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 Q&A 整合 3 宗涉及的爆炸事件、炸藥的威力,以至 8 名被告如何相識。第二篇進入控辯案情,例如控方如何依賴 Telegram 訊息,嘗試證明各人知情地參與串謀?這些訊息的內容如何證明涉案角色?
另一方面,辯方指出 4 名被告曾經遭受警員「打、嚇、氹」,故在非自願下作出招認。這些招認有何內容?為何是關鍵證據?而圍繞「打、嚇、氹」指稱,控辯各自向陪審團提出了甚麼說法和證據?辯方擬引另案盤問,質疑一名調查警員的可信性,法官駁回時如何解釋?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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