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法官裁定「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屬於《國安法》顛覆罪的「非法手段」(見另兩篇判詞分析,連結在文末)。法官接着考慮涉案的謀劃一旦實行,是否會導致條文所指嚴重阻撓政府履行職能。
辯方循《基本法》述明的機制抗辯,指即使預算案被否決,特首仍可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政府不會癱瘓,又力陳條文已預視情況,原意就是促使特首與立法會協商,而解散立會與否是由特首決定,若然解散則民主派仍需爭取再次當選;被告循條文行事難說是顛覆政權。
不過法官反駁指,臨時短期撥款不包括新撥款,意味有利民生的新措施要煞停,而「政府與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會造成憲制危機,必然嚴重干擾政府履行職能,又指戴耀廷提出的「真攬炒十步」,「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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