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在 11 月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本周一(16 日)高院資料顯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年 9 個月的梁國雄,亦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連同梁國雄,暫時共有 13 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訴,其餘 12 人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譚得志。當中譚為目前唯一認罪被告提出刑期上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罪成被告在 11 月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本周一(16 日)高院資料顯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年 9 個月的梁國雄,亦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連同梁國雄,暫時共有 13 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訴,其餘 12 人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譚得志。當中譚為目前唯一認罪被告提出刑期上訴。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在橫跨三年後,隨著本周二(19 日)宣判判刑,原審階段正式完結。有多名被告的名下社交媒體,沉寂多時後再度發文。當中伍健偉留下簡單一句「2026 年 9 月,未來見!」胡志偉則以「約定再見 好好呼吸」為題,向街坊、好友表示「不用擔心,志偉的身體和精神都好好」,稱料 2026 年夏天出獄,又為胡召集筆友。梁國雄亦向妻子陳寶瑩撰家書,寫下「我常跟您說的『我愛你』,若不是隔着鐵窗,那該多好!」
鄒家成、何桂藍則發表「千字文」。鄒先後引捷克作家哈維爾名言,及二戰後期事例「論希望」。他稱對刑期絕不樂觀,但仍見希望,「因為即使重獲自由之日仍相當遙遠,我們總算看到終點」。何則分別以英文及中文撰文,由 2019 年反修例運動談到本案、中國人權狀況、全球局勢以至民主的未來。
何亦提及一名白俄羅斯的異見者,指她寧願服刑亦拒絕流亡,並在閉門聆訊中,依舊陳詞差不多三小時。何說曾想像過,對剝奪自己自由的人陳詞時,看著對方同情,或嘲笑的面孔,而最終自己做不到。中文部分中,則談到一些個人掙扎,指近年來她若做得越好,反而「喺物理同時間上離佢哋(親友)越遠」。她又說,沒人能定義「香港係咩」,但籲眾人拓闊「香港可以係咩」。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45 人罪成,參與新界西初選的 8 人,及參與新界東初選的梁國雄、柯耀林本周完成求情。 沒有律師代表的伍健偉親自陳詞,指「35+」初選在「陽光底下進行、眾所周知」,「五大訴求」亦是合情合理。他又向法官確認無悔意,指身為政治人物,期許自己有承擔。 朱凱廸採納書面陳詞,未有補充;張可森於求情信中指有深刻反省,不應藉審議預算案危害國安,望未來照顧高堂、愛妻育兒;黃子悅的求情信指參選是希望為失去盼望者帶來改變,對父母家人感愧疚;吳敏兒求情信指干犯本案是她最錯的決定﹐承諾日後脫離政治。 郭家麒、尹兆堅獲前高官撰寫求情信,尹望獲釋後到國際 NGO 服務;譚凱邦獲天文台前台長林超英撰寫求情信,表揚其為環保出力。 梁國雄陳情書指,議員兩次行使否決權是民意依歸,對成為階下囚「毋怨」;柯耀林代表大狀指其參與程度較他人低,遭法官質疑柯簽署〈墨落無悔〉、出席選舉論壇,「怎可指他參與度比其他人少?」大狀其後同意法官形容,但強調柯不是最極端的一派。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參選新西的認罪 8 人偕同參與新東初選、經審訊後定罪的梁國雄、柯耀林,周二完成 7 人求情(見另稿),餘下的吳敏兒、譚凱邦及柯耀林(28 日)周三早上亦完成求情(重點見內文表)。
吳敏兒一方指,吳至被捕才知自己涉違法,對此感震驚,而她日後會脫離政治;其大狀指若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他日嚴重案件難有判刑空間。譚凱邦一方稱,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為譚撰求情信,表揚譚為環保出力;又指譚未來無意接觸政治,甚至不再提倡環保議題。
柯耀林的代表大狀稱,認為柯屬於「其他參加」,即使被歸類成「積極參加者」,亦屬當中較低一方。不過法官質疑辯方指柯的參與程度比其他人低的說法。
法院外|尹兆堅前家傭:他出獄前,我會一直留在這裡
47人案審訊 求情、裁決日報道一覽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參與新西初選的認罪 8 人,偕同參與新東初選、經審訊後定罪的梁國雄、柯耀林,周三(28 日)續求情,處理吳敏兒、譚凱邦及柯耀林求情。
照顧尹兆堅一家近 16 年的家傭,周三亦到場旁聽,她表示尹是好僱主,會為她解決問題,又指尹被捕後,自己有旁聽案件及探望對方。她指,當想念尹一家人時,會翻看電話內的合照,「直到他出獄前,我會一直留在這裡。」
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形容,吳敏兒勇敢、堅韌,「喺逆境入面仍然能夠保持信念,係好難得嘅事,我自問望塵莫及」。柯耀林的「學員」則提及,上周探望時感到他「冇咁積極、憂鬱咗少少」,又認為柯的知名度比較低,「好似少啲人會留意佢,希望佢都知道有人撐住佢。」
參與新東初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梁國雄,其代表資深大狀潘熙周二(27 日)早上完成求情陳詞。社民連其後發布梁的陳情書,梁指參與治運動和社會抗爭近 50 年,一直秉持改變社會不公,爭取民主自由、實現社會主義的理念,從沒放棄。
