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警員被指於 2021 年至 2024 年間,獲「建設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批出逾 500 萬元按揭貸款,購買天水圍單位,但沒通知單位佔用情況更改,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一(11 月 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轉交文件。
案件轉交至區域法院於 11 月 20 日再訊,兩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控方另要求修訂兩宗控罪內容,獲裁判官高偉雄接納。據警方早前的新聞稿,兩人已被停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兩名警員被指於 2021 年至 2024 年間,獲「建設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批出逾 500 萬元按揭貸款,購買天水圍單位,但沒通知單位佔用情況更改,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一(11 月 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轉交文件。
案件轉交至區域法院於 11 月 20 日再訊,兩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控方另要求修訂兩宗控罪內容,獲裁判官高偉雄接納。據警方早前的新聞稿,兩人已被停職。
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內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扣上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被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一( 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公司的拖車司機作供時指,當晚死者本來坐在他的車上,到達停泊地點後,他發現不見了死者,後來在回程路上發現死者。他表示,行駛期間不知道死者有否大叫、在車上站立,及有沒有將身體伸出車外。他另供稱,不能確認死者有否戴安全帶,而自己亦沒有戴安全帶,解釋原因為「(車程)好短時間,唔會有時間(佩戴)」,而且車速「唔會快」。
一名持中國身份證的男子,涉於今年在本港偷取他人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以及被揭發非法入境後繼續逗留,被控「盜竊」及「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兩罪。案件周一(11 月 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陳慧敏將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1 月 6 日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德信學校前校長郭超群被指沒有申報投資補習社,並與有親密關係的補習社負責人串謀,在考試前洩露考試題目。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觸犯公職行為失當」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周一(3 日)於區域法院判郭超群監禁 4 年 3 個月,補習社負責人監禁 3 年。
法官批評,郭作為校長外洩試題、有金錢得益,有如教學生作弊,又指郭曾獲行政長官卓越教學獎,但其行為與獎項「完全相反」,郭曾任教德育及公民教育科,更是「完全諷刺(complete mockery)」。官斥郭嚴重違反誠信,打擊公眾對考試制度的信心,並指郭曾向教育局人員說謊,對於他沒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感到驚訝。
一名 84 歲老婦於今年 10 月 26 日,在順天邨外橫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送院後不治。47 歲的士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周一(11 月 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劉淑嫻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2 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10,000 元等條件保釋。
觀塘茶果嶺村去年起因政府發展公屋而被清拆。一名居民指自己「逆權侵佔」逾 60 年、擁有業權,與地政總署達成協議後遷出。居民入稟土地審裁處,追討收地賠償,被地政總署剔除申索。
居民上周五(10 月 31 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署方曾明確承認他有索償資格,惟之後在無合理解釋下,單方面依賴用作驅逐「不合法佔用者」、不設補償機制的條例收地。居民又指,署方在業權訴訟判決前,肯定他為「不合理佔用人」,屬不合法。
37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女事主的個人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被告開審前認罪,周一(11 月 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指,接納被告錯判非禮案男被告是受害者,而作出不加思索的行為,深知自己行為魯莽。官又指,幸好事主身分沒因本案被公開,認為被告已汲取教訓,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4 年 3 月,律師陸建廷於社交應用程式 Heymandi 認識 12 歲女童後,與對方性交及拍下裸照。陸周一(11 月 3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 5 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暫委法官勞潔儀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並下令為其索取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繼續還押。
案情指,二人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 X 到其寓所,要求與 X 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 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但及後脫下。X 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繼續與 X 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一名公屋住戶被發現擁私人物業,遭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住戶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不果,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暫委法官林展程周五(31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住戶另須向房委會支付訟費。
判詞提到,申請人於母親離世後,與同為公屋住戶的胞弟繼承母親的私人物業,但沒向房委會申報。申請人指,他對於擁有業權並不知情,且胞弟患上焦慮症,盼房委會酌情處理。惟法官認為,申請人於母親離世時,早知道自己會繼承物業,卻沒如實申報資產,且上訴委員會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判斷合理。
2019 年 2 月,9 個月大男嬰於住所內昏迷,送院不治。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指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受審後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官周五(31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詞指,控方不爭議上訴人愛錫男嬰,而是指他明知有風險仍冒險行事,且任何人憑常識都知,這樣做毫無疑問導致男嬰受「不必要的苦楚」。就原審稱上訴人不可能不知其行為有機會令男嬰缺氧,但仍藉此減低其哭叫聲,使自己能安睡,判詞認為有關裁定沒可批評之處,又批評上訴人稱把被子蓋過男嬰頭部,是想為他「遮光」的說法,不但危險亦根本違反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