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於今年 5 月審議本年度財政預算案的《2022 年撥款條例草案》期間,一名 63 歲無業女子涉於公眾席叫囂,扔下疑似身份證及與保安糾纏。她原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普通襲擊」兩罪,周五(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提出修改控罪,改以《特權法》控告她一項藐視罪及一項干預立法會人員罪。被告即席否認控罪。案件押至 10 月 7 日進行審前覆核,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立法會於今年 5 月審議本年度財政預算案的《2022 年撥款條例草案》期間,一名 63 歲無業女子涉於公眾席叫囂,扔下疑似身份證及與保安糾纏。她原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普通襲擊」兩罪,周五(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提出修改控罪,改以《特權法》控告她一項藐視罪及一項干預立法會人員罪。被告即席否認控罪。案件押至 10 月 7 日進行審前覆核,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019 年 9 月 29 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發生警民衝突。4 男 2 女被控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 2 名男子早前認罪,還押至周五( 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替 25 歲工程師求情時透露,父親因工傷停工,他努力工作幫補家計,而女友患焦慮症,他亦陪在身邊不離不棄,並計劃在服刑後共諧連理。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由於他早前牽涉另一宗社運案件,日前被判囚 5 個月,考慮到他在該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決定加刑 30 天,總刑期為 140 日。裁判官酌情批准部分刑罰同期執行,被告最終加監 125 天。 其餘一人正在接受隔離,押後至下周五( 19 日)再處理判刑。
46 歲 CID 女警聲稱急需替人還債及應付婚姻訴訟,先後借出兩個銀行戶口供另一男子,用作處理共 53 萬元海外電郵騙案得益,以換取約 4 萬元報酬;另未經許可向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共逾 100 萬元,以及接受打鬥案被捕人提供 6 萬元貸款。 她早前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索取及接受利益共 4 罪,案件周五( 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求情。辯方強調,被告因需要獨力應付兩名兒子的開支,經濟拮据,才用錯誤的方法改善經濟,被告已償還涉案款項。另被告就洗黑錢案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控方同意應給予額外刑期扣減。裁判官劉淑嫻押後案件至 8 月 19 日判刑,被告須繼續還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案發時 18 歲男生,涉於理大門外「搶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周五(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鄭念慈指,當日集結規模大,導致交通癱瘓,案發地點猶如戰場。他指,若被告是成年人,量刑起點不應低於 5 年監禁,不過考慮被告是青少年,衡量罪行嚴重性、懲罰及自新因素後,終接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另外,被告周三(10 日)承認在牛頭角非法集結,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指根據《勞教中心條例》,宣告該刑罰即日失效,由教導所代替。
一對夫妻涉嫌於 2018 年在寓所,合謀強姦家中 30 歲女菲傭。44 歲丈夫及 32 歲妻子分別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 4 罪。案件周四(11 日)在高等法院第 4 日審訊。 事主承認與男僱主的關係,較與女僱主好,但否認曾被男僱主餵吃東西。辯方質疑事主當時不可能不明白「Sir want you. Pay money」的意思。辯方另質疑,事主稱女僱主邀請她同睡一事全屬虛構,又指實情是事主自願脫衣,事主均否認,但她同意案發後曾與家人通訊,未有提及事件。 另外,事主供稱案發時曾「聲嘶力竭大叫」及呼救至男僱主完事。其後在辯方盤問下,她確認同屋男嬰及女童均無被吵醒。
2019 年 12 月 8 日凌晨,18 歲中五男學生於大圍一公園被搜出一支伸縮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提堂階段,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曾以內地生李丹石在中大畢業禮揮刀,後獲撤控守行為一案作比較,指本案更值得考慮讓被告簽保守行為。律政司一度接納,但其後撤回。辯方隨後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被裁判官香淑嫻拒絕。被告 2021 年 7 月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成,判處更生中心。 已服刑完畢的男學生,7 月中向高院提出上訴,挑戰香淑嫻拒擱置聆訊的決定。法官張慧玲周四(11 日)駁回上訴,指雖然香淑嫻或許採納了錯誤舉證責標準,但本案控罪嚴重,為公眾利益被告須接受審訊。法官又指,控方「錯誤」允許被告簽保守行為後,已盡快修正,此舉並無惡意,因此裁定法庭不應擱置聆訊。
3 名警員被指透過交友程式認識一名 15 歲少女,與她發生性行為,並拍下少女色情照等。3 人被控「向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 10 罪。周四(1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3 人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7 日再訊,以待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3 人准以 8,000元保釋,須居於報稱地址,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前全國政協委員、上市公司香港金融集團主席許智銘,2020 年 4 月偕同裝修工在大嶼山大浪灣村某物業拍攝,期間與外籍業主衝突。許早前被裁定刑毀及普通襲擊兩罪罪成,裝修工則意圖傷人及普通襲擊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周四(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接納二人無預謀犯案,案發歷時短,考慮許智銘在社會深受尊重,相信重犯機會低,判罰 2 萬元。至於裝修工,法官指他用石頭襲擊事主頭部,使用了過度武力,就兩罪判囚 12 個月。 至於賠償問題,法官指事主向法庭寄件,控辯雙方檢視後發現,包裹內有醫療單據等文件,事主希望法庭頒賠償令。但法官認為,事主應循民事追討,故沒有下令賠償。
6 名男女被指 2020 年 2 月在油麻地投擲汽油彈,並在酒店藏有汽油彈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縱火等罪。兩名案發時 16 歲的男生早前認罪,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練錦鴻指,6 名被告分工合作、非「孤狼式行為」,將 2019 年末、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死灰復燃」。他又指兩人案發時,心智尚未成熟,但強調年輕並非任意妄為、減刑的理由。考慮兩人還押逾兩個月、不應抹殺他們改善的可能性,認為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並寄語兩人把握餘下生命。 至於本案唯一不認罪的女被告,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指她身處酒店房間,理應看到石油氣罐,「不可能長期對身邊事物不聞不問」,裁定她與其他被告有共同目的,實際參與整個破壞行動。她還押至 10 月 12 日判刑,以候背景報告。
2020 年 8 月,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其後入稟,要求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法庭因應申請,下令警方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上月 8 日,警方再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申請新的搜查令,獲法庭批准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的 8,000 多項新聞材料。黎智英周三(10 日)正式提出司法覆核,指該搜查令不應容許警方查閱暫封存的「新聞材料」,聆訊定於 8 月 22 日進行。 另外,入稟狀提到,黎智英及《蘋果》被控勾結外國勢力案,鑑於檢控官 2022 年沒有檔期、辯方或需聘用資深大律師等原因,黎一方預料案件 2023 年底或 2024 年初才能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