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突圍|3人刑期上訴得直獲下調刑期 申訟費獲批、金額待定

理大 反修例 暴動案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3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隨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3 人早前提出刑罰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 47.5 個月,隨後提出訟費申請。

高院法官譚耀豪周五(22 日)頒下判詞批准訟費申請、金額待定,法官指,雖然 3 人上訴時提出的主要理由不獲接納,但法庭可理解當中原因,過程中亦沒有刻意拖延,加上 3 人的刑期上訴最後獲判得直,故批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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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涉賄賂法援署書記助子爭孫撫養權 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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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與男童肛交獲不提證供起訴 申訟費被拒 官:唯一脫罪原因是事主不作供

區域法院 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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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認兩煽動罪還押候判 涉拋「光時」紙張落街 民建聯區議員發現報警

裝修工認兩煽動罪還押候判 涉拋「光時」紙張落街 民建聯區議員發現報警

55 歲裝修工人被指於 2024 年國慶翌日及 2025 年 12 月立法會選舉前兩天,分別兩度寫上「殺警 幫手足報仇」、「殺狗官」、「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紙張,並從觀塘安達邨單位中拋下樓,當區民建聯區議員許有為發現後報警。 案件周四(21 日)於西九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把案件押後至 6 月 9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被告申保釋被拒,須還押候判。 區議員許有為發現紙張報案 案情指,觀塘區區議員於 2024 年 10 月 2 日下午 1 時 10 分離開安達邨善達樓辦事處時,發現平台地上有散落紙張,紙張的兩面分別寫上「殺警 幫手足報仇」;「還我香港 香港加油」、「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殺死皇蟲大陸豬」、「殺死大陸人」;「打倒共產」、「殺狗官 炸死黑警」等,共有 41 張紙張,報警處理。及後警方再發現另一張紙張,共有 42 張。 及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安達邨物業經理再於平台上發現紙張,部分寫上「光復香港 唔好投票」,遂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搜索,發現有 16 張紙張。警方經調查後,發現當中兩張紙上的指紋與被告脗合。 根據該區議員辦事處的地址,報案區議員為許有為。 案情:被告承認希望表達對港府不滿、呼籲公眾不要投票 警方於 2026 年 4 月 21 日上門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明白,啲紙係我掉嘅」。警方搜屋時則發現有箱頭筆及一疊 … Read more

反恐首案|被告劉佩凝脫罪仍被充公逾53萬資產 官:屬「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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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拒載罪成 上訴指乘客物品太多超「手提行李」範圍 官: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

2024 年 10 月一名乘客與外傭在西貢欲乘的士。司機被指向乘客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拒絕打開車尾箱,又稱「上咗我都唔車你」。經審訊後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 1,2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四(21 日)於高院原訟庭審理,法官押後頒判詞裁決。 上訴方指,事主與外傭攜帶 10 件物品,超出法例列明的「個人手提行李」範圍,司機有合理辯解拒載。暫委法官張潔宜指,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並認為以常識理解「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律政司一方則質疑,司機在原審作供時堅持沒有拒載,與現在上訴的抗辯方向相違背。 上訴方:事主㩦帶物品超出「個人手提行李」定義 上訴方首先陳詞指,並不爭議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即乘客嘗試將行李放上的士,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在車上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三度要求事主「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又在車尾箱拍攝事主的物品,此造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不想接載拿著這麼多行李的事主,因此拒載。 上訴方爭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1 條列明,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而事主拿着 10 件物品,並不符合條例之中「個人手提行李」的規定,即使只是有機會不是個人手提行李,亦屬於合理疑點,上訴人可能正確地拒載。 暫委法官張潔宜質疑,上述理據在原審時從沒提出,原審裁判官根本沒機會考慮,「會唔會又對裁判官唔公平呢?你從來冇叫裁判官考慮,而家話你冇考慮到」。 上訴方則指,此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法例,則「對上訴人唔公平,甚至對廣大的士司機亦都唔公平」。 官指法庭難斷定「手提行李」 法官則指,控辯雙方都未能提供相關案例協助,也無法指出有關「個人手提行李」的立法原意,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指可以以「常識」理解。法官則舉例指,若說兩包米屬於手提行李,「咁 3 包、4 包、10 包又點?我屋企人多,我一次過買 10 包算唔算手提行李」? 法官續指,若以「常識」理解,「而家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如果我唔買得多嘢,我搭巴士、搭地鐵都得啦」,質疑難以界定何謂個人手提行李,若法庭頒下裁決,定義手提行李的數量,「即係以後叫啲人,如果你買得多嘢,就唔好搭的士,要搭貨 van,咁啲的士咪冇生意做?」 法官亦質疑,若事主的物品太多,裝不入車尾箱,或會阻礙司機視線,也尚算可以諒解,但在本案中,事主其後登上另一架的士,都能將物品全部裝入車尾箱。 上訴方:司機有權拒載某些物品官:咁佢咪好大權? 上訴方解釋,本案不是要劃分甚麼情況乘客不能搭的士,而是要指出上訴人存在合理辯解拒載,他亦指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6(1)(m) 規定,司機有權拒絕乘客攜帶某些物件上車,舉例若司機有花粉敏感,應可以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 法官再質疑,「咁佢(司機)咪好大權?」變相可以拒絕乘客帶任何物品上車。上訴方回應稱,法庭仍需要考慮司機是否有合理辯解拒絕,並按終審法院就「合理辯解」的裁決考慮,「其實法例都好公平,平衡咗司機同乘客嘅利益」,他亦認為的士與其他交通工具不同,「的士某程度上係個人空間,如果你否決晒所有理由,對司機本身都唔公平」。 律政司:事主成功登上另一的士證物品數量不構成拒載理由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抗辯方向是他從來沒有拒載,一直希望事主將物品放入車,然後開車,否認他關上車尾箱,拒絕為事主載物,但現在上訴則改稱事主拿着貨物,牽涉合理辯解,與其原審證供相違背。 律政司又指,《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列明個人手提行李,不包括危險或厭惡性質、或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不能與一般巿民出街購買的物品相提並論,而事主其後乘搭另一架的士,亦毫無困難將所有物品放入車尾箱,可見事主帶攜的物品,根本不構成拒載的合理辯解;而乘客是否正當將物品帶上車,與司機能否拒載沒有直接關係。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下裁決。 控罪指拒絕接受租用 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被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指他於 202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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