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系統科專科醫生羅偉霖,被控於 2025 年 6 月在尖沙咀諾士佛臺一間酒吧襲擊兩人,被控「傷人」及「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一(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辯方要求押後到 2 月 2 日,期間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獲裁判官陳志輝接納。期間被告繼續准以 500 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呼吸系統科專科醫生羅偉霖,被控於 2025 年 6 月在尖沙咀諾士佛臺一間酒吧襲擊兩人,被控「傷人」及「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一(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辯方要求押後到 2 月 2 日,期間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獲裁判官陳志輝接納。期間被告繼續准以 500 元保釋。
「大班麵包西餅」於 2025 年 6 月全線結業。「大班麵包西餅有限公司」、「大班餐廳有限公司」、母公司「鴻和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廖志強,被指拖欠薪金,被票控 103 罪,當中涉款約 150 萬元。案件周一(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4 名被告由同一法律代表應訊。
辯方指,去年 11 月才收到約 300 份文件,需時給予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 3 月 2 日再訊,獲裁判官曾宗堯接納。控方則指,已準備好答辯,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
臥底警員在 2014 至 2016 年間,潛伏屯門黑幫「新義安」,隨後 14 人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縱火」等罪。6 人早前認罪,被判囚 6 至 21 個月不等,有 3 名被告因檢控延誤獲判緩刑;另 1 人在審訊前離世。
另外 7 人不認罪受審,其中 6 人在案件不同階段缺席聆訊。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認為,被告缺席是蓄意所為,指示審訊繼續。審訊期間,全程缺席聆訊的 3 人被緝拿,其中兩人改認罪。其餘 5 人於去年 12 月 31 日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官於判詞提及,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證供指證,而其證供獲接納。
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一(5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開案指,男丁申建丁屋時須簽法定聲明及保證書,確認不會轉讓丁權,但被告串謀村長兼鄉委會主席程振明等人出售丁權,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表述,誘使署方批准建屋。
控方續指,發展商把多個地段轉讓予被告,由被告申建丁屋。建成後,發展商以被告的名義申請撤銷轉讓限制,並支付補地價及行政費。相關地段後來納入私人屋苑「曉⾨」出售,每幢的售價由 800 多萬至逾一千萬元不等。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於上周一(12 月 29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罰款合共 18 萬元。
翻查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牌照目錄,業主辜晉豪持有營業員牌照。《法庭線》向地監局查詢是否知悉本案、會否處分涉案業主等。地監局回覆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另指若持牌人曾干犯影響「適當人選」資格的事件,局方會將其個案交由牌照委員會審議。
2025 年 1 月,58 歲男子被指在啟德零售館外,以鐳射筆照射狗隻眼睛、兩名狗主,他否認虐畜、普通襲擊 3 罪,案件周一(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涉事狗主供稱愛犬被照射後,左眼變紅及流眼水,指被告向她稱使用「合法驅狗器」。
另一名事主則供稱,與友人遛狗時同遭被告照射臉部。辯方指出,其友人的愛犬跑往被告方向,將被告妻子逼到樹邊,又指被告與兩人理論時,曾稱「你哋隻狗嚇親我老婆,所以先用驅狗器」,事主一概不同意。案件周二續。
一名男警在今年 10 月紀律聆訊後被革職,他報稱聆訊涉違程序公義、刑罰不符比例,上周五(2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革職決定,並索取訟費。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翻查資料,同名男警曾於 2018 年被起訴偷拍女子裙底,經審訊後無罪。他於 2022 年入稟高院要求擱置紀律聆訊,同年被駁回。
36 歲英國籍馬會馬術教練被指於今年 1 月 2 日,在尖沙咀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內藏有冰毒、「偉哥」及針筒與針管,被控 3 罪。案件周一( 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指,被告現時在醫院由警方看管,申請將案件押後到 1 月 8 日或最快出院日子再訊,期間交由警方看管,獲裁判官陳志輝接納。
2018 年 11 月,女銀行家張淑玲注射肉毒桿菌(Botox)後不治,當時 86 歲的矯形外科醫生李宏邦被控誤殺,2025 年 11 月被陪審團裁定因嚴重疏忽非法殺害張,但因精神狀況不宜答辯後,獲無條件釋放。
就同一事件,李亦被控「企圖誤導警務人員」、「沒有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等共 21 罪,案件周一(1 月 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辯方指,李的身體狀況不宜答辯,控方表示不反對,並指會撤控,獲裁判官陳志輝接納。
37 歲持雙程證男子被指於 2024 年,誘使入境處接受虛假的泰國皇太后大學畢業證書,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周一(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指本案已完成蒐證,正等候律政司的意見。辯方則反對押後,指本案押後多次,期間被告都不可離開香港,為他及其家人的生活帶來極大困擾,另為被告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施祖堯最終批准押後案件至 3 月 2 日,並拒絕被告的更改保釋條件申請,被告需以原有條件,即每周到警署報到 1 次、不得離港等,保釋候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