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沙田|煽惑刑毀喜茶罪成 男生刑期上訴得直 改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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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開槍案|中槍私家車司機入稟高院起訴警務處長 指開槍警涉罔顧、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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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沙田|煽惑刑毀喜茶罪成男生提上訴 官稱具明顯意圖 還押待重索報告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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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沙田|3男非法集結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被告穿灰衣管鐳射筆 不會只是「奇怪的巧合」

8.11沙田|3男非法集結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被告穿灰衣管鐳射筆 不會只是「奇怪的巧合」

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事後 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3 男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8 日)頒下判詞,駁回 3 人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被告在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有關群眾正進行非法集結。官指,上訴方過份強調原審缺乏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環境證據。

另一被告提出,警員的辨認證據不可靠,令原審錯誤裁斷被告就是在現場穿灰衣男子,並用鐳射光照向警員。法官認為,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著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是不可能,「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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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參與3場暴動 28歲男判囚52個月 官指代保管八達通、禮券涉利益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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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村屋內燒炭致九旬父昏迷 五旬子被控企圖謀殺 還押待索傷者報告

沙田村屋內燒炭致九旬父昏迷 五旬子被控企圖謀殺 還押待索傷者報告

五旬漢涉於 2023 年 8 月,在沙田赤泥坪村村屋內燒炭,令同屋的九旬父親不省人事。該男子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法律 101 文章),案件周三(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應控方要求,將本案押後至 11 月 29 日,以待索取傷者的醫療報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被告聆訊期間表現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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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沙田|情侶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 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10.1沙田|情侶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 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對年輕情侶,在警方驅散時手牽手逃跑,最終被捕。兩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 4 年半。案發時 17 歲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指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駁回申請,申請人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原審時解釋,她在不知情下誤闖暴動現場,而原審官拒絕信納。彭偉昌指,原審拒納申請人辯解「有理有據」,其證供沒有「絲毫說服力」,並指「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法官又指,現場人多勢眾,申請人不可能懵然不知身處暴動中。而原審判刑時有考慮被告年輕,引用的法律原則亦無不妥,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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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沙田、荃灣及黃大仙暴動 28歲男擬認3罪 准保釋候2024.1答辯

ab_被控沙田、荃灣及黃大仙暴動 28歲男擬認3罪 准保釋候2024.1答辯
28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 3 場暴動,被控 3 項暴動及 1 項襲警罪。案件周二(1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表示與控方商討後,被告擬認 3 項暴動罪,襲警罪則存檔法庭。

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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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沙田|阻差罪成判囚5個月 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5.13沙田|阻差罪成判囚5個月 青年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行動,7 名青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控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等罪。其中 3 人經審訊後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其中 2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法官張慧玲周二(16 日)於高等法院駁回其中一名 18 歲青年的上訴;另一人則因早前入院缺席聆訊,擇日再處理。

上訴方早前爭議,發生「搶犯」時 18 歲青年僅在附近觀望,並無證據證明他與同案被告達成任何共識。事發後青年僅跑到走廊另一端,然後繼續在商場內徘徊,若他畏罪而逃,理應早已離開商場。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青年與同案被告共同行事,把雨傘交予對方,當對方在「搶犯」時,青年亦在旁觀看,以便需要時提供協助,之後跟隨對方逃跑。法官裁定青年並非無辜的旁觀者,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逃跑,駁回其定罪上訴。他需要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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