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男警在 2024 年 10 月休班期間,於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男警及後被起訴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今年 5 月認罪,周一(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指被告同意感化報告,並強調他獲上司一致好評。裁判官指,考慮了被告認罪、沒有人員傷亡、初犯等因素,強調社服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4 歲男警在 2024 年 10 月休班期間,於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男警及後被起訴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今年 5 月認罪,周一(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指被告同意感化報告,並強調他獲上司一致好評。裁判官指,考慮了被告認罪、沒有人員傷亡、初犯等因素,強調社服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糾紛,被警員拘捕,其後全身癱瘓、頸椎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五(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三日死因研訊。
拘捕陳輝旺的警員馬振康供稱,警方到場後調查得悉陳與乘客因車資問題爭執,乘客報稱被陳揮拳打中,故以襲擊罪名拘捕陳,但陳不合作,需上手銬。警員確認,因陳抗拒上警車,他及警員林偉榮合力把陳抬上警車。
死因研訊主任指,片段所見,林偉榮以箍頸方式把陳抬上警車,問警員有否與林就抬人方式溝通。警員表示當時忙於控制陳,與林沒溝通,「因為好突發性,我無時間反應」,又指陳屬於「頑強性抗拒」,印象中警方沒指引如何搬離,警員憑自己常識和經驗處理。
第二日研訊|日籍乘客否認跌倒時 曾以自身重力加諸死者身上致撞頭
2023 年 3 月,一名男子倒斃尖沙咀酒店,警方調查後指案情涉落藥「迷姦」及其他同類案,拘捕並分別起訴兩男子,包括一名警員。
兩被告周一(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二人的案件已被合併,並押後至 7 月 28 日進行另一次提訊日,以候交付高等法院。警員次被告續准以 1 萬元保釋;首被告續還押。
案件合併後,警員被控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涉 1 名男事主。首被告被控共 13 罪,包括誤殺、盜竊、「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等,據控罪書,案件涉 7 名男事主,當中兩人稱遭首被告性侵。
2019 年 10 月,32 歲男警被指向醫生虛報是健身教練,無法進行輕便工作,以騙取 54 日病假,被控一項欺詐罪,周三(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以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須向警方報到,不得離港、接觸控方證人,以及重返案發地點。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現已停職,停職前隸屬荃灣警區。
39 歲男警被指今年 1 月在尖沙咀港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事後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案件周四(13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律政司意見,繼續反對被告保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毋須 8 天覆核權。裁判官陳志輝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15 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各囚 22 個月。其中一被告周三(26 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即日駁回。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引述該被告稱,懲教署指他最早今年 6 月可獲釋,但上訴刑期聆訊定在 5 月,若他最後上訴得直,屆時或會多服刑期,並引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張敬生案」指其刑期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
官反駁指,原審已考慮了私人 WhatsApp 群組傳播力等因素,不認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又指本案和「張敬生案」不可比較。官並指,涉案訊息血腥及殘暴,煽惑對警員和家人作暴力行為,形容是「無差別和無底線的」。
9 個月大男嬰於 2019 年 2 月,在油塘油翠苑一單位內昏迷,送院不治。事隔逾 5 年,任職警員的 42 歲男嬰父親被控虐兒。他否認控罪受審,周五(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裁決時稱,男嬰被蓋上被子後無法翻身,即使被內有空氣,男嬰當時正哭泣,會消耗被內的空氣,而地心吸力亦令被子壓著男嬰面部。裁判官又指,當時被內漆黑一片,男嬰不能反抗,必然感到痛苦害怕。
辯方求情指,法庭裁定被告故意襲擊或虐待男嬰,「呢個同佢(被告)嘅職業相違背,更加係同佢作為父親嘅身分相違背」,提到被告婚姻破裂,「已經受咗好大嘅懲罰」。官判刑時稱,本案涉及的虐兒行為無異是嚴重,又指被告違反誠信屬加刑因素,判囚 14 個月。
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二(11 日)原定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是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其家人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又指被告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初犯一般都會判監,又指被告由警員成為階下囚已是最大懲罰,但強調作為警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官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向警員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警答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