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申請離婚須符合 5 個法定條件的其中之一(見法律101|如何申請離婚?),當中較常見的是分居一年,而雙方同意離婚;或分居兩年,而一方不同意離婚。兩者均牽涉「分居」這關鍵條件。
到底「分居」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兩人住在不同單位,是否必然等於分居?若住在同一單位,又是否一定不算分居?
在香港,申請離婚須符合 5 個法定條件的其中之一(見法律101|如何申請離婚?),當中較常見的是分居一年,而雙方同意離婚;或分居兩年,而一方不同意離婚。兩者均牽涉「分居」這關鍵條件。
到底「分居」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兩人住在不同單位,是否必然等於分居?若住在同一單位,又是否一定不算分居?
就 47 人案服刑的前民主黨副主席尹兆堅,周六(4 日)清晨出獄,其 FB 專頁早上約 9 時半發帖,感謝大家多年來的支持與關心,又指「期待展開人生下一階段」。尹選擇認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因另就六四集會及議會抗爭案服刑,延至今出獄。尹參與新西初選出線,案情指他主張議會、街頭戰線,標籤中共為「極權」,呼籲對抗「前所未有的強力打壓」。
尹繫獄時以未能履職為由辭任葵青區議員,稱石蔭區是他從政的起點,亦是終點。他在獄中領洗,亦為未能與子女慶祝生日感懊惱和歉疚。他為子女繪畫生日卡,在家書稱「爸爸承諾你們,無論是多少年後,一定會平安出獄,再一次高高興興地為你們慶祝生日」。
連同尹兆堅,本案累計有 21 名罪成被告出獄。預料今年尚有伍健偉將出獄。此外,11 名第一次上訴失敗的被告皆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判刑專頁:他們為何面對這樣的判刑?
性罪行改革討論逾 20 年,政府終於在上月底(6 月 29 日)向立法會遞交「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討論文件,提出多項修例建議,包括擴闊強姦罪範圍、為「同意」設定義、新增多項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等,將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立法會將於 7 月 7 日(周二)開會討論。
現行性罪行有甚麼問題?政府今次建議新增甚麼罪行?擬修訂的控罪與現行條文又有何分別?《法庭線》以 Q&A 形式,簡介這份過百頁的諮詢文件,以及關注團體對修例建議的回應。
高級督察涉同一天三度襲擊妻子,被控 3 項普通襲擊罪。被告周五(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案情,獲准以 1,5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控方撤銷控罪。被告另需繳付 300 元堂費。
案情指,被告與妻因管教子女起爭執,被告推妻子至撞倒書架,另一次則推倒她在地,向她稱「死開啦你」。被告在警誡下確認有肢體接觸,惟否認打妻,後來警員向他展示案發閉路電視片段,他否認有意圖傷害妻子。妻子的胸口、左臂及右大腿分別有瘀傷及紅斑。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33 歲男子涉今年 4 月在港鐵車廂自瀆,被控作出有違公德行為,案件周五(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押後待索取文件,裁判官劉淑嫻批准,並押後至 8 月 28 日再訊。被告獲准繼續以現金 500 元保釋。
被告與親友離開法院時,女親友情緒激動,用手抓着並遮擋一名記者的鏡頭,她與被告最後在法院保安員協助下離開。
急症科專科醫生、前青年新政成員兼前區議員鄺葆賢,被指 2024 年 7 月在北大嶼醫院急症室,把患俗稱「甲低」的甲狀腺功能過低症的病人,錯誤診斷成「甲亢」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繼而處方不當藥物。
鄺周五(3 日)出席醫委會紀律研訊,她承認過失,稱是轉院不久,未為意驗血報告格式與之前有別,繼而錯讀數據,會對事件負全責。其代表律師指,鄺事後立即匯報上司、主動提出與病人會面致歉,重犯機會低。研訊小組即席裁定專業失當,考慮求情後決定向她發出警告信。
3 名自閉症男子被指是「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推動「港獨」,被控《國安法》下「串謀分裂國家」罪,其中案發時 15 歲男生早前認罪判囚 42 個月,其餘兩人涉製作黨徽、宣傳材料,草擬制裁中港官員提案,及討論判處政府高官死刑等,周五(3 日)於區域法院認罪,續還押至 7 月 29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練錦鴻關注,次被告陳泰森曾因煽動罪判監,又在警誡下稱為取政治庇護加入「建國聯」,似乎僅為「搵着數」犯案,非真誠抱持理念,又質疑不少人被捕後均以信教求情。辯方指,被告還押期間已受洗,有傳道人會跟進其更生;又指被告上次刑滿後更生困難,被海外人士利用才會錯誤犯案。
東頭懲教所兩名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掩飾,偷走 4 部院所內的電視機,並涉伙同第三名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3 罪,案件周四(2 日)在區院踏入第 12 日審訊。駕駛垃圾車的次被告供稱,不知悉車上有 4 部電視,「我唔知道處理緊賊贓」。
次被告在盤問下指,在院所內,首被告稱垃圾尚未收齊並着他稍等,他沒留意有還押人士搬黑色垃圾袋物品上車;至於片段顯示他駛出院所抵達職員宿舍後,與首被告各搬兩袋垃圾落車,他解釋早獲同袍告知首被告「會執嘢」,故自己也下車「睇吓佢執咩,順手幫佢手」。
第 11 日審訊|首被告:搬電視獲上級批准 《監獄規則》難跟從「跟到咪跟」
六旬翁被指在女兒約 3 歲時向她展示色情照片,並在她 11 歲時非禮她,並稱待女兒長大會跟她結婚;女童向補習老師傾訴揭發事件。被告周四(2 日)在區域院院,獲裁「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非禮罪不成立。
區院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罪名不成立僅代表證據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罪成,「和被告有沒有干犯第一及第三控罪並無直接關係」。他指,基於事主證供前後不符,法庭難判斷哪部分屬實,故不能接納。
被告另承認虐兒罪,涉及用皮帶抽打女兒小腿致流血,押後至 7 月 24 日判罰。被告續准保釋。
造成 168 人死亡的宏福苑大火,大維修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侯華健及何建業、工程顧問公司鴻毅董事黃俠然等 7 人,以及宏業、鴻毅兩間公司,被控誤殺、串謀詐騙等 25 罪。除侯華健、黃妻鍾素芬獲准保釋,其餘 5 人自上月遭還押,案件押後至 9 月 2 日再訊。
還押中的鴻毅職員李敏周四(2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譚耀豪聽畢雙方陳詞,批准李以現金 30 萬元保釋,另由男友作人事擔保 10 萬元。李聽聞獲准保釋後輕輕向前方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