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非白衣人案|綜合警長證供:案發日前已知鄉事吹大雞、穿白衣用藤條

7.21非白衣人案|綜合警長證供:案發日前已知鄉事吹大雞、穿白衣用藤條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五(27 日)在區院展開第九天審訊。控方證人、事發當晚曾與林卓廷通電話的時任元朗警民關係組警長,完成一連兩日作供。

綜合警長兩日供詞,他在 7 月 21 日前已在 FB 及其他媒體知悉「有黑衣人組織入元朗」,亦有白衣人「鄉事吹大雞」,將會穿白衫、用藤條。他稱,亦知悉動員人數「稍多」,但指不知他們以何方法「保衛家園」。警長又同意「吹大雞」原則上犯法,他有向上司匯報。

盤問下,警長確認自己為元朗原居民、現為廈村鄉其中一村長。辯方先後問他是否認識鄧英斌、「飛天南」及黃四川;他稱沒與鄧所屬鄉村的村民連繫、直至事發當晚才知「飛天南」,以及對黃沒印象。案件下周一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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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虐打女友兒子虐兒罪成 辯方指兒子裁決後寫信稱「講咗啲大話」

男子涉虐打女友兒子虐兒罪成 辯方指兒子裁決後寫信稱「講咗啲大話」

33 歲無業男與女友同居期間,多度以皮帶、衣架和拳頭虐打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年幼兒子,至男童搬到祖母家才揭發事件。男子否認 5 項虐兒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訂還押至周五(2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惟辯方指案件有新進展要求押後。

辯方呈上事主 Y 撰寫的信件,提到自己於複雜的家庭背景下成長。辯方並引述 Y 在信中稱「講咗啲大話,希望法庭唔好判錯。」辯方指,信件於裁決後撰寫,由 Y 母親轉交辯方,希望押後案件待警方調查。

裁判官余俊翔遂押後案件至 12 月 8 日再訊,被告在控方不反對下,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並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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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樞密院最新裁定煽動定罪須證煽暴力或動亂意圖 據悉快必案團隊呈上訴庭考慮

英樞密院最新裁定煽動罪須具煽暴或動亂元素 消息:快必案團隊呈上訴庭考慮

在本港多宗煽動案中曾被法庭接納,並引用作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並非控罪元素的英國樞密院案例「Wallace-Johnson 案」,案中所確立的原則被樞密院 10 月中就另案頒布的判詞否定。樞密院最新並裁斷,煽暴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

《法庭線》獲悉,早前已開庭聆訊的「快必煽動上訴案」,上訴的快必一方已將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上訴庭考慮,正候法官進一步指示。律政司指,由於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不適宜作評論。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指,樞密院判決在港沒約束力,但形容「來得合時」,相信法庭有一定機會接納;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考慮權威及相關性,若港法庭不遵從需交代清晰理據。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判詞牽涉的千里達煽動罪條文與本港有別,判決亦非結論性,若在港有影響會感到驚訝。(見另稿)

記者亦翻查已審結的 24 宗香港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一,案中控罪並沒「煽惑使用暴力」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及「曾雨璇案」。此外,有 3 宗案件審訊時,辯方曾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或動亂意圖應為定罪元素,但全部都不獲法庭接納。(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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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樞密院否定煽動案例原則 陳文敏:削弱本港裁罪成理據 江樂士料對港沒影響

英樞密院否定煽動案例原則 陳文敏:削弱本港裁定罪成理據 江樂士料對港沒影響

英國樞密院 10 月最新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否定了本港法庭於多宗煽動案接納的 1940 年案例原則。《法庭線》獲悉,早前已開庭聆訊的「快必煽動上訴案」,上訴方已將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上訴庭考慮(見另稿)。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形容,樞密院判決「來得合時,亦有相當份量」,又指「大大削弱」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陳續指,雖然判決沒約束力,但相信本港法庭有一定機會接納。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考慮到判決的權威性及相關性,若法庭不遵從需交代理據。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判決涉及的千里達煽動罪條文與本港有別,而樞密院的「意見」並非結論性,形容若該判詞在香港有影響,他會感到驚訝。他又料,《基本法》第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不久將立法,指屆時便知控罪元素是否包括煽暴或動亂意圖。