法官引社民連的「決議文」為證據,指該黨改變立場,成為裁定梁罪成的理由。梁在陳情書亦引同一文章內容,「我們不必寄望議會過半就能翻天覆地,亦不要因未能過半而感到灰心絕望」,無論是「35+」還是「35-」,最重要是持續弘揚抗爭不息的精神,爭取香港人最大的動員,共同改變不公不義的社會現狀。
梁續指,當初認為否決預算案屬《基本法》早已訂明的憲制權力,又指行政長官面臨下台的憲制危機,「必須經歷兩次立法會選舉的民意授權,缺一不可!」,而議員兩次行使否決權是民意依歸,「只是彰顯 200 萬遊行市民民意,順從 60 萬初選投票者民願」。
梁最後指,「權力歸於人民」是他終生信守的理念、從政的基礎,更是《中國憲法》對人民的莊嚴承諾,指「今天我雖然成為階下囚,但我毋怨。」
被告庭上求情報道
伍健偉親自陳情庭上紀錄 稱留港兌現向港人承諾 回答法官確認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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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參選新西的認罪 8 人,偕同參與新東初選、經審訊後定罪的梁國雄、柯耀林,周二(27 日)起進行求情,梁國雄、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已完成陳詞;周三將處理吳敏兒、譚凱邦及柯耀林求情。
伍健偉自行陳詞指「35+」初選是「陽光底下進行、眾所周知」,而「五大訴求」是合情合理、沒被裁定違法,認為政府「是不為也」。他回答法官時確認自己沒悔意,指作為政治人物,期許自己有承擔,他不後悔,選擇留港是兌現承諾,「同香港人齊上齊落」。
張可森親撰求情信指有深刻反省,不應藉審議預算案危害國安,望未來照顧高堂、愛妻育兒。梁國雄在陳情書指,議員兩次行使否決權是民意依歸,對成為階下囚「毋怨」。黃子悅撰信指參選是望為失去盼望者帶來改變,對父母家人感愧疚。
郭家麒獲前高官、立法會議員撰寫求情信,指他和平、非暴力,會捍衛弱勢權利;尹兆堅則指日後望到國際 NGO 世界中央廚房工作,他亦獲 3 名前高官撰求情信。案件周三續。
法院外|數十街坊排隊見伍健偉 前土盟義工憶朱凱廸:我哋冇藉口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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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執行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5 位法官周一(12 日)一致裁定敗訴。
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例如本港法庭可直接裁定違憲法律無效,但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有否過分限制權利的考慮。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案例,「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終院又指,上訴方的主張,違背香港與憲法挑戰有關的所有原則,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已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
吳靄儀庭外表示,本次裁決非常重要,但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評論,另感謝律師團隊及一直支持他們的市民;李柱銘則稱「No comment」。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以「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為主題,計劃從維園遊行至中環,警方對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則維持定罪。7 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 6 月底聆訊,將於周一(12 日)裁決。
終極上訴處理的議題,是本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原則,就本案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進行「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
上訴方力陳,當日集結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後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又指歐洲案例壓倒性地顯示,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不等同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法庭必須審視是否有必要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一方反駁,有關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又認為定罪要符合相稱性的說法屬「搬龍門」,不符立法原意。
其中一宗英國案例,牽涉示威者在倫敦阻塞公路抗議,被控「故意阻礙公路罪」。英國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在集會前、期間或之後的執法行動,包括拘捕、起訴、定罪及判刑等,均屬對言論及和平集會自由的限制,故必須證明有關限制在民主社會中是必要及相稱。
另一案例則進一步釐清前案法律原則,訂明若法律條文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故必須確保任何定罪均符合相稱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