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上周承認「新煽動罪」、刑事損壞等 5 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案件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法庭主動覆核刑期,指原先將分期執行的 8 星期刑期即 56 日,換算成 2 個月即 60 日,會導致被告服刑多 4 日,因此法庭更正總刑期為 8 個月零 8 星期。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上周承認「新煽動罪」、刑事損壞等 5 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案件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法庭主動覆核刑期,指原先將分期執行的 8 星期刑期即 56 日,換算成 2 個月即 60 日,會導致被告服刑多 4 日,因此法庭更正總刑期為 8 個月零 8 星期。
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 2024 年 3 月至 11 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 145 則帖文,涉及「消滅共產黨」、「共產黨食屎啦」,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使用真名發帖,因真誠不知道犯法,又指帖文內容重複,當中三成完全沒有人回應。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帖文涉大量謾罵,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語帶挑釁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又指法庭自 2020 年起出現多宗煽動案,煽動罪亦於去年作修訂,認為「在這情況下,被告根本不可能不知他的作為是觸犯法律」。
另外,休庭期間有旁聽人士投訴遭司法機構職員拍攝,現場一度混亂。「阿牛」曾健成庭上向官提及事件,希望法庭跟進。官指,事件非發生在司法程序進行期間,建議事主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法庭線》已就事件向司法機構查詢。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受查案;再多一白衣人罪成;陳虹秀暴動案 上周焦點: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得直、林恢復定罪 林卓廷被控披露 721 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終審法院 5 名法官周二(4 月 1 日)以 3 比 2 裁定律政司得直,恢復林「披露受查人身分」的定罪及 4 個月監禁的判刑。正就另案服刑的林再被加監,若沒有獄中減刑,他最遲或至 2031 年才獲釋。 5 名法官就控罪條文的詮釋方法,出現明顯分歧。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認為,應該側重維護廉署調查保密的立法原意,即披露任何廉署進行中的調查都屬犯禁。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不同意,認為條文用語只限於貪污調查,沒法支持引伸至廉署的所有調查。 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閱讀 4 名法官的判詞後,認同張舉能、李義的看法,指二人的詮釋能確立而不是削弱控罪條文。《法庭線》向廉署查詢對裁決的回應,以及對游乃強的調查進度,獲回覆指「廉署尊重法庭的裁決。對案中提及的調查,廉署沒有補充。」 721白衣人案 王志榮經發還被裁定暴動罪成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周四(3 日)裁定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還押至下周二判刑。王在被告欄內一度搖頭嘆氣。 法官稱,今次案件發還重新考慮,他發現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在考慮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裁定王就是犯案男子。據片段,王曾以「保衛元朗」 的白色發泡膠牌匾,擲向閘內的人、拿著垃圾筒邊追打數人、持藤條向車廂指罵等。 官裁定,王當日與白衣人大夥兒經「形點」進入元朗站,無差別作出挑釁、威脅、襲擊行為。辯方求情時稱,王參與暴力程度少,「根據當時閣下嘅處理分析,唔應該係(刑罰)最高嗰啲」;官聞言稱「如果郁手嗰啲,我都判得唔少」。 陳虹秀暴動罪成 辯方求情:選擇留港面對、或遭釘牌「雙重懲罰」 社工陳虹秀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強調,陳在第一次審訊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後,「被告明知佢可以合法離港,都選擇留港應付」,又指她今次有可能被吊銷牌照,構成「雙重懲罰」。 辯方又指,陳虹秀保持當社工的初心,多年來參與世界各地的災後支援,「如果今日佢唔喺犯人欄,相信佢去咗泰國或者緬甸㗎啦」。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押後至下周三(9 日),與同案 3 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正還押的陳虹秀離庭時,面露微笑舉心心手勢、揮手。《法庭線》取得陳虹秀呈交法庭的求情信,提到「十分珍惜社工這個身份」,又指「特別是對已 75 歲的母親深感內疚…縱使不少人說我是好社工,我確實是一名不孝女」。 23條|男子認天橋升降機門寫「台獨」等囚10月 官指需嚴懲免仿效 53 歲男子被指 2024 … Read more
53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被控 8 項刑事損壞罪及 1 項「新煽動罪」,周二(4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包括「新煽動罪」在內的 5 罪,判囚 10 月。
