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紅燒乳鴿始祖、有逾 80 載歷史的沙田「龍華酒店」,被指無為僱員支付強積金供款,積金局周四(29 日)入稟區院,向店方追討約 10 萬元供款及附加費,涉 2023 年 1 月 至 12 月的供款期。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被譽為紅燒乳鴿始祖、有逾 80 載歷史的沙田「龍華酒店」,被指無為僱員支付強積金供款,積金局周四(29 日)入稟區院,向店方追討約 10 萬元供款及附加費,涉 2023 年 1 月 至 12 月的供款期。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7 名青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起訴,案發時 18 歲男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周四(2 日)在高院再訊。
上訴方引報告稱,上訴人不宜判入教導所,並指他已於教導所囚禁 100 多日,「懲罰因素一定存在」,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法官張慧玲認為判處緩刑可行,且不屬過輕,另上訴人期間不能犯案 ,「有一把刀喺頭上」,終下令改判監禁 4 個半月、緩刑 24 個月,而定罪上訴駁回,稍後頒理由。上訴人即哽咽稱「明白閣下」,官亦著要繼續學業,上訴人續哽咽回應「感謝閣下」。
2021 年 4 月 8 日,沙田有私家車被截查時高速狂飆,交通警開槍射中男司機截停,後揭該車為新界北 3 宗爆竊案的接應賊車。中槍男司機周二(27 日)入稟高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員向其背部開槍,涉罔顧後果、嚴重疏忽,亦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
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子。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7 名青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起訴,案發時 18 歲男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周四(14 日)在高院聆訊。
上訴方爭議,涉案煽惑 WhatsApp 訊息不是由男生發出,亦沒煽惑意圖。法官張慧玲則質疑電話號碼與男生一致,亦有獨立證供,證明號碼由男生持有;訊息不單叫人「唔好剩係唱」,還提及「可以嘅話盡量『裝修』」,而當時「裝修」意指刑事毀壞,「咁樣唔係煽惑,講笑呀?」
就刑期上訴,上訴方稱判入教導所後,男生曾因精神問題入院,望法庭減輕刑罰。官令先重索教導所報告,看是否續適合,但稱不會考慮更生中心等,如不適合或改判監。官遂下令取消擔保,還押候索報告,4 月 2 日再訊。
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事後 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3 男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8 日)頒下判詞,駁回 3 人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被告在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有關群眾正進行非法集結。官指,上訴方過份強調原審缺乏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環境證據。
另一被告提出,警員的辨認證據不可靠,令原審錯誤裁斷被告就是在現場穿灰衣男子,並用鐳射光照向警員。法官認為,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著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是不可能,「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
28 歲男子被控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參與 3 場暴動,涉黃大仙、荃灣及沙田三地,他周三(3 日)在區院承認 3 項暴動罪,合共判囚 52 個月。餘下 1 項襲警罪則准存檔法庭。
案情指,警方於突擊搜查酒店行動中發現被告,搜出房內藏有示威裝備,再在其電話訊息對話中,發現他自認曾參兩場暴動,包括提及以網球拍擊回催淚彈至警方防線。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關注,被告在案情中承認「前線好多都係佢嘅人」,其後警方搜出其單位內有多張八達通、現金禮券,質疑涉用以利誘示威者,及助瞞行踪。其後官接納被告非組織暴動、示威主腦,但指在知情下代為保管八達通、禮券等,須予加刑。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對年輕情侶,在警方驅散時手牽手逃跑,最終被捕。兩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 4 年半。案發時 17 歲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指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駁回申請,申請人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原審時解釋,她在不知情下誤闖暴動現場,而原審官拒絕信納。彭偉昌指,原審拒納申請人辯解「有理有據」,其證供沒有「絲毫說服力」,並指「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法官又指,現場人多勢眾,申請人不可能懵然不知身處暴動中。而原審判刑時有考慮被告年輕,引用的法律原則亦無不妥,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28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 3 場暴動,被控 3 項暴動及 1 項襲警罪。案件周二(1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表示與控方商討後,被告擬認 3 項暴動罪,襲警罪則存檔法庭。 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行動,7 名青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控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等罪。其中 3 人經審訊後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其中 2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法官張慧玲周二(16 日)於高等法院駁回其中一名 18 歲青年的上訴;另一人則因早前入院缺席聆訊,擇日再處理。 上訴方早前爭議,發生「搶犯」時 18 歲青年僅在附近觀望,並無證據證明他與同案被告達成任何共識。事發後青年僅跑到走廊另一端,然後繼續在商場內徘徊,若他畏罪而逃,理應早已離開商場。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青年與同案被告共同行事,把雨傘交予對方,當對方在「搶犯」時,青年亦在旁觀看,以便需要時提供協助,之後跟隨對方逃跑。法官裁定青年並非無辜的旁觀者,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逃跑,駁回其定罪上訴。他需要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