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上訴庭周二(18 日)頒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掟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判詞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上訴庭周二(18 日)頒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掟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判詞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1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6 天審訊。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籌錢作恐怖行為罪,已認罪、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當日由警員盧博文拘捕及錄取口供。辯方質疑盧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僅會面 25 分鐘,但能撰寫 21 頁口供。盧表示,黃所述證供沒牽涉太多人,以點列方式記錄再撰寫口供,惟有關文件已銷毀。
投訴警察課警員確認,黃振強曾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毆打和威嚇,並同意暫緩投訴至其刑事案件結束。軍械法證專家則確認,涉案手槍均用同一口徑子彈及外貌相似。
2017 年,一名女子到尖沙咀一間美容院注射透明質酸後皮膚壞死;美容師被落案起訴「未經註冊而施行醫藥治療而導致他人受人身傷害」罪,案件周二(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辯方於庭上指,被告不同意專家報告,對報告內容有所保留。裁判官提及,本案爭議為被告有否為事主注射過透明質酸。案件將押後至 9 月 24 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外出。
2022 年,3 人在佐敦「詩凝美容」接受肉毒桿菌毒素注射後中毒,其董事及美容師被控兩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女董事早前承認 3 項無牌行醫,判囚 4 個月。次被告,38 歲女美容師周二(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被告無代表律師,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確認與兩位受害者為朋友關係,並以微信與事主溝通,期間沒有親手注射肉毒桿菌。被告在裁判官提問下,稱會爭議「唔知道老闆無牌」。案件押後至 7 月 30 日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1 歲女童於 2019 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男子,對方當晚相約女童見面,並輾轉載女童到一塊空地,在車內涉強姦她,事後給她 500 元。一名六旬漢否認強姦罪受審,陪審團最終裁定他作為交替控罪的企圖強姦罪成,強姦罪脫。高院法官黎婉姫周二(18 日)判被告囚 9 年半。
法官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近乎強姦,被告與事主年紀差距更達 50 年,又透露被告有強姦案底,曾假借驅鬼之名強姦 19 歲少女,判囚 11 年,並在出獄後 1 年半干犯本案,反映上次刑罰不足以警剔他不再干犯性罪行。
創傷報告則顯示,事主事隔 5 年,對案件仍歷歷在目,厭惡男性,不能接受與男性發展親密關係。事主有嚴重創傷後遺症,出現「解離」現象,將創傷與其身體感覺切割,導致極端的情緒及身體反應,臨床心理學家評估其康復過程將漫長且艱辛。
2021 年 11 月,渠務署小蠔灣污水處理廠發生工業意外,4 名工人被困回流井,釀 1 死 3 傷。死因庭周一(17 日)展開 46 歲女工人的死因研訊。死者丈夫供稱,死者當日在井口地面負責風險評估、監測井內氣體,沒有下井。他和工人下井工作期間,均沒佩戴安全設備;直至下午完工之際,工人發現有污水流出,他聞到刺鼻氣味後昏迷。
機電署高級技工供稱,下午路經回流井附近時,發現死者在 8 米外求救,指井下有人暈倒。死因裁判官質疑技工為何通知上司後,沒即時伸出援手,技工稱當時只想立即通知上司,「等緊上司到場處理」。
其上司則指,當日到場見死者在井邊情緒激動,想下井救人,隨即喝止,亦有外判工人阻止死者下井。其後他協助接駁風機電源期間,聽到有人說死者下了井。死者丈夫質疑「你幾個孔武有力嘅男人,攬唔住一個女人?我唔相信」,陳指當時隔着井口,不在死者身旁。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其後遭「私了」。6 男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一名 20 歲大學生原不認罪受審,及後一度改認罪,之後又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暫委法官高偉雄周一(17 日)在區院駁回被告申請,維持其認罪答辯,並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至 7 月 20 日與同案被告一同進行求情。
辯方爭議被告認罪時受過度活躍症影響,令他不自願下認罪。但判詞指,被告誓章與庭上供詞不相符。至於辯方強調被告患過度活躍症,可能影響庭上證供。法官反駁指被告作供時,專注力等沒有問題,沒證供顯示受過度活躍症影響。
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19 歲青年被指在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並質疑警方「非法拘捕」及發射海棉彈,進入廣場內驅散「值得商榷」,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周一(17 日)頒下書面裁決,判律政司得直。判詞指,原審採納錯誤的準標,判斷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對警方行動的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忽略了當時的社會安寧風險。
判詞又指,考慮到原審在審訊時作出的評論等情況,認為適合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5 天審訊。第三名從犯證人、已認罪的蘇緯軒在庭上確認,在「殺警計劃」被指派為槍手,負責在大廈高處射殺警員。
蘇供稱,在 2014 年認識一位叫「Stephen 」的男子,及後加入其武力組織。蘇指,「Stephen 」有份策劃殺警計劃,又指對方疑心重,擔心自己若中途退出會遭殺害。他又指,自己知悉計劃後,一直「唔想實際親身參與個計劃」,故在試槍或執行計劃當日,曾搬出彈藥不足、擔心警員設路障等藉口推搪,期望避席及推遲計劃。他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搜出 AR 15 步槍及過百發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