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國安案聘英御狀 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 梁美芬:原則上外籍律師不宜參與國安案

黎智英國安案聘英御狀 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 梁美芬:原則上外籍律師不宜參與國安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黎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抗辯,律政司被上訴庭駁回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聆訊將於周五(25 日)早上進行。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周四(24 日)受訪時指,不評論個別案件,指原則上國安法案件,與民事、商事及國際商貿案件有別,而《國安法》是為保護中國國家利益,因此案件不適宜由外籍律師參與,指或會造成利益衝突和干預案件審訊。

被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需否釋法,梁稱現階段不會預測。她又稱,相信國家對《國安法》如何解釋「會好堅持」,認為立法已寫得清楚,「不過原來香港認為唔夠清楚呢,真係唔排除佢係有機會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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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 4 人涉違匿名令 發布西灣河開槍警資料 律政司申交付高院獲批

黃之鋒等 4 人涉違匿名令 發布西灣河開槍警資料 律政司申交付高院獲批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周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企圖搶劫等 3 罪。案件於 2020 年 6 月提堂時,裁判官批准控方的匿名令申請,禁止任何人披露開槍警及其家人身分。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另外 3 名網民被指於 Facebook 發布開槍警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全名、相片等。

律政司指 4 人藐視法庭,違反禁制令及匿名令,向高院原訟庭申請許可,要求把他們交付至高院,進行民事及刑事檢控程序。高院法官高浩文周四(24 日)頒下判詞,質疑律政司檢控程序涉及延誤,但考慮律政司有勝算及案件嚴重性,而且案情涉及違反禁制令,決定頒下許可,法庭可於將來的聆訊,再評估延誤檢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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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 Tim Owen 抗辯 律政司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終院周五處理

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 Tim Owen 抗辯 律政司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終院周五處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黎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抗辯,律政司上訴被駁回,周一(21 日)亦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時確認,已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不會對案件作任何評論。終審法院聆訊日誌顯示,本周五(25 日)早上 10 時將處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與訟方為律政司司長、Tim Owen,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聆訊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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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發電郵予外聘大狀 要求簽署承諾維護《國安法》、保密資訊

消息:律政司發電郵予外聘大狀 要求簽署承諾維護《國安法》、保密資訊
法律界消息指,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周一(21 日)接獲律政司電郵,內容引用《國安法》,要求他們簽署文件,承諾維護國安,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電郵另引述《官方機密條例》,要求他們在處理案件時,未得許可不得披露與案相關的指示及資料。據悉,律政司要求外聘大律師於 12 月 5 日或之前簽署承諾。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時確認,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重申須一如既往避免利益衝突,就案件的資料保密以及遵守《國安法》的條文,並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𠄘諾。發言人續指,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表現有違專業表現,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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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國安案|不服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許可

黎智英國安案|不服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許可

至今還押近兩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律政司不服黎智英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上月向上訴庭提上訴被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一( 21 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兼下令支付全數訟費。 律政司一方在書面陳詞指,《國安法》的目標之一,是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因此,聘用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違背《國安法》立法原意,亦難以確保海外大狀離港後,不會洩露國家機密。 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指,黎智英的刑事檢控,不涉及國家機密,而英國大律師均受當地專業守則約束,因此沒有合理基礎指控 Tim Owen 會違反保密原則,亦不認為批准他來港抗辯,會損害《國安法》的設計與目的。 律政司一方:《國安法》參考內地法例制訂 律政司今次申請上訴至終院,改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袁國強早前在書面陳詞指,是否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酌情權,但本案涉及《國安法》的特殊情況,而《國安法》是參考內地法例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律師,貢獻有限。 律政司一方:聘海外大狀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袁國強另外提出新論點,指制定《國安法》的目標之一,是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因此,聘用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是違背了《國安法》的目標和立法原意。 袁又指,《國安法》有不少條文,都提及要保護「國家機密」,避免外洩,而本地大律師受大律師公會和本地法律規管。不過,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後離港,將不受相關法律或守則約束,《國安法》第 63 條的保密協定,亦會形同虛設。 袁國強強調,根據《國安法》第 3 條,香港特區行政、立法以致司法機關,都有責任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除非申請人有極特殊情況,否則法庭一般不應行使酌情權,批准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 上訴庭:黎智英不涉國家機密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一( 21 日)頒下判詞指,連同袁國強,律政司就今次申請,已先後聘用 4 位資深大律師抗辯。考慮到申請時間緊逼,律政司一方在現階段再加入新論點,或對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構成不便,做法令人遺憾,亦未能說服法庭,新增的論點合理可爭辯。 針對「國家機密」外洩的憂慮,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指,律政司於今年 7 月發指示,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時,未曾提及「保護國家機密」屬考慮因素之一,而黎智英涉及的刑事檢控,亦不涉及任何國家機密。因此,本案沒有合理基礎,指控 Tim Owen 有可能違反保密原則。 上訴庭:不認為聘海外大狀損《國安法》目的 至於律政司指海外大狀不受約束,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所指,《國安法》第 38 條訂明,《國安法》不僅規限香港永久居民,身在海外的非香港居民,同樣適用。而英國的執業大律師,都受當地的《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約束。 因此,上訴庭不認為,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會破壞《國安法》的設計與目的,或對國家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上訴庭:試圖限法庭酌情權 站不住腳  至於律政司一方認為,除非黎智英能證明有特殊情況,否則涉及國安的案件,一般都應禁止聘用海外大狀。上訴庭反駁指,律政司的說法是試圖束縛及限制(fetter and curtail)法庭行使相關酌情權,批評其主張站不住腳,亦無合理可爭辯空間。 上於庭指,基於上述理據,以及平衡公眾利益後,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並下令其支付訟費。 上訴庭最後表示,如律政司不服判決,仍有權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上月駁回律政司上訴 上訴庭上月處理律政司向高院提上訴時,指即將開審的案件,受本地及海外高度關注,當中涉及法律事項的解析,影響《國安法》法理及煽動罪行的發展,對公眾非常重要;公眾感到審訊公平,對執行司法工作亦極其重要。因此,法庭在是次申請應彈性處理,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遂駁回律政司上訴。 黎被控串謀勾結案 12.1 … Read more

