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律師林洋鋐被指控去年 7 月,一周內三度在佐敦單位非禮一名女子,並對其刑事恐嚇,被控 3 項非禮及 1 項刑事恐嚇罪,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應訊。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明年 3 月 15 日開審,預計 5 天審訊,期間林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7 歲律師林洋鋐被指控去年 7 月,一周內三度在佐敦單位非禮一名女子,並對其刑事恐嚇,被控 3 項非禮及 1 項刑事恐嚇罪,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應訊。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明年 3 月 15 日開審,預計 5 天審訊,期間林續准保釋。
27 歲男警涉於調查強姦案期間,向疑犯訛稱事主願收款 6 萬元,換取不追究事件,遭揭發後被捕。男警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6 個月。
法官黃士翔指,不論被告是因私心抑或是為事主討回公道而犯案,這種自以為是的執法方式完全無視法律,亦損害公眾對警隊的合理期望。即使被告想為事主討回公道,法庭仍須對公職人員私自執法的行為表達不滿,並須阻嚇有意圖干犯相類行為的警員。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周二(1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官押後至 3 月 25 日判刑,並索取背景報告。被告准保釋候判。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在訊息提及向代理支付 1,000 元,又提到「香港人特別規矩,這種事內地的話有交情,可以直接私了,不用公司知道」,由此可見他提出以 1,000 元讓代理「私了」,又指據被告背景、經驗,不可能以為臨約只是「意向書」。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一(9 日)踏入第九天審訊,李卓人一方率先作毋須答辯陳詞,針對控方指據憲法並無合法手段「結束一黨專政」,大狀沈士文指只要辯方能證明存在合法手段改變政制,例如修憲,便足以推翻檢控基礎,又爭議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見內文圖)。
法官一度問沈,「用基本法規範憲法嘅適用性,係咪行得通呢?」控方則回應指,支聯會從沒提倡修憲,現在只是「偷換概念」以圖包裝五大綱領的合法性,屬詭辯,又指其立場是修憲亦不能合法改變中共領導的根本制度。審訊周二續,料由鄒幸彤陳詞。
Day 8|辯方盤問提八九民運及政府鎮壓 控方反對 官指適可而止
時任富衛保險代理涉向客戶收取報酬,協助偽造永久定居非洲、中國的證明文件,以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MPF),他與一名客戶否認串謀詐騙、使用虛假文書罪,案件周一(9 日)在區院踏入第 10 日審訊。
代理一方中段陳詞指,他沒與客戶協議以定居非洲為由申請提早提取 MPF,該客戶從沒填寫及遞交申請表。官裁定代理其中一項涉及訛稱永久定居非洲的串謀詐騙罪表證不成立,其餘控罪表證成立。辯方指代理及客戶被告均擬作供。案件周二續。
第九日審訊|代理助手作供:「法師」等稱呼均為被告
上環港鐵站上周五(6 日)發生搶劫案,兩男將外幣兌換成近千萬港元現金後在站內遇劫,警方事後拘捕 5 男,包括一名 17 歲學生。5 人被起訴一項串謀搶劫罪,案件周一(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高偉雄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19 日再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被告還押候訊。其中一名被告正留院,其案件押至 3 月 12 日提堂。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一(9 日)踏入第九天審訊,控方引「共謀者原則」擬將 9 片段用作指證 3 名被告(見內文表),該些片段屬於個別被告在《國安法》後的公開發言。法官聽罷陳詞,指其中兩段何俊仁及李卓人的發言,不能用作針對不在場被告,只可用作指證發言者。
法官多番質疑,該兩段發言與支聯會串謀之關係。控方指,認為李卓人質疑「邊個有權話邊個愛國」,顯然是批評中共,與支聯會一貫立場一致,「就係借住任何社會時事議題,無論喺香港或任何地方發生,都會兜個彎帶返去批評中國共產黨」。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珮,被指今年 1 月 23 日在灣仔謝斐道逆線行駛,案發片段在網上引起廣泛關注。陳周一(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罪,被罰款 2,000 元、停牌一個月。案情指當時消防正處理火警, 路上有 3 輛消防車停泊。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陳不是突然作出決定,而是經深思熟慮,且「不是短時間情況」。判刑後,陳在庭外指雖然裁判官沒要求她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但她已自行報名,會在完成課程後才再駕駛,並再次致歉。
有記者問陳會不會擔心立法會監委會的調查等?陳稱早前立法會主席李慧琼已回應,會視乎案情再作跟進處理,她沒有參與其中,亦不便評論,而李曾向她作口頭警告。立法會秘書處回覆指,監察委員會現正按《立法會議員守則》處理有關事宜,稍後會適時回應。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指控公司非法解僱,並阻撓她行使工會權利。《華》一方質疑鄭檢控動機不良,早前申請永久中止聆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周一(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駁回申請,押後頒判決理由,並下令審訊繼續。
庭上續爭議鄭一方早前提交、與上司的錄音對話可否呈堂。《華》一方指屬傳聞證供,又指鄭的上司並無決策權,不能代表公司的「決策人(directing mind)」;鄭一方則強調,其上司與鄭對話時用到「We(我們)」等字眼,可見其言論同時代表《華》及母公司 Dow Jones。
從澳洲返港的 21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事隔 6 年半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一(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保釋獲准,裁判官高偉雄押後至 4 月 21 日再訊。
被告被押解至法庭,束馬尾,穿白色「I(心型 emoji)HK」上衣應訊。控方指被告於 2019 年被捕,及後「踢保」並於 2021 年離港,一直逗留在澳洲。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每周須到警署報到兩次、居於報稱地址、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