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其中 61 歲男子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案件周二(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修訂原有欺詐罪,另增加企圖欺詐及交替的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並要求押後案件,待與食環及海關案件合併,屆時本案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至 1 月 13 日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其中 61 歲男子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案件周二(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修訂原有欺詐罪,另增加企圖欺詐及交替的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並要求押後案件,待與食環及海關案件合併,屆時本案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至 1 月 13 日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
2020 年農曆新年,社運持續、疫情來襲,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在車公廟求得第九十二籤。翌日凌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發生爆炸,冒出白煙,有人在 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發訊息:「我們做得出,不想死就立即罷工。而下一步我們將會針對關口行動」。
O 記警員一個多月後拘捕多人,當中 8 人被起訴。控方說各人策劃、參與 3 宗爆炸事件,可釀嚴重傷亡,並引大量 TG 訊息舉證。當中 5 人最終獲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罪成 3 人則被判囚大約 17 至 18 年,是刑期最長的反修例案之一。
漫長審訊落幕後,《法庭線》用兩篇 Q&A 報道整合案情與審訊的細節。
反恐第二案整合.下|涉案有何關鍵TG訊息?被告曾經作出甚麼招認?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27 日)判刑,法官陳仲衡亦駁回無罪被告何培欣、周皓文的訟費申請,指何應該知道與炸彈有關,仍與何卓為討論等,而警方在周的住所搜出化學物品,兩人自招嫌疑。
多名被告申請取回證物,官裁定,涉案電子裝置須充公或銷毀,裝置內的相片、影片則可用 USB 交還被告;多名被告被搜出逾 20 萬元現金,官認為屬於犯案過程中獲得,亦須充公,僅第五被告的手袋及白鞋可以歸還。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27 日)判刑,首被告何卓為判監 18 年,另兩被告李嘉濱、張家俊判監 16 年 8 個月,成為繼反恐首案吳智鴻之後,反修例案之中刑期最高的 3 人。何聞判刑微笑點頭,李神情平靜,張則露齒笑並提及上訴。
高院法官陳仲衡指,3 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涉及的 3 次爆炸案件一次比一次嚴重,如同「向社會宣戰」,又指計劃在尚德停車場放置的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警察、罔顧途人傷亡,反映被告「視人命如草芥」;3 人無悔意,更生無從說起。
官另駁回兩無罪被告的訟費申請,指兩人自招嫌疑,而除了楊怡斯獲准取回手袋、白鞋,其餘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及現金均被拒。何卓為、張家俊另循民事就指稱警暴索償,明年再訊。
17 歲青年被指在網上要求未成年女童傳裸照,成事後相約女童見面,再先後非禮、威脅對方性交。他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促致未滿 16 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等 4 罪,餘下一項交替控罪存檔法庭。案件押後案件至 10 月 28 日判刑,以候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情指,被告相約事主見面後,聲稱可陪她坐巴士赴親戚家,途中伸手摸胸和私處;事主曾反抗但不成功,事後在社交平台封鎖被告。被告其後轉用其他程式威脅事主解封,否則發布其裸照,又威脅要與其性交。事主其後與母親報案並一同應約,當場向警方指認被告。被告警誡下稱「我諗住用啲相嚇個女仔出嚟見面,跟住同佢發生性行為」。
反恐條例第二案首 7 名被告,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交替控罪成立,面對最高判監 20 年的刑罰。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 10 月 27 日判刑。
控方引述 3 被告心理報告,皆提及對警隊、政府不滿;亦引案例指判刑時需判斷被告對公眾安全的危害。報告指,首被告何卓為重犯機會高,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何一方則呈求情信指可證其品格「係咪真係壞成咁」,又指他還押期間行為良好。