記者亦翻查已審結的 24 宗香港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一,案中控罪並沒「煽惑使用暴力」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及「曾雨璇案」。此外,有 3 宗案件審訊時,辯方曾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或動亂意圖應為定罪元素,但全部都不獲法庭接納。(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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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元朗|53歲女暴動、傷人等罪成 官指案中存「奇怪巧合」 不作供無法削弱不利推論

9.21元朗|53歲女暴動、傷人等罪成 官指案中存「奇怪巧合」 不作供無法削弱不利推論

一名 53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元朗 721 事件」的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翌年 6 月警方上門拘捕時,涉把一對運動鞋由家中窗口扔出。她否認暴動、有意圖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與施襲者相同的衣物,出現了種種「奇怪的巧合」(odd coincidences),被告面對不利證據選擇不作供,「不解釋便無法削弱這些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也不能投訴法庭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主腦、沒證據顯示他有預謀傷人、傷者亦無永久性傷害,強調因事主的說話、揮動酒樽等引致事件發生。辯方指,被告因案面對沉重後果,賠上事業和打亂人生計劃,認為暴動和傷人控罪重疊應同期執行。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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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發布「港獨」帖文 留日港生認煽動 辯方:帖文有被告「大頭照」無意掩飾身分

被指發布「港獨」帖文 留日港生認煽動 辯方:帖文有被告「大頭照」無意掩飾身分

留學日本的 23 歲女生被指於 2018 年至 2022 年期間,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布「港獨」、「共產黨倒台」等 13 篇帖文,周四(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煽動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案件至 11 月 3 日判刑,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辯方求情指,被告發布涉案 11 篇帖文時身處日本,部分帖文是被告在「大頭照」加上煽動性字句,「係有啲自戀態度」,沒意圖掩飾自己身分。另有帖文是她在東京目黑區美術館拍照,背景掛有「香港人反抗」等直幡,「唔係被告自己做啲煽動性字句,係美術館入面掛出嚟」。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帖文回應數量相對低,判處緩刑。

多間日本傳媒香港分部,均有派記者旁聽本案,包括朝日新聞、日經亞洲、日本放送協會、讀賣新聞及日本共同通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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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被判囚 3 年 3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早前被駁回,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指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上訴庭周四(26 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並非須由終院澄清的法律問題,拒絕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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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涉煽惑傷害官員警察等 官准索精神科報告包括是否適宜答辯 還押小欖候訊

21歲男涉煽惑傷害官員警察等 官准索精神科報告包括是否適宜答辯 還押小欖候訊

一名 21 歲男子涉於今年 9 月至 10 月間,煽惑他人傷害政府官員、警察及其他人士,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四(26 日)被押解至九龍城裁判法院作首次提堂。

被告應訊時不時用力眨眼,表現疲倦。控方申請暫毋須答辯,並指被告為「一路有去九龍醫院覆診嘅病人」,他涉持續在不同 Facebook 帖文留言,不過提及的人物數量「唔太現實」、「精神方面需要探索一下」,故申請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包括他是否適宜答辯及治療建議。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辯方指被告希望保釋外出,申請通過感化官索取相關報告;控方則反對保釋。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判官余俊翔拒批保釋,應控方申請為被告索報告,押後至 11 月 9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小欖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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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女暫住母親友人家 疑遭友人男友強姦 被告:雙方你情我願

15 歲少女暫住母親友人家 疑遭友人男友強姦 被告:雙方你情我願

15 歲少女到母親友人家中暫住期間,疑遭友人 39 歲男友乘獨處時強姦。該男子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周四(26 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指,事發時 15 歲少女與被告在寓所獨處,遭被告強姦。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曾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少女性交,但當時二人「情到濃時」在「你情我願」下性交,少女沒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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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頭涉收逾6.4萬元回佣助4工人獲聘 判囚5至6月 辯方求情指收款為買工程用具

2工頭涉收逾6.4萬元回佣助4工人獲聘 判囚5至6月 辯方求情指收款為買工程用具

2021 年 4 月至 8 月,2 名公園建築項目分判商時任工頭,涉向四名工人收賄共逾 64,000 元,以協助他們獲該分判商聘用。他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還押至周四(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 5 至 6 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指,分判商僅提供工程材料,兩名被告收款為購買工程所需的工具。裁判官余俊翔則對此表示不解,指若説法屬實,為何非只收款一次以購買工具,而是每月收款。官又指,工人需從工資內抽出若干百分比交予被告,他們害怕不交回佣便會失去工作,回佣亦佔日薪不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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