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香港半山的 25 歲白俄羅斯籍男子,被指在單位內喝醉後,襲擊到場處理家庭糾紛的兩名警務人員,包括撕扯警員制服、推其落床等,警方一度使用胡椒噴霧,前後動用 4 人才把他制服。男子事後被起訴兩項襲警罪,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全數認罪,判監 6 周、緩刑 18 個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居香港半山的 25 歲白俄羅斯籍男子,被指在單位內喝醉後,襲擊到場處理家庭糾紛的兩名警務人員,包括撕扯警員制服、推其落床等,警方一度使用胡椒噴霧,前後動用 4 人才把他制服。男子事後被起訴兩項襲警罪,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全數認罪,判監 6 周、緩刑 18 個月。
創作「金錢自由」符號塗鴉的街頭藝術家陳勁輝,被指 2023 年在葵涌損壞店舖、交通燈控制箱及交通標誌牌,被控 3 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五(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修訂 3 罪,並加控 1 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涉在沙田雙子橋單車徑路牌背面塗鴉。
陳勁輝即席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關注,留意到陳早前就逾 30 項刑事損壞罪上庭及留案底,問控方是否相同情況。控方同意。官指,若本案與當時一次過處理,陳或已判緩刑。控方解釋因當時未發現本案所涉塗鴉。
官表示,若今次控罪與當時是同一時段,但因在不同時間發現才於不同時間上庭,則上次判緩刑、今次判監「唔係好理想」,遂採納先前東區裁判法院對陳的刑罰,即因認罪判監 3 周、緩刑 24 個月。
一對同居情侶涉在住所吸食冰毒,兩人的 5 歲女兒、剛出生兒子的尿液測試,對冰毒呈陽性,母親在警誡下稱「可能我哋食嗰陣,個女吸咗二手冰毒」。父親早前承認吸食危險藥物罪,判監 6 星期。母親承認虐兒罪,周三(10 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指,報告顯示母親被告不適合判處感化、社會服務令,因她在案發後很後悔,已戒毒、積極更生並學習照顧子女,已獲適當感化治療,望法庭考慮特殊情況判處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陳志輝最後判處監禁 4 星期、緩刑 12 個月,著被告處理與前男友關係,「佢會出返嚟…佢不斷喺屋企食毒品,最終你又係返翻嚟法庭」。女被告表示明白,庭外向律師道謝,展露笑容。
元朗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程振明,被指與發展商「套丁」。9 名涉事原居民另案被控串謀詐騙,其中 74 歲被告承認以 10 萬元出售「丁權」,周五(15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第四期肺癌,望官考慮不會重犯、整體參與度及從中得益少,判處緩刑。裁判官指,本案牽涉利用歷史遺留的東西獲取利益,對社會造成不公,應判具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身體狀況及不會再犯,以「人道形式」處理,判囚 10 個月、緩刑 3 年。
創作「金錢自由」符號塗鴉的街頭藝術家,被指 2025 年 1 月,於中、上環一帶 20 個不同地方,損壞店舖或屬於政府的牆身、帳蓬、圍板、排檔及電箱等,被控 20 項刑事損壞罪,周一(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承認 12 項控罪,控方同意撤銷其餘控罪。被告獲藝術系教授及收藏家客戶撰求情信,當中收藏家客戶的求情信,提到被告只是希望為都巿創造美學價值,及回饋社會。辯方指,被告願向受影響人士致歉,自行清潔塗鴉或以其他方式補償,例如免費為受害者作畫。
裁判官林子康判處被告監禁 3 星期,緩刑 24 個月執行。官同時判被告需支付總額 11,000 元的賠償金,並充公涉案的墨水筆及墨水。被告因另一宗案發於 2023 年,涉同一符號的塗鴉案,須繼續還押候審。
42 歲女子被指於 2022 年以永久離港為由,向滙豐保險成功提取近 10 萬元強積金,事後被職員舉報懷疑涉偽造文件,事隔約 3 年被起訴欺詐罪,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女子在沒律師代表下即席認罪。案情指,她向滙豐申請時,附上報稱已向民政署聲明永久離港的文件;被捕後在警誡下稱「之前有間財務公司介紹我申請嘅」,錄影會面下則指收取近 10 萬元強積金後,把當中 1 萬元給予中介。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同日判刑,判她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及罰款 2,000 元,同時勸籲她「唔好再犯事喇知唔知」,又指她現可「返屋企」;被告答「好」。
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二(11 日)原定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是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其家人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又指被告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初犯一般都會判監,又指被告由警員成為階下囚已是最大懲罰,但強調作為警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官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向警員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警答稱「知道。」
4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 11 月,向喬裝成顧客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周三(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被判罰款 1.3 萬元,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
案情透露,被告在中環雲咸街接載 3 名警員到尖沙咀,期間未有按下計程錶計算車費,最後收取 325 元車資,而該段路程標準收費應為 131.5 元。
政府周五(27 日)憲刊公布,特首李家超即日起撤銷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李柱銘為民主黨創黨成員、本港年資最深的資深大律師,他在 1980 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今任期 44 年。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特首可在 4 種情況下撤任太平紳士,包括該人曾因定罪而被判罰監禁或緩刑。翻查資料,李柱銘涉及 2019 年 8 月 18 日的「流水式集會案」,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緩刑。李等被告今年 8 月被裁定終極敗訴,維持定罪。
行政署回覆《法庭線》指,「由於李先生被法庭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行政長官已決定根據條例第 6(1) 條,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69歲婦人涉不當對待 3 隻狗,使狗隻出現皮膚病,沒帶狗隻求醫等,被票控 3 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早前被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案件周一(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李志豪稱,被告拒絕接受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沒求情因素,且被告是審訊後定罪,指她毫無悔意。官又斥被告「口中說愛護動物,冇以動物福祉為先」,指希望判刑可警誡被告,終判處 14 日監禁、緩刑 30 個月;官著被告「唔好再犯任何法」,否則需即時監禁,「好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