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在私家車內,殺害妻女,於 2018 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上訴庭駁回許上訴,並拒頒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許周二(6 日)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批准。終院法官指,針對涉案的瑜伽波氣栓(stopper),原審法官的指引有不當之處,對被告造成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將於今年 10 月 10 日進行正審聆訊,並擇日頒下裁決理由。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在私家車內,殺害妻女,於 2018 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上訴庭駁回許上訴,並拒頒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許周二(6 日)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批准。終院法官指,針對涉案的瑜伽波氣栓(stopper),原審法官的指引有不當之處,對被告造成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將於今年 10 月 10 日進行正審聆訊,並擇日頒下裁決理由。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周三(3 日)開庭審理。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聽畢雙方陳詞後,擇日頒下判詞。 蔡玉玲於庭外表示,希望法官可以衡量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之間,應如何取平衡;同時釐清在現行法例下,有否賦權政府單方面、一刀切排除新聞工作者使用查車牌所得的資料。被問到若最終敗訴,對新聞界會有何影響,蔡玉玲形容「惡劣情況」早已發生,指她留意到自己被控後,很多媒體機構不再容許記者查車牌。她指若終極敗訴會感到遺憾,「但我本著的立場是,我一直都希望能夠為業界,或為新聞行業做自己可以做的事。」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呂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周四(27 日)頒下判詞,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批出證明書。
服刑中的呂世瑜今出庭時身穿格仔冷衫,戴黑框眼鏡,精神不俗。根據終院網站,呂世瑜申上訴許可的聆訊,尚待排期處理。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上訴庭駁回申請。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呂世瑜已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尚待發出聆訊通知書,聆訊未有排期。 此外,「光城者」案兩被告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判囚 5 年至 5 年 3 個月,法官參照「呂世瑜案」把刑期扣減 6 個月至最低刑期 5 年。兩人亦未獲全數三份一扣減。兩人不服刑期,周一(27 日)提出刑期上訴。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及後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未能證明他與其他人夥同行事。 律政司不服上訴結果,周一(20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考慮「盧建民案」及「蔡健瑜非法集結案」後,認為本案有合理可辯之處,可能涉及重大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 6 月 23 日聆訊。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周二(17 日)批出上訴許可,案件將於 5 月 3 日聆訊。就本案 3 項爭議,終院法官認為涉及重要法律觀點,以及實質不公之處。 蔡玉玲散庭後受訪指,公眾對事件「已經有佢哋心入面嘅判斷」,上訴是為嘗試在法律上釐清爭議,「會唔會都有可能協助到業界,就著車牌查冊,或者調查報到有啲新嘅進展。」 文字報道:蔡玉玲採訪7.21襲擊查車牌罪成 獲終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5月初聆訊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周二(17 日)批出上訴許可,擇日頒下決定理由,而案件將於 5 月 3 日聆訊。 就本案 3 項爭議,即條例的申請查冊目的是否屬要項,取資料作調查之用是否不切合交通及運輸用途,以及蔡是否必然知道其申請並非交通事宜相關,終院法官認為前兩者涉及重要法律觀點,最後一項議題則涉實質不公之處。 蔡玉玲散庭後受訪指,公眾對事件「已經有佢哋心入面嘅判斷」,上訴是為嘗試在法律上釐清爭議,「會唔會都有可能協助到業界,就著車牌查冊,或者調查報到有啲新嘅進展。」
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 8 人,2020 年五一勞動節以 4 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半。8 人今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7 人上周五(23 日)再向高院申請證明書,以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29 日) 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判詞指,本案定罪及判刑均能通過「相稱性測試」,亦即合符比例。而申請方提出具重大而廣泛影響的法律爭議,實屬「事實爭議」,故拒向申請方批出證明書。
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 8 人,2020 年五一勞動節以 4 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半。8 人今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7 人周五(23 日)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高院法官黃崇厚指需時考慮,押後一個月內頒布決定。 上訴方提出本案具重大而廣泛性的法律爭議,包括「限聚令」有否違憲、有損人權,以及決定定罪與否時,群組間有否維持 1.5 米距離、有否共同目的等,是否考慮因素。律政司則指,制訂第 599 章時,已考慮相稱性原則,且行政機關有更好的身位去判斷,法庭毋須再另做相稱性測試。 上訴人、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聆訊後在庭外指,「大家睇到自從疫情出現,限聚令就係特區政府嘅『手上皇牌』…就算全部解封,但限聚令仲係牢牢嘅箝制」。他認為政府此舉,是不想港人在外做政治性聚集,及不想有人表達對中央或政府的不滿。
2020 年 3 月 8 日晚上,有人在大埔超級城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等人被指追罵便衣警,攝影師蔡健瑜尾隨拍攝,同被控非法集結罪。蔡健瑜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3 個月;2022 年 3 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律政司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6 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原審裁判官對蔡的定罪和判刑,蔡即時還押。判詞指,當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便衣警,便構成非法集結,而蔡在非法集結中攝錄便衣警,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 判詞又指,高院法官黃崇厚只是著手考慮蔡有否促使或鼓勵其他人的意圖,但他沒有考慮「盧健民案」的法律原則,即參與者的「被禁止行為」可以與其他參與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