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3 日,網上有人發起「晨曦行動」,有示威者在西灣河拆圍欄堵路,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被指遭防暴警搜出索帶、士巴拿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 法官黃崇厚聆訊後周五(20 日)頒下判詞,裁定男生涉管有 1 包索帶的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參考終院案例後不能維持定罪。另一涉管士巴拿等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13 日,網上有人發起「晨曦行動」,有示威者在西灣河拆圍欄堵路,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被指遭防暴警搜出索帶、士巴拿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 法官黃崇厚聆訊後周五(20 日)頒下判詞,裁定男生涉管有 1 包索帶的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參考終院案例後不能維持定罪。另一涉管士巴拿等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當晚,示威者在西灣河拆圍欄堵路,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被指經防暴警截查後搜出士巴拿等物,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30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黃崇厚指,將在 2 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方指,本案控罪涵蓋「全香港人都擁有嘅物件」如繩、刀等,若「犯罪意圖」定義過闊,恐變成「思想罪行」,又批評原審法官憑現場他人行為,推論上訴人腦中思想、意圖,令定罪不穩妥。律政司一方則稱,憑本案不受爭議的證據,都足以把上訴人定罪,包括他身上藏有與被拆圍欄同款螺絲等。
組織「光城者」7 名成員被指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7 人早前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其中 5 名未滿 21 歲被告,周六(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本案屬首宗有未成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同案另外兩名成年被告押後至 11 月 25 日再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本案整體上屬「情節嚴重」,被告對香港及國家有嚴重錯誤的觀感,產生「流血革命」的極端思想,又試圖說服他人無底線抗爭,即使只有一小撮人、甚至一人被煽動,亦會對社會治安構成風險。
但法官指,5 名被告案發時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犯罪情節降低為「情節較輕」。考慮到公眾利益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社會服務令並不足夠,在平衡阻嚇性及更生後判 5 人入教導所。
有網民於 2019 年在各區發起「和你 Shop」示威,一名女文員於銅鑼灣時代廣場疑被搜出鐳射筆及士巴拿,2021 年被裁定兩罪不成立。控方事後就次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無罪裁決提出覆核聆訊。裁判官崔美霞周四(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駁回,維持無罪裁決。 律政司認為,裁判官裁決時對女文員沒有蒙面給予過大比重,認為她身處的環境附近有示威活動,可推論她附帶管有物品並有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反駁指,裁決時已就不同議題作出分析,並非比重過大,而且沒有片段證明案發時商場有示威活動,而女文員管有的物品亦有其他合法用途,即使行為可疑,亦非必然犯罪。
2019 年 10 月 27 日,示威者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激烈警民衝突。事隔逾兩年半,2 男 3 女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噴漆等物品,被起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 6 罪。 案件周二(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各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莫子聰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3 日再訊,以待辯方提供法律意見,並批准各人擔保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