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新增「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等 3 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起訴。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作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兩人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新增「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等 3 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起訴。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作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兩人續還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 14 人被捕,包括「12 港人」張俊富、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等,他們被起訴多罪,其中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部分被告亦被控串謀謀殺,兩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其中 8 名被告本周先後在高等法院認罪,其中 3 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1 人承認串謀殺警、另 4 人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等罪。
「12 港人」之一的喬映瑜,2022 年 8 月服完內地刑期後被押返香港,隨即被捕。她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61 個月。
喬在求情信中稱,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曾派人探訪,「使我理解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而她在獄中「在一眾警官的幫助下」,了解到「自己是何等熱愛自己的家 — 和平的香港」,明白暴力不能解決問題,「不希望再見到社會政治暴力事件」,以免社會及下一代「再次像我們付出沉重的代價」。
法官陳廣池判刑指,激進分子不滿足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更打算以爆炸設備,製造更大恐慌。若被告成功潛逃,不單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亦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兩名 30 多歲男子被指上周日(12 月 3 日)在黃竹坑山邊自製爆炸品及做爆破實驗,警方其後於二人居所分別搜出另藏石灰粉、點燃炭粉等物,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5 日)被押解往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二人由羈留室步入法庭,其中一人被白色條狀物綁起雙手。控方申請押後 16 周,指涉案的化學物品多達 30 公斤,需時化驗,另要檢驗搜到的電子儀器。辯方不反對,但要求縮短至 11 周,以便檢視控方進度。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採納辯方說法,押後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再訊。兩被告均申請保釋,控方反對,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二人保留 8 天覆核權,下周三(13 日)再處理保釋申請。
2019 年 8 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單位檢獲行山杖、煙霧餅等物品,當中的油、糖、麵粉及白電油等可燃材料,被指能夠製造成汽油彈,或延長燃燒過程。警方又在單位搜出「港獨」 T 恤、一封提及「港獨」的家書、及寫有「光復香港」字樣的模板等。4 名男子當場被截獲,他們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爆炸品等 4 罪,周二(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 年 4 個月至 3 年 2 個月。 就本案涉及「港獨」元素,法官郭啟安指,當時《國安法》未實施,故相關證據只用作事實背景,以理解被告犯案動機,不會納入加刑考慮。他指,案發單位如「武器工具庫」,涉事物品不排除供「暴徒」使用,屬加刑因素,又指當中一人為涉事單位租客,為不法工具提供收藏地方,刑責不輕。
2019 年 8 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單位發現行山杖、煙霧餅及噴漆等。4 名涉案男子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管有爆炸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 4 罪,押後至 6 月 13 日判刑。 承認案情指,警方調查一宗爆竊案時,見各被告手持多個尼龍袋及紙箱,遂上前截查,在 2 個單位內發現大量涉案物品,另在第 4 被告寓所內檢獲一封「家書」,提及「革命不是請客食飯,喺中共極權底下,你做乜都係叛亂份子」,又指「香港獨立,係香港唯一出路!反抗暴政嘅人民是無罪的」。 辯方指,被告承認撰寫信件時抱有「不正確政治看法」,但已忘記了寫信原因。法官郭啟安認為,並非每一宗反修例都如本案一樣,上升至「香港獨立」的層次,無可否認本案關於「港獨」的訊息較強。
警方 2022 年 5 月在黃大仙東頭邨一單位,拘捕現年 32 歲電腦技術員,並在其住所內檢獲 20 公斤化學物品。被告早前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案件周三(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修訂原控罪,並加控 3 項控罪,包括串謀導致嚴重爆炸、管有爆炸品等,獲裁判官葉啓亮批准。 控罪指,除公屋單位外,被告另涉於新蒲崗的「盛實迷你倉」內管有爆炸品;並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與他人串謀釀成爆炸,相當可能對人命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被告續還押至 5 月 22 日再訊,控罪書披露,案件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拘捕 13 人包括「12 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當中 10 人被律政司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另外 2020 年初,深圳灣口岸公廁等被發現有爆炸品,警方事後拘捕 8 人,當中 7 人亦被控以《反恐條例》。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前案將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審期預料 60 日。後案則於同年 8 月 1 日開審,審期預料 75 日。據《反恐條例》,相關控罪若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兩案部分被告至開審時,還押時間將達至逾 4 年。
兩男子被指於 2021 年,在粉嶺榮福中心藏有爆炸品或槍械,被控管有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等罪。當中現年 44 歲的網絡工程師周五(13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管有爆炸品罪。法官郭啟安把案件押後至 2 月 20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在讀畢案情及被告的求情文件後,法官多番問及被告犯案原因,又形容本案有「恐怖主義襲擊」的成份,而且涉及遙控裝置,乘人不備「你在光我在黑」,批評「簡直係恐怖襲擊」。法官指被告擁有大好家庭,似乎沒有經濟困難,「點解會走上呢段路,變咗恐怖分子呢?」
因潛逃及管爆炸品、判囚 31 個月的「12 港人」廖子文,周三(23 日)在高等法院申保釋獲批,下午約 1 時步出法院羈留室,在親友陪同下乘坐的士離開。 2022 年 7 月,廖子文(案發時 18 歲)先後就「12 港人」潛逃、2019 年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共被判囚 31 個月。他不服刑期提上訴,早前申保釋遭拒。判詞透露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判刑前,不知廖已服畢「12 港人」案刑期,故即使法官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懲教署也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 判詞又透露,原審指如早知情況,會修訂判刑令總刑期維持 31 個月,惟已無權更改,因此建議廖提上訴「修補缺陷」。 文字報道: 12 港人|廖子文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候刑期上訴 早前高院判詞透露原審誤提分期執行 CACC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