案情提到,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宣洩對「47 人案」、「721 案」判決不滿,又認為香港現時沒有民主、自由,不想台灣像香港一樣。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字眼與國家領導人有關,又咒罵中央政權、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要在刑罰上從嚴,避免他人仿效、為轉趨平和的社會帶來暗湧。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父涉謀殺3歲女案;羅健熙非法集結案;721非白衣人提上訴 上周焦點: 父涉謀殺3歲女案 7人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 37 歲父親被指虐殺 3 歲女兒案,周四(2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2 日審訊,法官黎婉姫下午完成引導,4 男 3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3 小時,一致裁定謀殺罪成,本案亦為首宗搖晃嬰兒致死的案件。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一度望向旁聽席。法官押後案件至下周三(26 日),分別就謀殺及虐兒兩罪判刑。 陪審團作出裁決後,法官稱本案是沉重的案件,感激陪審團付出的時間及努力,指陪審團為重要的公民責任,望他們藉此了解陪審團的工作。 案中被告被指猛烈搖晃女兒致腦出血致死,控方指被告一直聲稱沒搖晃女兒,直至專家報告齊備才認虐兒及誤殺罪。辯方則指,陪審團可能對被告及女童母親行為有意見,但「本案唔係道德審訊,係一個法律審訊」。法官引導時強調,本案牽涉女童、家暴,著陪審團須基於證據客觀評估,不可由情緒作裁斷。 指國安委倡拒Tim Owen簽證越權 黎智英申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失敗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 2023 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指國安委越權,被高院駁回許可申請。黎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終極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17 日)駁回申請。 羅健熙非法集結無罪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五(21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裁決。 判詞指,原審法官忽視「盧建民案」,仍然以為非法集結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未能讀通之前案例,「是令人遺憾的」。但他最終裁定羅無罪,是因為法庭始終不能肯定他意圖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實在不是由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 羅在庭外指,案件經歷數年,現「稍為放鬆少少…起碼叫做有一件事了咗嘅一個情況」。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稱暫不估計太多,會以平常心面對,「如果要再上訴,我哋只能夠再面對一次」。 另外,同案被告、台灣「公視」特約記者鄧卓儒,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囚 15 月。他不服定申上訴許可,周五被駁回,他早前已服畢刑期。 8.31灣仔|男子回港探病母被捕 開審前認暴動囚3年9月 2019 年 8 月 31 日,灣仔爆發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21 … Read more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去年獲立法會全票通過,3 月 23 日起刊憲生效,至今一年,累計有 5 宗檢控個案,全部涉及「新煽動罪」。其中 3 案已審結,被告均認罪,判囚 10 至 14 個月,分別涉及在社交平台發布,或於巴士椅背、身穿衣物展示煽動字句。
至於被捕人數,保安局回覆查詢指,有關數字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法庭線》統計政府發稿及傳媒報道,截至目前,至少共 11 人涉 23 條被捕而未被檢控,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8 人,被指於「某個敏感日子」前,透過社交平台專頁「小彤群抽會」發煽動帖文。
此外,當局兩度動用 23 條,向 13 名被懸紅通緝、涉違《國安法》的海外港人,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等;另有多名國安案罪成被告,在新例下未能有獄中行為良好減刑。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他早前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終院判詞指,本港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普通法煽暴意圖並非定罪必要條件,又裁定區院有權審理煽動罪。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裁決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採取較嚴厲立場;又對終院以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反證法庭不應達致有矛盾的結論表示「驚訝」,但認為裁決對日後案件影響有限。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終院裁決無可挑剔(impeccable),指出英國樞密院判決對港無約束力,香港自 1997 年後根據本地情況及刑事法律發展普通法;又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依法保障自由,認為本港已付出額外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