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歲父親涉去年打及虐待 10 及 12 歲女兒,他否認虐兒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二(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12 歲女兒於錄影會面稱與妹妹遲了一小時回家,被父親要求在大門外罰企 6 小時,期間兩人遭父親以手背打右臂、以拳頭打頭,二人漏夜離家。
案件周三續審,將播放姊姊另一段長約 46 分鐘的錄影會面。辯方會傳召兩名證人,暫未透露身份。被告還押候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6 歲父親涉去年打及虐待 10 及 12 歲女兒,他否認虐兒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二(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12 歲女兒於錄影會面稱與妹妹遲了一小時回家,被父親要求在大門外罰企 6 小時,期間兩人遭父親以手背打右臂、以拳頭打頭,二人漏夜離家。
案件周三續審,將播放姊姊另一段長約 46 分鐘的錄影會面。辯方會傳召兩名證人,暫未透露身份。被告還押候訊。
青衣長青邨上周五(10 日)發生持刀傷人案,31 歲菲籍男外傭被指持生果刀,對男戶主刀刺 7 下,傷處包括頭部,被控一項「傷人 19」,案件周一(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裁判官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9 月 7 日再訊,以候指模和 DNA 等化驗報告。被告申請保釋被拒,他將於 7 月 21 日作保釋覆核,期間還押。
52 歲男子今年 4 月在深水埗隨地吐痰,遭食環署職員票控,他拒絕交出身份證,被食環署職員阻截後推撞對方,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等兩罪。案件周四 (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兩罪,還押至 7 月 23 日判刑。
27 歲男子涉嫌假冒警員而從他人騙取 16 萬元,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周三(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申請,押後至 9 月 2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訊。
警方國安處去年首度引用「23 條」非法操練罪拘捕 10 人,指他們涉嫌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其中 5 男先後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批准修訂其中一被告面對的「管有爆炸品」罪詳情,指包括含氯酸鉀自製爆炸品等。官並將兩案合併及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在區院答辯,5 名續被告還押。
28 歲男子涉在 IG 聯絡 14 歲少年要求裸聊、發送陰莖照片等,並相約對方口交及肛交,遭人揭發。警方在他的電話發現 666 段兒童色情影片,其中 203 段影片達第四級。他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兩罪,還押候 7 月 22 日判刑。
控方透露被告有 5 項類同案底,涉及企圖製作、管有、發布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反映被告是「小童性罪行慣犯」,亦關注部分第四級別影片的事主年僅 6 至 10 歲。辯方同意,稱「有啲明顯係細過 10 歲」。
兩名男子被指 2023 年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加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案件周四(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至 10 月 5 日,續處理交付高院程序。兩被告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近年「賣豬仔」案再現。32 歲女子周五(26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誘騙兩年輕女子到泰國,她們再被送往緬甸的詐騙園區。被告還押至 9 月底判刑,待上訴庭就同類案判斷,法庭就欺詐罪量刑時可否考慮販運人口的情節。
案情指,兩事主在泰國被持刀棍者押上船,渡河後被穿軍服持械者帶入園區,再被告知需各付 50 萬美元(約 390 萬港元)或達同額詐騙「業績」才能離開。最終兩人家屬各託第三方,分別支付約 20 至 30 多萬港元換取兩人獲釋。
法官謝沈智慧多番質疑辯方求情案例不適用,又一度斥「應該喺犯罪之前諗吓屋企人,唔係犯罪之後攞佢哋嚟做藉口」、「父母好擔心佢(被告)?人哋啲女俾人哋捉咗去園區唔見咗,俾人賣咗去。人哋啲女呢?人哋啲父母呢?吓?」
30 歲男電腦技術員涉在任職的黃大仙一間小學,非禮 3 名 10 歲男童的下體及拍攝照片,並與其中一名男童肛交。被告周五(26 日)於高院承認「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等 12 罪還押至 7 月 17 日判刑,待索取心理報告了解是否有戀童癖。
案情指被告負責在校園電視台訓練校園小記者,與男童相處時指其包皮過長,可助對方改善問題,又稱男童要求他送贈 Pokémon GO 遊戲點數;他稱在假期約男童回校,在對方同意下進行肛交。警方搜出 876 張照片及 8 條影片屬兒童色情物品,絕大部分涉 6 至 10 歲兒童。
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周四(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候判,待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鄭潤聰指,被告先後嘗試提供禮券及現金,更在信中表明現金是「處理費」,「若說任何一個事件是意外,實在是難以置信」,加上勞工處職員曾口頭解釋服務不收費,文件亦列明勞工處不收費,被告稱無人說過不收費等屬狡辯。
被定罪後,被告一度問是否要判罰款,又問「我有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官指已多番解釋,又稱將會判處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