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周日(5 日)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輛的士在炮台山道落斜時疑失控,衝前撞倒途人,兩人重傷。85 歲的士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二(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 5 月 16 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被告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北角周日(5 日)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輛的士在炮台山道落斜時疑失控,衝前撞倒途人,兩人重傷。85 歲的士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二(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 5 月 16 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被告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2022 年十一國慶翌日,北角有逾 20 支國旗、區旗被人拆下及拋出馬路。警方事後拘捕 36 歲摩洛哥籍男子,起訴他侮辱國旗、區旗及刑事毀壞 3 罪,周四(12 月 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撤銷刑事毀壞罪,並修訂其餘兩罪。辯方一度提出轉介被告予社署跟進,指被告自本案後與妻女分離,現無家可歸、流落街頭。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本港社福制度服務對象僅適用香港居民,以其狀況未必可提供協助。休庭後被告指,已暫獲友人借宿,毋須轉介。 案件另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答辯,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2020 年七一遊行首度不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有市民繼續到港島一帶示威,期間有人縱火。3 名未成年男女被指在北角一大廈梯間,遭警方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 3 罪。現年 16 歲男被告今年 8 月認罪,另外一男一女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3 人周四(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同被判入更生中心。
2020 年 7 月 1 日,警方以防疫為由首度禁止七一遊行,有市民到港島一帶示威。3 名學生被指在北角一大廈梯間,在背囊內藏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共 3 罪。其中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於開審前認罪,另外兩人周五(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王證瑜指,在涉案背囊中搜出首被告的學生證,次被告曾將背囊放到涉案後樓梯,唯一合理推斷是首、次被告有份保管或控制該 Puma 背囊,意圖造成損壞。王官亦拒絕接納次被告的證供,指他若沒有參與示威,根本毋需走到大廈後樓梯躲避。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指,本案控罪毫無疑問地嚴重,涉案物品可造成損壞,及對他人造成傷害,案發時附近有示威活動亦增加案件嚴重性。王官下令為首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為第二、三被告則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 被告還押候判。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 2 傷。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原於 2022 年 5 月裁決,惟律政司稱需時審視證人供詞、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研訊一再押後。 事隔逾 3 年,現年 66 歲的司機被落案起訴 5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 2 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四(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王證瑜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11 月 10 日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 1 萬元保釋。 被告出庭時撐拐杖、步伐緩慢,由親友攙扶。辯方透露被告現時情況,由涉案意外引致。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示威反對。兩名 18 歲青年被指在北角企圖縱火損毀港鐵財產,被控企圖縱火、刑事損壞連交替控罪共 7 罪。其中次被告的案件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透露首被告擬認罪,次被告則擬否認控罪。 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開審,進行 4 天中文審訊,期間次被告續准保釋,並批准他更改到警署報到的時間。
2020 年 7 月 1 日七一遊行首度被禁,仍有市民到港島一帶示威。當日 3 名學生被指在北角一大廈梯間,在背囊內藏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共 3 罪,案件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於開審前承認管有伸縮棍及錘,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另外 2 人則不認罪。認罪男生現已 16 歲,他的案件押至 8 月 9 日再訊,屆時再排期求情及判刑,期間續准保釋。審訊周三(3 日)續。 控方指,警方在大廈後樓梯檢獲的背囊中,分別發現卡式石油氣及女生被告的學生證;伸縮棍及錘。閉路電視顯示,不認罪男被告曾孭著該藏有卡式石油氣的背囊走過,女被告緊隨其後。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島東大遊行」,當日北角有懷疑「福建幫」聚集酒樓外襲擊示威者,事後一名男金融顧問,被指在現場管有一支木棍,警誡下稱「我驚出街畀人打,我攞嚟自衛嘅」,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5 個月。 他不服定罪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周一( 27 日)裁定,上訴理據無一成立,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遂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下令原准保釋的上訴人即時服刑。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死因庭早前展開 7 日研訊,原於上月裁決,惟律政司稱需時審視證人供詞,研訊一再押後。律政司周四( 16 日)再引用《死因裁判官條例》,指要繼續與警方跟進事件,申請押後案件不少於 3 個月,獲法庭批准擇日再訊。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36 條(1),若律政司司長在死因研訊中,有理由相信可能有人會被控謀殺、誤殺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可向死因裁判官申請押後研訊。
2018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死因庭就事件展開 7 日研訊,原於今日(18 日)裁決,惟律政司代表稱需要審視消防隊目、警員等證人供詞,再決定是否作進一步跟進,申請押後案件。死因裁判官何俊堯批准申請,將研訊押後至 6 月 16 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