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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行人隧道貼文宣時踢休班警 男子拒捕等罪成囚4周 提上訴遭駁回

被指行人隧道貼文宣時踢休班警 男子拒捕等罪成囚4周 提上訴遭駁回

2020 年 3 月,一名休班警稱發現 4 男子在沙田一條行人隧道內,貼示威文宣及噴「抗疫不忘抗爭」,上前制服一名男子時遭對方踢傷,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損壞及拒捕罪兩罪罪成,判囚 4 周及向政府賠償 2,800 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黎婉姬周一(19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曾爭議男子無貼文宣,其衣著與休班警對隧道 4 名男子的描述明顯不同。法官反駁指,休班警追捕上訴人時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其手戴有黏貼性物質的手套、手持的環保袋有油漆掃和大量文宣。而且原審裁判官就被告反抗和拒捕的裁決合理有據,符合邏輯,終維持兩罪定罪裁決。 原審案情指,上訴人陸昶昇和另外 3 人在行人隧道貼文宣,被路過的休班警揭發。該警追截陸並表露身份,惟陸把他推跌及腳踢其腹部。上訴方爭議,原審錯誤接納休班警口供、拒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口供,另辨認陸的身份時,沒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上訴人衣著脗合隧道中 3 男外觀 就刑事損壞罪的上訴理由,上訴方力陳,陸並非隧道內 4 男之一,其衣著與休班警的描述有明顯不同。法官引述供詞指,休班警指陸被捕時身穿「黑色風褸、白色恤衫」等,而隧道內其中三男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法官認為,陸的衣著不但脗合 3 男的外觀,而且休班警從側面未能看到內有白恤衫亦不為奇。 官:所持手套帶黏貼物質 符貼文宣行為 此外,休班警又提及陸的手套上有膠水漬,上訴方認為原審因而對陸作不利推論。法官表示,她曾親自檢查陸的手套,雖然事發距今已逾兩年半之久,但仍可感覺到,手套的手指位之間有黏貼性,需要用力才可拉開,而黏貼物質完全符合張貼文宣的行為,是有力的獨立證據。 法官總結指,根據休班警對 4 男的觀察、追捕時涉案男子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陸手上戴有黏貼物質的手套、手持環保袋有油漆掃和大量文宣。法官認為陸就是在隧道內貼文宣的人之一,證據確鑿。刑事損壞的定罪安全及穩妥。 官:上訴人稱被叉頸但沒傷勢實在「匪夷所思」 至於拒捕罪,上訴方指出,休班警在送院診治時沒向醫生投訴腹部受襲,亦沒醫學證據指其腹被踢,原審卻稱因見到其腹有「淡痕」,而接納其腹曾受襲。 法官提及,根據休班警的證供,他受襲後右手等有擦傷流血、腹部疼痛。而根據醫療報告,他入院時曾向警方及醫生表示因「襲警」及「got injury while catching someone」而受傷。檢驗結果顯示,他的右手踭等有新近擦傷。由此可見,雖然他沒有直接投訴腹部被踢,但他入院時的說法,基本上支持他在庭上的證供。而正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從休班警拍攝的照片看來,其腹部有多條淺色傷痕,該張相片是證據一部分,裁判官絕對有權考慮。 此外,陸曾指出休班警在制服他時,曾在前方用手叉住他頸部,至不能呼吸近一分鐘之久。但法官認為,陸在檢驗下竟然完全沒有任何傷勢發現,實在匪夷所思。 總結而言,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就陸反抗和拒捕的裁決合理有據,符合邏輯,沒有理由作出任何干預,兩罪維持定罪裁決。 2021 年被裁兩罪成 上訴人陸昶昇(原審裁決時為 39 歲、物業管理經理)。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在 2021 年 12 月,裁定陸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大涌橋路的行人隧道內損壞隧道,及拒捕罪成。庭上透露,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HCMA50/2022

11.11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等罪成囚一年 官:社會漸趨平靜亦不能鬆懈

11.11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等罪成囚一年 官:社會漸趨平靜亦不能鬆懈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 名男子事隔兩年半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 2 罪,其中 2 人經審訊後獲判無罪,餘下一名 36 歲男子罪成,還押至周五(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一年,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裁判官莫子聰指,他同意控方檢控程序應加快,但不認為有關延誤是「拖延」,致法庭需因此減刑,又指被告單單「搵返份工」,不等於已展開更生。裁判官強調,被告沒有絲毫悔意,即使社會氣氛漸趨平靜,也不能鬆懈,以免類似事件再現,判刑應懲罰、阻嚇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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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3人暴動罪成判囚2年半至5年 被告不求情 官:顯示激進思維

9.29金鐘|3人暴動罪成判囚2年半至5年 被告不求情 官:顯示激進思維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政總爆發警民衝突,96 人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當中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五(16 日)被判監 2 年半至 5 年。法官陳廣池形容,本案是理大和中大暴動案外,另一宗嚴重暴亂事件,數以百計的「暴徒」衝擊代表整個香港行政核心的政總,並藉人多勢眾,使他們勇武兇殘,不顧後果。

