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 41 歲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下「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因《國安法》刑期下限,他未獲全數認罪扣減,就此申請刑期上訴許可,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黃煡聰之後再向上訴庭申證明書,以申請終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黃爭議《國安法》中刑罰下限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串謀罪。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上訴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發出證明書。
另據終審法院網頁顯示,黃亦已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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