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 2 月,載客由尖沙咀近美麗華廣場前往宋皇臺道傲雲峰時兜路;警方指他採用的路線,比警員量度的路線長逾 3 公里。
司機不認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期間指自己選擇的路線雖然不是最短,但可最快到達目的地,認為自己有合理辯解,又指曾回應乘客「你覺得我兜路唔緊要,你覺得要畀幾多錢?」他最終確認改為認罪,被判罰款 800 元。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3 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 2 月,載客由尖沙咀近美麗華廣場前往宋皇臺道傲雲峰時兜路;警方指他採用的路線,比警員量度的路線長逾 3 公里。
司機不認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期間指自己選擇的路線雖然不是最短,但可最快到達目的地,認為自己有合理辯解,又指曾回應乘客「你覺得我兜路唔緊要,你覺得要畀幾多錢?」他最終確認改為認罪,被判罰款 800 元。
曾為資深傳媒人區家麟、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出版書籍的出版社「藍藍的天」,被票控於 2024 年 5 月,沒將董事、重要控制人等的登記冊備存在其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內。
「藍藍的天」的代表於周三(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共 4 項《公司條例》下罪名。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考慮初犯、已作改善,判罰合共 1.6 萬元,限於 30 日內繳交。
城大博士生承認於今年 6 月在校內向女子潑混有精液的液體,本周被判罰款 5,000 元。名為「向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關注組」的 Instagram 帳戶周五(27 日),發布據稱是案中事主的公開信,指對判罰「真心感到非常失望和憤怒」,形容是「輕描淡寫的處罰」。
事主認為刑罰既沒考慮受害人權益和需求,亦沒就嚴重後果作出真正懲罰,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關注組亦指錄逾 170 人有類近投訴,大部分共通點是針對受害人私密部位,特別是臀部位置潑射不明液體,造成侮辱感、無助感、污穢感等,不亞於其他猥褻侵犯。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指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和其他相關資料,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警方在 2024 年一次打擊跨境「白牌車」行動中,喬裝乘客,租用車輛由荃灣到珠海,行動中拘捕一名 33 歲男子。男子被控「非法載客」等 5 罪,周四(4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並指自己一直以駕駛貨車謀生,疫情期間「冇工開」,長期承受經濟壓力,一時貪念下才干犯案件。裁判官莫子聰判處被告停牌一年及罰款 2,820 元。
兩名 YouTuber 涉於 2023 年 2 月,闖入已關閉的大嶼山芝麻灣懲教所。兩人同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當中男被告後被加控「未經許可在限制飛行區以內飛行小型無人機」罪,案件周三(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女被告准自簽 1,000 元及守行為一年,獲撤控罪;男被告則認罪,裁判官溫紹明判兩罪共罰款 3,000 元。案情指,男被告負責操作無人機拍攝懲教所,而女被告則將影片上載至 YouTube 頻道。
2023 年 4 月,一名工程公司僱主涉向兩名地盤工人提供他人的邊境禁區許可證,讓兩人進入沙頭角禁區工作。3 人分別被控串謀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案件周三(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
55 歲工人被裁定罪成,判監 7 天、緩刑 12 個月;另一工人及僱主認罪,分別罰款 2,000 元及 4,000 元。案情指,僱主於警誡下承認,該兩名工人的許可證尚未準備好,他指示兩人使用公司其他僱員的許可證。
本地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的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3 職員被落案起訴串謀欺詐罪,3 人擬不認罪,將於明年 10 月開審。另外,勞工處亦向「藝能」、「協興隆」及「舞館」3 間公司控以 15 項傳票罪,其中「舞館」及「藝能」周三(15 日)認罪,分別罰 13 萬 2 千元及 22 萬元。
辯方求情指,「舞館」與舞蹈員簽約後,以為他們仍屬自由身工作者,其保險由製作方大國文化負責,又稱獲涉案舞蹈員寫求情信。「藝能」則承認犯錯,辯方指「今次意外後,改變咗整個香港演唱會嘅模式」,而被告積極配合調查、「勇於承擔」刑責。
代表協興隆的辯方則指,由於被告更換律師團隊,需時檢視文件,申請押後至 2024 年 1月 17 日再訊,屆時可能答辯,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
2022 年 9 月,社民連在銅鑼灣設街站,並展示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橫額。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成員「阿牛」曾健成及唐婉清早前遭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案件周二(1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唐婉清及曾健成表示認罪,裁判官曾宗堯判處二人罰款一千元,另需分別支付 53.6 元的移除費用。另余煒彬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控方文件,裁判官下令將其案件押後至 12 月 12 日再訊。
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及另外兩名「民間電台」義工,被指 2022 年 5 月在銅鑼灣,未得地政總署批准下,擺設街站並展示橫額、海報等聲援在囚者,被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罰 2,500 元,另須共同承擔 157.4 元移除費。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從被告設置街站過程等可見,物品絕對屬某程度上「永久,或具慣常規律性」展示,又指看不見執法上有偏頗;曾健成則向官表示,是次被判罪成後,因難以得到地政總署批准,「日後香港係好難可以擺到街站」、「你話唔話到條路畀我哋聽?」 曾又向官提出,希望她在判詞「寫明地政署係應該唔好巧立明目,唔畀人申請」,官則指沒進一步裁決;曾之後表示「你今日嘅判決…就係香港無聲嘅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