另外,兩名男被告拒絕接受感化官會面的要求,因此沒有其背景報告,當中一人更沒有求情。法官認為,兩人拒絕合作是罕見,「就算是積犯亦不會,亦不敢這樣做」,顯示他們成見甚深、深受外間資訊或偏激言論所影響。他指,雖然不求情是被告權利,「但這是不智的,亦顯示他們的激進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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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男悼周梓樂期間被指拒捕 罪成囚12周 放棄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25歲男悼周梓樂期間被指拒捕 罪成囚12周 放棄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的科大生周梓樂,留醫四日後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當中一名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經審訊後在今年 7 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被判囚 12 周。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件原訂在周四(15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上訴人決定放棄上訴,希望法庭接納;律政司一方則沒有任何申請。法官陳仲衡指由於上訴人放棄,故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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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0 月 7 日,網民發起反對《禁蒙面法》示威,多區發生衝突,其中 5 名男女被指破壞屯門兆康輕鐵站,並攜有鐵棍及噴漆等物品,「踢保」後被控暴動罪。案發時 20 歲男生及 14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另外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李慶年周三(14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4 人監禁 31.5 個月至 42 個月,14 歲女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5 名被告懷着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指當日參與暴動人數最高鋒時達 280 人,有人持長棍等「有備而來」,嚴重影響市民使用交通工具,維修費達 800 多萬元,期間有幼童經過、明顯害怕聲音,望被告反省和嘗試彌補,能「以夢為馬,不負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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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暫委法官黃士翔周二(13 日)在區域法院判其中兩名案發時 15 及16 歲的被告入教導所,3 人判囚 50 個月,另一名被告因手持玻璃樽,法官認為他打算作出更嚴重暴力行為,刑期上調 3 個月,判囚 53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龐大,而且明顯有人周長計劃。示威者佔據理大範圍,同時影響紅隧的交通,對理大的影響亦不能以金錢衡量。此外,理大暴動引致尖沙咀暴動案,可見理大暴動造成實際的公眾滋擾、財政負擔,所涉的暴力程度屬 2019 年社會事件中最嚴重的案件之一。但考慮眾被告背景良好、候審時的壓力等,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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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大三罷|救護員涉襲內地男 認暴動囚2年4個月 官:施襲與志向相違背

11.11大三罷|救護員涉襲內地男 認暴動囚2年4個月 官:施襲與志向相違背
2019 年 11 月 11 日的「黎明行動」大三罷,示威者與警方在多區爆發衝突。28 歲救護員被指在旺角襲擊內地男子。他早前承認暴動罪,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暫委法官梁嘉琪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2 年 4 個月。

法官特別提及,被告身為救護員,救援是其職責,服務市民是他從小的志願。但行為卻與其志向及工作理念相違背,被告不但沒有阻止他人施襲,更加入襲擊,令人驚訝,亦令人懷疑他對救援工作的熱愛。而示威者襲擊手無寸鐵的事主,手法霸凌及殘酷。另考慮被告立時提出賠償事主醫療費,酌情扣減 3 個月,在認罪扣減後判囚 2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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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尖沙咀|9人暴動、管武等罪成 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10.1尖沙咀|9人暴動、管武等罪成 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等全部罪成。法官張潔宜周一(12 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當中 8 人監禁 4 年 7 個月至 5 年。

法官判刑時強調,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行為目無法紀,以一連串的行為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屬本案嚴重之處。而 9 名被告戴面罩及攜有裝備,部分人更管有攻擊性武器,可見他們有備而來。當中一名案發時 19 歲的男生因管有伸縮棍及鎚,可造成身體傷害,需加刑 3 個月。法官又指,雖然眾被告已就案件承受超過 3 年壓力,但並非由控方延誤引致,因此不能作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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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6人罪成 控方呈理大損失金額、據悉約3億元 辯方反對呈堂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6人罪成 控方呈理大損失金額、據悉約3億元 辯方反對呈堂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原於周六(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控方早前呈交的證人口供,關於理大損失金額。據悉,證供指理大實際損失金額約 3 億元。

控方指,無意要求被告作出賠償,亦不會影響判刑;辯方反對呈堂。經雙方商討,據悉證供中刪去相關的損失金額。辯方求情時指,不爭議本案是「其中或最嚴重嘅一單」暴動案件,但期望法庭可聚焦被告的角色,又指部分被告沒有任何實質暴力行為。

暫委法官黃士翔聽取求情指需時考慮判刑,遂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3 日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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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8人否認暴動 控方指被告搬磚、擲物 藉人多勢眾鼓勵暴動

10.6 灣仔|8 人否認暴動 控方指被告搬磚、擲物 藉人多勢眾鼓勵暴動
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准保釋候判;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原於上周一(1 日)開審,惟有被告染疫,押至周五(9 日)開審。

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示威者在灣仔軒尼詩道集結,兩名被告被指搬動磚塊及投擲物品,眾人被截停時穿着黑衣及戴面巾等,當中有人被指激烈反抗。控方指,被告以人多勢眾來鼓勵、促使或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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