東涌二胡奏《願榮光》、獲裁無罪六旬翁 另案提訊時控方透露正研究會否上訴

東涌二胡奏《願榮光》、獲裁無罪六旬翁 另案提訊時控方透露正研究會否上訴
曾在東涌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的六旬翁,他最終獲裁無罪。六旬翁周四(17 日)就 2021 年三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被票控 3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的另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訊。

控方透露,律政司正研究會否就東涌的案件上訴,故再度申請押後。被告反對。裁判官崔美霞認為釐清法律議題對雙方有利,故准押後,把案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26 日再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處理案件,以普通話應訊,質疑本案屬「簡易程序」,但拖延已久,是「國際笑話」。被告又自言已年屆 68 歲,仍要面對法律程序,壓力「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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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金貝理准販毒案永久終止聆訊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錯誤批准、侵犯陪審團功能

法官金貝利准販毒案永久終止聆訊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錯誤批准、侵犯陪審團功能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 2021 年 12 月審理一宗機場販毒案時,自行要求召開「案中案」,處理擬為「承認事實」的 WhatsApp 紀錄,她裁定不可呈堂。外籍男被告以此為由、認為審訊不公,提出「永久終止聆訊」,金貝理最終批准申請,並批准被告保釋離港,他至今仍未回港。

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終院周一(14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並下令撤銷被告的「永久終止聆訊」及保釋命令,高院原訟庭可發出拘捕令。

終院判詞指,WhatsApp 紀錄不受爭議,然而金貝理裁定不可呈堂,是侵犯陪審團的功能。終院又指,她錯誤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批准被告離港亦屬不當,因一旦律政司上訴得直,便無法對被告繼續起訴,這樣會使「公義受挫」,不符合公眾利益。

金貝理法官上月亦被上訴庭批評,處理另外兩宗機場販毒案時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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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中大二號橋|2 人脫暴動罪律政司提上訴 爭議原審考慮證據出錯 1 人據了解已離港

11.12 中大二號橋|2 人脫暴動罪律政司提上訴 爭議原審考慮證據出錯 1 人據了解已離港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有示威者響應「黎明行動」,丟雜物至東鐵路軌及吐露港公路,防暴警員發逾千枚催淚彈驅散。2 名事件中被捕的中大及理大生,2021 年 7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決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四(10 日)在區域法院,就上訴文件字眼與原審法官李慶年商議。

其中,中大生周四缺席聆訊,據了解他已離港。庭上透露,律政司爭議點,包括原審是否過份顧及控方缺乏針對被告環境證據、忽略被告衣著裝備等。案件將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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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國安案 |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 准黎聘英御用大狀 Tim Owen

黎智英國安案 |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 准黎聘英御用大狀 Tim Owen
至今還押 21 個月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排期於 2022 年 12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黎智英欲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惟律政司司長及大律師公會反對。高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代表黎智英,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以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周三( 9 日)頒下判詞,指即將開審的案件,受本地及海外高度關注,當中涉及法律事項的解析,影響《國安法》法理及煽動罪行的發展,對公眾非常重要;公眾感到審訊公平,對執行司法工作亦極其重要。

因此,法庭在是次申請應彈性處理,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駁回律政司上訴,批准黎智英聘用 Tim Owen,並頒令律政司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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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如心 1,410 億元遺產案 官指華懋慈善基金非「唯一完全合適」受託人

龔如心 1,410 億元遺產案 官指華懋慈善基金非「唯一完全合適」受託人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 1,410 億元遺產,終審法院於 2015 年裁定由「華懋慈善基金」擔任遺產信託人。基金、律政司和遺產管理人三方,未能就遺產管理方案達成共識,高院於 2022 年 7 月開庭處理監管機構架構等議題。

龔如心在遺囑表示,希望由聯合國秘書長、國務院總理及特首組成監管機構。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周五(21 日)頒下判詞指,香港法律對前兩者沒有司法權,委任兩人成為監管機構的成員是不恰當及不可行,又指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則於在任時,已拒絕成為監管機構一員。

法官另指,「華懋慈善基金」只是為了一般慈善目的而設立,並非唯一完全合適(uniquely well-suited)的遺產受託人。案件將於 10 月 31 日續審,處理基金是否有資格被委任為遺產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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