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 6 人被控在油麻地暴動,周四(30 日)在區院法院續審。 17 歲男被告的父親繼續作供,稱當晚駕車載兒子到太子見朋友,其後兒子在山東街等候接送,遇上堵路感害怕,惟他難以駕車前往,及後兒子在通話中「叫極都唔應」,並失聯。他至凌晨接獲警署來電,才得知兒子被捕。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 6 人被控在油麻地暴動,周四(30 日)在區院法院續審。 17 歲男被告的父親繼續作供,稱當晚駕車載兒子到太子見朋友,其後兒子在山東街等候接送,遇上堵路感害怕,惟他難以駕車前往,及後兒子在通話中「叫極都唔應」,並失聯。他至凌晨接獲警署來電,才得知兒子被捕。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周四(30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十日審訊。 辯方就第六被告在警署身穿染有藍色催淚水劑衣物的呈堂相片提出爭議。負責檢取證物及拍攝的警員黃展浩承認,當時沒有告知對方他有權拒拍照,也沒警誡。辯方質疑,黃從背囊搜出該衣物,要求被告穿上,黃不同意。 辯方提出,警員處理該相片的做法侵犯被告緘默權,反對呈堂。控方其後確認,放棄依賴該相片。案件下周一(7 月 4 日)續審。
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第 10 日審訊。辯方精神科專家證人供稱,次被告在錄影會面時出現焦慮病徵,「處於一個情緒高度焦慮狀態」,故質疑他片中說話的準確性。 對於控方專家在報告透露,因質疑被告家人的可信性,故未有會見他們。辯方證人反指,若有懷疑「更應該見家人」,強調自己是比對被告母親及胞兄的說法後,最終認為不能排除被告錄影時,驚恐症已發作。
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31 歲廚師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周四( 3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43 個月(3 年 7 個月)。 區院法官王詩麗指,相比案發同日另一案件,本案被告有實際行為,他不但現身以壯大聲勢,還拾起磚頭,又擠身傘陣前線位置,「目睹示威者暴力行為,表明認同示威者行為,是積極參與對抗」。被告離庭前向友人稱:「睇住我阿媽!」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其中 6 人被控在油麻地暴動,周三( 29 日)在區院法院續審。 17 歲男生的父親供稱,兒子平時在家不會談論時政,而案發前一周,兒子曾向他借用螺絲批修理滑板滾輪,及後兒子一直放在背囊沒有交還,至案發當晚被捕時搜出。 另外,因應 7.1 灣仔一帶的封路安排,辯方申請明天延遲至 10:30 開庭,及提早於下午 3:45 散庭,獲法官批准。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周三(29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 科學館保安員供稱,案發早上看到一批人從後門衝入,「後門俾佢哋夾硬抆開咗」。另一名保安主管供稱,該批人士要求放下身上物品,他遂着同事提供膠袋,而他則向該批人士稱:「除出嚟嘅嘢就扔喺度」。 他又指,警方到場後,他「第一時間」告知警員,並帶警員起回相關物品,又向警指「我睇住佢哋除出嚟。」案件周四(30 日)續審。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民眾聚集油尖旺,指要支援理大內的示威者。231 人被控暴動等罪。歌手莊正與 10 名被告一案,於周三( 29 日)踏入第 23 天審訊,再有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其中 22 歲女黎姓酒吧店員,傳召酒吧經理作證。經理指,當晚決定 11 時開店,於是通知職員包括女被告上班。他又指,酒吧一般要求員工穿著黑色衣褲上班。黎當晚答應上班後沒有出現,兩日後才得知她上班途中被捕。 控方質疑,經理沒向法庭提供案發當晚的更表及出勤記錄。經理指,相關文件遺失了,解釋自己在疫情期間曾辭職,今年才復職,因此不知詳情。案件將於 9 月 17 日結案陳詞。
2019 年 11 月,中大校園爆發攻防戰,「二號橋」一帶有學生、示威者與警方起激烈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中大學生鄧希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囚 3 年 9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本月 22 日聆訊,法官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三( 29 日)頒下判詞,批評上訴方稱原審選擇性接納申請人供詞一說,「令人費解」,部分投訴亦「完全不顧案中證據」、「根本不應該被提出」。 法官又指,原審法官可以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遂裁定原審裁決理由清楚、結論「無可批評」,最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三(29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9 日審訊。次被告的胞兄案發日被拍到曾與次被告一同出現,他一連兩日作供,提及警員上門時,曾稱「無必要」找律師,又指稱有警向他提及「如果唔想有事,就話嗰日同佢哋分開咗就得」的說話。 控方盤問時質疑,他曾 WhatsApp 語音對次被告指,「今日你哋劈果個呀伯」是何意思,他答有人向他指「聽講你細佬好似今日斬咗人」,因此「先入為主佢有斬人」。控方又質疑,他有律師聯絡電話,是早有預料會被拘捕,他否認。 此外,辯方傳召的精神科醫生供稱,次被告對他講述被捕經過,稱有警員手指向無窗花的窗戶,威嚇要把他「掟佢出窗口」時,他驚恐症病發(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