張家俊一方指張最多是協助角色,負責製造炸彈的搖控。李嘉濱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多名被告申請取回電子裝置、現金及衣物,控方反對,指案件有機會上訴,而物品與案有關。兩名無罪被告另申請訟費,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反恐條例第二案 9 人陪審團由周一開始退庭,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後,周四(4 日)下午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
罪成的 3 人,何卓為聞判時點頭,李嘉濱微笑、表現平靜,張家俊亦見平靜;獲裁無罪的 5 人,吳子樂緊張、望天,楊怡斯低頭,張琸淇及何培欣眼泛淚光,張並向律師點頭、掩面飲泣。周皓文則平靜、點頭。有旁聽親友用紙巾拭淚。散庭時有律師團隊相擁。
法官陳仲衡押後至 10 月 10 日處理求情及判刑,並為 3 名罪成被告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另為第四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兩名無罪被告有訟費申請,下次提訊將一併處理。
本案圍繞 2020 年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羅湖站爆炸案,控方亦指控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不過警方在事發前拘捕各人(個人案情見內文)。據《法庭線》計算,獲裁無罪的 5 人已還押逾 40 至逾 2000 天,即日獲釋。罪成 3 人皆已還押逾 2000 天,他們的罪名最高可判囚 20 年。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三(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2 天審訊,9 人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裁決,至周三晚逾 23 小時仍未有結果,法官陳仲衡押後至周四早上繼續商議。
陪審團周三再要求觀看涉案片段,據悉包括被指試爆炸藥的影片、Telegram 語音訊息等。至晚上 8 時,官請陪審團休息,翌晨繼續。官向控辯雙方指,陪審團不斷要求重溫錄音訊息,「似乎唔係出現咗死結,咁係進展中」,故暫不會詢問其進度。官另應陪審團要求提供水果。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二(2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1 天審訊,9 人陪審團仍未達成裁決。法官早上指陪審團提出 6 條問題,包括《反恐條例》主要控罪與交替控罪的分別;有陪審員提出晚上休庭後繼續商討,官拒絕,但安排周三提早開始繼續商議。
就主控罪,官解釋指陪審員要確信被告有意圖藉爆炸品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而爆炸裝置有能力造成此後果,才可以定罪;而若主控罪不成立,陪審員須考慮交替控罪,判斷被告是否有意圖藉爆炸裝置造成爆炸,而該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傷害。
在陪審團要求下,庭上其後播放宏創方保安員、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庭上作供的錄音,另閉門播放涉案的語音訊息。
第 160 天審訊|陪審團第一天退庭商議未有結果 周二將重溫保安員證供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 X,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經 32 天審訊後,暫委法官勞潔儀周二(15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陸獲准保釋至 7 月 3 日判刑,他離開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就非禮指控,法官指 X 證供反映,她當日在殘廁內可能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以為她同意,存在明顯疑點。至於危駕罪,官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行為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因此罪成。 另外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裁定陸襲擊一名男下屬罪成,但認為其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另一男下屬及女事主的襲擊指控,則不成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相關警務人員已被停職,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跟進。 旁聽席近乎全滿 暫委法官勞潔儀早上約於 9 時半起,用了大約 3 小時宣讀裁決,在官覆述控辯雙方案情期間,被告陸振中一度打頓。 陸由大律師鄭明斌代表。控方原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擔任主控,惟他於今年 2 月完成本案結案陳詞後退休,由檢控官陳彥蓉頂上。是日旁聽席近乎坐滿,陳大偉亦有到場旁聽。 案件控罪主要圍繞兩次飯局。陸被控的 3 項非禮罪,指他 2022 年 6 月出席一飯局期間,三度趁女下屬 X 不勝酒力,帶她至熟食中心殘廁非禮、強逼口交。另外 4 罪,發生於同年 7 月飯局,陸被指醉酒但仍堅持駕車,期間對 3 名阻止他的下屬,包括 X 、蔡文浩、賴文顯施襲,並曾開車撞到其他車及逆線行駛。 官指陸不誠實可見對事主具愛慕之心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