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汪浩毅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欺詐罪成,今年 5 月分別被判囚 6 年半及 5 年。高等法院資料顯示,陳凱港已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尚未排期處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汪浩毅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欺詐罪成,今年 5 月分別被判囚 6 年半及 5 年。高等法院資料顯示,陳凱港已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尚未排期處理。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一案 6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五(2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7 月 23 日求情。
辯方審訊時力陳,尼泊爾籍被告非土生土長港人、住在油尖旺區,被捕時並非穿著黑色衣物,僅穿著拖鞋。法官謝沈智慧反駁指,被告當時在港定居逾 10 年,他在暴動核心被制服,認為「當區居民都可以參加暴動」。法官裁定兩人在場出現,是支持、鼓勵暴動。
45 歲男消防隊目及一名女文員,被指 2023 年 5 月,在同一日分別向消防處虛報目擊火警、有人被困電梯或跳樓。隊目否認虛假火警警報等 4 罪,周五(2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 3 項罪成,浪費警力罪則不成立。被告須還押至 6 月 7 日判刑。
裁判官指登記在被告名下的電話號碼,在一小時內三度致電消防處內部聯絡電話求助,消防處出動大量消防員到場了解,發現是虛報,「若說全部都只係巧合,呢個係天方夜譚」。
官又斥被告身為消防員,應知道虛報的後果,卻令消防員疲於奔命,更「影響消防員辛苦建立多年的聲響」,指判刑須具阻嚇力,但指應先行考慮背景,故押後待索取背景報告。
2023 年 5 月,取消器官捐贈登記數字急增。政府指有少數人「歪曲器官捐贈的利他奉獻精神」,甚至呼籲取消登記。兩男被控刑事損壞罪,一人認罪判囚 8 周,另一名 47 歲設計師則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周五(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以他人及虛假的資料登記器官捐贈名冊,「不單導致系統的速度減慢,而是損壞器官捐贈名冊,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又強調名冊是器官捐贈制度的重要一環,不容被告因好奇及無根據、無意義的測試而作出損壞。
辯方求情指,被告平日樂於助人,定期捐血和捐款,本身亦登記了器官和骨髓捐贈。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兩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周五(17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6 年半,前督察汪浩毅則就一項欺詐罪判囚 5 年。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兩名被告伙同詐騙銀行共 2,600 萬元,而貸款是以被告持有的物業作抵押,被告一直還款,無證據顯示他有實際得益,或銀行有實際損失,亦不涉違反誠信。
辯方求情指,陳凱港希望幫助年輕人故成為警察,熱心舉辦少年警訊活動,並在 2019 年社運在網上「為警察待遇發聲」,令家人被起底。官接納陳品格良好而減刑,汪則不獲減刑。散庭後,有旁聽者在庭外叫囂,批評「官字兩個口!」、「豈有此理、太過份!」
記協主席、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陳朗昇,2022 年 9 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2023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
陳朗昇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 11 月 19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預料需時 180 分鐘。
2022 年 5 月,27 歲休班男警涉在長沙灣駕車時撞傷途人,對方小腿被撞至變形見骨。他事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又被指慫恿傷者不要報警「賠幾多都得」。警員承認「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 3 罪,另否認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後罪成,周五(19 日)於區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判囚 24 個月、停牌 3 年及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稱,被告明知自己醉酒、身體不佳,不宜駕駛,仍罔顧途人或駕駛者的安全,斥他是「極其自私、不負責任嘅行為」。
官又指,被告作為警員,社會對其操守有更高期望,又指其職業生涯受影響是自己造成,「事到現今,悔不當初」;惟考慮他有參與義工、主動尋求輔導治療,學習正面思維等,就危駕罪減刑 2 個月。
一名 36 歲藥房銷售員涉在女兒 8 歲至 13 歲時,多次趁女兒入睡時性侵,並兩度強姦她。女兒向班主任傾訴,始揭發事件。被告否認兩項強姦罪、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兩項非禮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15 年。
暫委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斥被告性侵年僅 8 歲的親生女兒「根本喪盡天良、有違人性」,形容其行為「自私、禽獸」,不單沒履行父親的責任愛護女兒,更濫用女兒對他的信任多次性侵,視她為泄欲工具,徹底摧毁女兒的童年甚至一生,且至今沒展露悔意,或尋求女兒的原諒。
庭上引述事主創傷報告,顯示她出現創傷壓力症狀,認為自己不配被愛惜,害怕與異性接觸,曾有自殺念頭,亦表明不會原諒父親。報告認為她難以展開正常生活。庭上有親屬一度低頭拭淚。
33 歲無業男與女友同居期間,被指多度以皮帶、衣架和拳頭,虐打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年幼兒子。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惟男童在裁決後撰信,承認「講咗啲大話」,感到「對唔住」被告,不想「冤枉無辜」。案件周一(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裁判官余俊翔聆訊後,表示對信件真確性抱有懷疑,「不禁令人懷疑有背後操作」,但沒有證據,法庭不作揣測。因法庭無法穩妥接納男童證供,按法理而言,決定覆核定罪裁決,改裁定 5 罪罪名不成立。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兩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陳凱港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另前督察汪浩毅面對的第一項欺詐罪成,第二項欺詐無罪。
辯方早前曾指,陳出版著作及接受媒體訪問,不可能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官裁決時反駁,指陳的警員身分不是人所共知的程度,認為他並非一般公眾熟悉的知名人士;且他申請時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警司的月入,故裁定罪成。
至於次被告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官指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一罪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故另一項欺詐無罪。兩人還押至 5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