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拘捕多人。21 歲男子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8 個月,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16 日)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即日駁回。
申請方指,案發時很多人圍觀,被告在場僅「睇熱鬧」。法官彭偉昌質疑,現場不是封閉,「你可以離開,選擇留喺嗰度,走去中間八咩卦呢」,又批評申請方陳詞不務實、不合理,將於 3 個月內頒布判詞。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拘捕多人。21 歲男子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8 個月,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16 日)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即日駁回。
申請方指,案發時很多人圍觀,被告在場僅「睇熱鬧」。法官彭偉昌質疑,現場不是封閉,「你可以離開,選擇留喺嗰度,走去中間八咩卦呢」,又批評申請方陳詞不務實、不合理,將於 3 個月內頒布判詞。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16 歲女生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她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16 日)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即日駁回,3 個月內頒布判詞。
申請方指,被告案發時僅 16 歲,短暫逗留未必意識到現場有暴動。法官潘敏琦質疑,她晚上專程往深水埗「沸沸揚揚嘅地方」及徘徊﹐並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申請方盼法庭代入「16 歲小朋友心態」,官打斷指「即係膽子好大」,申請方解釋是心智不成熟。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16 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起訴襲警、藏武等罪,其中一宗涉 11 人案件,5 男經審訊後定罪,周四(15 日)即事發將近 5 年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7 至 22 星期。
控方庭上解釋延誤,指律政司於 2020 年中已決定起訴,惟因案件分批處理,「速龍警員(當時)由朝做到晚,想像到所有案件,區院、裁院一齊做,啲證人會重疊晒」,指已盡量處理,惟「事實上會有『時差』出現」。
辯方求情指,本案延誤影響被告升學、工作。裁判官陳志輝考慮延誤、有被告妻因本案須停職、接受紀律聆訊,可能被撤銷紀律部隊宿舍資格等,酌情減刑 2 至 3 周。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16 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起訴襲警等罪,其中一宗涉 11 人案件,5 男不認罪受審,周四(8 月 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8 月 15 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提及,本案至今近 5 年,對被告人生規劃有影響,望酌情減刑。辯方另提及有被告學歷不高但努力工作,積極參加調酒比賽,指他一時衝動犯案;有被告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且需要供養年邁父母,並指因本案喪失晉升機會。
裁判官陳志輝聽畢求情稱,「法庭可以講,一定係監禁㗎啦,純粹長短」,並著控方呈交本案的時序表。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3 人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定於 2025 年 1 月 8 日進行聆訊。
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就申請方 3 項法律爭議批出許可,包括《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未提交資料罪,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須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以及警方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提交《國安法》前的資料等。
另外,終院亦批准申請方以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有機會造成重大審訊不公為由,批准上訴許可。聆訊時,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舉起原審文件證物的副本,向法官展示大量內容遭塗黑遮蓋的情況。
21 歲青年涉在 2023 年 6 月,於紅館觀看世界女排聯賽,在播放中國國歌時發出噓聲,倒竪拇指及唱出《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被控侮辱國歌罪。被告周五(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處理求情及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認為,被告稱因受到「迪士尼人」的刺激一說屬於狡辯,又強調審訊重點不是判斷被告是否愛國,認為即使是愛國人士也可以做出侮辱國歌的行為。官又指,被告雖然患有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但當日的行為全屬自主,是公開故意侮辱國歌。
官續指,辯方主張《Do》的歌詞中有與中國國歌相似的部分,是自欺欺人,罔顧國歌的意義及重要性,又認為國歌必定是對國民有深厚的意義和背後訊息,不接納辯方說法。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所有被告均被裁罪成。
法官謝沈智慧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被告行為亦是挑戰法律。法官指,接納辯方求情,同意各被告當時沒有攻擊性武器,過程歷時少於 1 小時,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干擾交通燈、堵塞道路等。惟法官認為,各被告到場參與的行為,鼓吹其他集結者,應同時考慮整體示威者行動。
官指,本案沒其他減刑因素,又指被告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遂判處各被告 12 個月監禁,另有 4 名被告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 3 星期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現年 23 歲女子指她自 10 歲起,多次在家中遭現年 60 歲的父親強姦及非禮。其父親否認強姦、亂倫等共 10 罪。7 男陪審團經 3 個半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企圖亂倫、強姦等 8 罪成,並以大比數裁定各一項強姦及猥褻侵犯罪成。被告須即時還押,案件押後 9 月 17 日作求情及判刑,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期間,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2 人的案件;10 人認罪,2 人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5 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二(16 日)在上訴庭處理。
申請方指,其中一人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到場及曾作甚麼行為,他攜口罩、縮骨遮,罪責被推展至他是積極參與者,但被捕時他距離騷動中心有 100 米,「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
申請方另指,同一事件分拆為多宗案件審理,其他案件的量刑起點較本案低,指公眾和被告皆期望會有較一致的處理,並指本案原審採較高量刑起點,「係冇辦法合理化」。3 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續審,待雙方整理同事件另案的判案書等以作參考。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本案涉及 17 人的合併案件,其中 7 人否認共 13 項虐兒罪,周五(5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
法官王詩麗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一人當庭釋放;另一人則涉「童樂居」另案早前被裁罪成。其中,官指閉路電視顯示第 20 被告案發時背對鏡頭,未能證明其親眼目睹第二被告對男童的推頭動作後而視若無睹。至於其餘 5 被告,則被裁定全部或部分虐兒罪成。
除了當庭釋放的被告,其餘 6 人之中,一人需繼續還押,另 5 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 8 月 7 日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