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上周承認「新煽動罪」、刑事損壞等 5 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案件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法庭主動覆核刑期,指原先將分期執行的 8 星期刑期即 56 日,換算成 2 個月即 60 日,會導致被告服刑多 4 日,因此法庭更正總刑期為 8 個月零 8 星期。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上周承認「新煽動罪」、刑事損壞等 5 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案件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法庭主動覆核刑期,指原先將分期執行的 8 星期刑期即 56 日,換算成 2 個月即 60 日,會導致被告服刑多 4 日,因此法庭更正總刑期為 8 個月零 8 星期。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去年獲立法會全票通過,3 月 23 日起刊憲生效,至今一年,累計有 5 宗檢控個案,全部涉及「新煽動罪」。其中 3 案已審結,被告均認罪,判囚 10 至 14 個月,分別涉及在社交平台發布,或於巴士椅背、身穿衣物展示煽動字句。
至於被捕人數,保安局回覆查詢指,有關數字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法庭線》統計政府發稿及傳媒報道,截至目前,至少共 11 人涉 23 條被捕而未被檢控,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8 人,被指於「某個敏感日子」前,透過社交平台專頁「小彤群抽會」發煽動帖文。
此外,當局兩度動用 23 條,向 13 名被懸紅通緝、涉違《國安法》的海外港人,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等;另有多名國安案罪成被告,在新例下未能有獄中行為良好減刑。
57 歲男子被指今年 3 月至 11 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具煽動意圖訊息,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港府憎恨、鼓吹暴力,據了解內容涉「仇恨中共」、「台獨」、「革命」,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案件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申請毋須答辯。辯方申請保釋被拒。總裁判官蘇惠德押至 12 月 30 日再訊,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的平板電腦、手提電話資料,「或者可能有其他控罪」。被告還押。翻查資料,被告為前社民連成員。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新煽動罪首定罪判刑;理大衝突最後一案;721非白衣人案 上周焦點: 23條|新煽動罪3案審結 3男認罪分別囚10及14月 今年 6 月 12 日,27 歲男子被指穿著印有「光時」衣物、戴黃色「F.D.N.O.L 」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等 3 罪。他承認煽動罪,周四被判囚 14 個月。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判刑須考慮立法原意,指當局藉更嚴峻的刑罰強化預防性,又指被告在示威者視為標誌性的日子,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斥其「藉一個象徵啟動的日子…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 另外,警方國安處早前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周四承認 3 項煽動罪,被判囚 10 個月。案情指,被告在巴士上寫上「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字句。辯方求情指被告欲證本港仍有言論自由,但其「社會實驗注定失敗」,又指新煽動罪最高刑期由2年上升至7年,但最高刑期只適用於最嚴重者,「唔係所有都要增加3倍半」。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明知有關字句違法仍再三犯案,若不及早介入,在疊加效應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 另一名 58 歲男子則涉在今年 3 月 至 6 月在 YouTube 等平台發布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等陳述或相片,他周五(20 日)認罪被判囚 14 個月。辯方同樣主張新煽動罪最高刑罰調高,不等於要量刑隨之而增加,另指新煽動罪非預防性罪行,法庭須看實際煽惑結果考慮判刑。同時負責新煽動罪 3 案的總裁判官蘇惠德維持看法,即更嚴峻的刑罰強化了預防性,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 新煽動罪3案審結 兩案量刑起點與舊罪譚得志案一致 23 條「新煽動罪」的首 3 宗案件本周審結,是法庭首次按提升最高刑罰的新法例判處刑罰,量刑起點備受關注。其中,有舊煽動罪案底的兩名被告,裁判官皆以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水平與舊罪的譚得志案一樣。餘下一案,官則以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3 案均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3 被告同樣由大狀關文渭代表。關引上訴庭案例,指調高最高刑期也不等於刑罰要隨之調高;蘇則引另一案例反駁,指關引的案例法律原則有錯,又指調高刑罰反映立法機關藉嚴刑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法庭必須考慮。 11.18油麻地圍捕案全審結 213人被控 200人罪成 2019 … Read more
23 條「新煽動罪」的首 3 宗案件本周審結,是法庭首次按提升最高刑罰的新法例判處刑罰,量刑起點備受關注。其中,有舊煽動罪案底的兩名被告,裁判官皆以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水平與舊罪的譚得志案一樣。餘下一案,官則以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3 案均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3 被告同樣由大狀關文渭代表。關引上訴庭有關「危駕致他人死亡」罪的案例,指調高最高刑期也不等於刑罰要隨之調高;蘇則引另一案例反駁,指關引的案例法律原則有錯。
蘇又指,調高刑罰反映立法機關藉嚴刑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法庭必須考慮。
23 條生效約半年,按《法庭線》紀錄現有 3 宗新煽動罪的起訴個案。其中,58 歲男子涉在今年 3 月 至 6 月在 YouTube 等網上平台發布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等陳述或相片,他周五(20 日)認罪,被判囚 14 個月,是新罪第三宗判刑。
辯方大狀關文渭原擬爭議控罪合憲性,但稱因「譚得志案」就同一議題被拒批終極上訴許可,本案被告因而改為認罪,同時續主張新煽動罪最高刑罰調高,不等於要量刑隨之而增加,另又提出新煽動罪非預防性罪行,法庭須看實際煽惑結果考慮判刑。
同時負責新煽動罪 3 案的總裁判官蘇惠德維持看法,即更嚴峻的刑罰強化了預防性,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庭線》比較發現,該量刑水平與舊罪譚得志案一樣。
警方國安處早前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周四(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3 項煽動罪,被判囚 10 個月。
案情指,被告先後在巴士上寫上「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字句,被捕後稱以此表達自己有言論自由。辯方求情指被告欲證本港仍有言論自由,但其「社會實驗注定失敗」,又指新煽動罪最高刑期由2年上升至7年,但最高刑期只適用於最嚴重者,「唔係所有都要增加3倍半」。辯方指,被告期望服刑後重新做人,「唔再牽涉喺社會測試上」。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明知有關字句違法,仍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又指他以巴士為目標,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安的訊息。若不及早介入,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
另一宗 23 條新煽動罪案件亦於周四判刑,被告今年 6 月 12 日在石門穿著印有「光時」字句衣衫,被判囚 14 個月。官認為當局大幅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明顯是為加強打擊力度。《法庭線》比較發現該案的量刑起點,與舊煽動罪的譚得志案一樣。(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