯案件相關的文件,裁判官劉淑嫻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作案前覆核,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前主席,被指利用虛假收據及報價單申請政府資助,以及在劇團兼職時詐騙 3 間學校支付活動費用,涉款共逾 4 萬元。她被控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欺詐等 6 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曾慶東押後至 8 月 7 日判刑,待索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涉案劇團所有項目都須經過總監批准,從沒批准任何人私自接生意。就被告供稱受協會高層指示製作假帳單,官認為被告作為主席,理應指出錯誤行為,而非同流合污,形容被告說法極不合理,拒納其證供。
68 歲社工謝世傑,被指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時虛報月入 5,000 元,於一年寛限期後沒通知社署,他從理大、社工註冊局曾收取報酬,詐騙 4 次津貼合共逾 1.6 萬元。謝承認 4 項欺詐罪,周四(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關注,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到,謝誤會自己符合長生津的規定,但案情指他申請時知悉條件。辯方強調,謝是魯莽地沒在月入超額時上報,此為認罪基礎。官考慮謝坦白認罪、有悔意,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認為足以反映案件嚴重之處。
46 歲男子被指於 2021 年聲稱永久離港,成功從滙豐銀行提取逾 45 萬元強積金累算權益,被銀行經理揭發,隨後被捕,被控一項欺詐罪。周四(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表示,望法庭考慮被告初犯、坦白認罪,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給予一次機會。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涉事金額大,是被告過去努力工作累積,雖然款項屬於被告,但案件嚴重性,在於被告令人認為他符合資格可取出強積金。
官又指,考慮被告坦白認罪及初犯,社會服務令報告表述其犯案原因及金錢去向,認為判社服令能反映本案嚴重性,終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一名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控告欺詐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3 日審訊。
早前審訊時,辯方提出新論點指,被告一直誤解,申請書上「總額」一欄,填的是其他貸款的每月實際還款,而非每月應償還的金額,而其每月實際還款額,不會超過獲批貸款的限制。辯方由此延伸,被告沒有意圖欺詐。裁判官王證瑜則要求辯方,就此提交詳盡書面陳詞。
裁判官周一指,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出的新論點「模稜兩可」,背後沒有證據支持其說法,做法並不理想。辯方在索取指示後,將陳詞中相關論點的部分刪除。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裁決,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46 歲男子被指於 2021 年聲稱永久離港,成功向滙豐銀行索取約 45 萬元強積金累算權益,被銀行經理揭發,隨後被捕,被控一項欺詐罪。男子周四(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案發時由於疫情「冇工開」才犯案,事後深感後悔。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考慮案發背景後,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4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現年 68 歲的社工謝世傑,被指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時虛報月入 5,000 元,於 1 年寛限期後沒通知社署,他從理大、社工註冊局曾收取報酬,詐騙 4 次津貼合共逾 1.6 萬元。他被控 4 項欺詐罪,周四(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押後至 7 月 24 日判刑,候索社會服務令報告,謝續准保釋。
辯方求情指,謝世傑在理大任兼職導師,收入浮動,社工註冊局的報酬亦只是會議酬金、並非薪酬,因被告搬屋收不到支票,延至案發日子才收到。辯方強調,被告沒逃避法律後果,「知道自己有錯,係一時無心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