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剛確診思覺失調的 20 歲青年在葵涌醫院日間復元中心接受訓練期間,疑獨自離開,即日被發現在住所墮樓亡。青年的媽媽曾受訪,質疑院方沒發現兒子離開,更在事故發生後半小時才知兒子失蹤。
青年的母親周一(27 日)就事故入稟區域法院,循人身傷亡案起訴醫院管理局涉疏忽,要求局方賠償。案件排期明年 1 月 21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3 年,剛確診思覺失調的 20 歲青年在葵涌醫院日間復元中心接受訓練期間,疑獨自離開,即日被發現在住所墮樓亡。青年的媽媽曾受訪,質疑院方沒發現兒子離開,更在事故發生後半小時才知兒子失蹤。
青年的母親周一(27 日)就事故入稟區域法院,循人身傷亡案起訴醫院管理局涉疏忽,要求局方賠償。案件排期明年 1 月 21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46 歲父親涉去年打及虐待 11 及 12 歲女兒,他否認虐兒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一(2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入第三日審訊。被告作供,否認長女 Y 指稱被他以硬物砸頭、罰企 6 小時等指控,並指「完全冇辦法理解」其證供。
被告指,Y 首次離家前曾檢查其手機,發現女兒與男生有露骨對話,指責一句後 Y 便在凌晨離家,他遂報警。3 個月後兩女再趁自己睡覺時離家,他因相信自己能尋回二人,未有報警。
他又指,住所雖小仍可讓兩人站立,「諗唔到有任何理由要罰小朋友喺走廊企」,並指女兒有逃走前科,「就算要罰佢企都無可能會畀鞋佢着」。案件押至 8 月 13 日續審,被告續還押。
64 歲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屢將與訟方書面陳詞「搬字過紙」,被上訴庭批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嚴肅訓誡」後仍然再犯,而因陳抄襲,衍生 10 宗上訴案及 1 宗投訴個案。
司法機構上周原本指,張舉能將會再次對陳嘉信「嚴肅訓誡」;但張舉能周一(27 日)發聲明,指充分認同公眾對陳涉及多宗司法抄襲事件的關注,張經審慎考慮後,周一已正式要求陳提早退休,又指陳已依照要求提出申請,而張基於公眾利益批准,由本周五生效。
張又指儘管陳已受嚴厲譴責,並曾承諾改善,但其後仍出現司法抄襲情況,先後引發多宗上訴,部分案需重審,「不但影響有關訴訟各方的權益,亦不必要地耗費上訴法庭的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事件已削弱公眾對陳法官繼續妥善履行司法職責能力的信心。」
陳嘉信升原訟庭10年 因抄陳詞衍生10上訴案、1投訴 受批評訓誡仍再犯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一(27 日)進入第 12 天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 9 月 10 日裁決。
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庭上僅就「授權」的議題作口頭補充。鄭嘉如一方指,鄭在《華》的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 等涉解僱她的員工,均獲《華》母公司授權,可代表公司行事。母公司一方則重申,鄭的上司、人事部職員均無決策權,不能視為公司「決策者(directing mind and will)」,並強調本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別。
第 11 日審訊|辯方完成舉證 7.27結案陳詞
3 名工人涉在宏福苑進行加固工程期間,進入宏泰閣偷取價值約 9 萬元首飾。案件周一 (27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准押後至 8 月 31 日等待轉介區院文件。3 名被告繼續還押。
前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上月服畢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刑期出獄,上周抵達倫敦希斯路機場一度被扣查,其後僅獲批 7 日的「入境保釋(immigration bail)」。胡的代表大律師夏博義周二(28 日)凌晨向《法庭線》確認,胡志偉已收到英國當局通知,可以旅客身份在當地逗留 6 個月,並可取回護照。
胡志偉其後拍片發放給部分傳媒,感謝各方援助,最終能扭轉內政部拒絕入境的決定,「呢份嘅情誼,我係永誌不忘」,但指今次所獲安排僅當局酌情處理、不構成案例,冀當局釐清入境程序,「避免折騰香港人」。
隨多名法官屆退休年齡,司法人手是否足夠備受關注。翻查憲報,72 歲的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今年獲延任兩年,是她屆退休年齡後第二度獲延任;68 歲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第三度獲延任,任期至 2028 年;去年已退休的區院法官郭偉健,今年獲任暫委。
司法機構回覆指,為應對司法人手需要延長資深法官的任命,並聘任短期司法人手;截至今年 6 月 30 日,原訟庭和區院的職位空缺分別為 7 及 13 個,又指今年進行招聘,預期將會作出更多司法任命,減少空缺。
高院法官陳嘉信屢將與訟方陳詞「搬字過紙」,裁決受質疑。記者翻查他升任原訟庭 10 年來,因抄陳詞衍生 10 宗上訴案及一宗投訴個案(見內文圖)。在這 11 案,上訴庭與法官專責小組在 10 案皆確認判詞有大量抄襲,而其中 4 案需發還由另一官重審,2 案則需重新審視證據,與訟方因陳的做法需負擔上訴以至重審的訟費。
至於其餘案件,上訴庭與專責小組認為判詞部分內容反映陳有獨立思考,故駁回指陳抄陳詞欠分析而判錯案的上訴理據或投訴。但縱使專責小組、上訴庭,以至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指出大幅抄陳詞做法不可取,甚至「嚴肅訓誡」,紀錄顯示陳仍屢犯同一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