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判囚 40 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本案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舊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須否證明煽暴意圖。判詞指,不論在《國安法》訂立前後,區域法院均有審理舊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又指舊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故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 47 人案正服刑。其社交媒體於裁決後發文,引譚指感謝律師團隊,又指「2027 年 4 月見」。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歡迎終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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