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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高層莊慧敏與夫超市盜竊罪成罰款 兩人向高院提上訴

醫管局高層莊慧敏與夫超市盜竊罪成罰款 兩人向高院提上訴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被指 2022 年 4 月,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在黃埔花園 Aeon 偷竊價值逾 1,600 元食物。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 5,000 元罰款。兩人不服定罪,周四(29 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有處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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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裁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7.14審訊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裁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7.14審訊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於 2020 年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早前獲高院法官張慧玲批准,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案件周一(2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排期至 7 月 14 日續審,預料僅處理陳詞、不牽涉證供。兩人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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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子公眾地方管武被判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官稱原審犯錯、傾向發還重新考慮

22歲男子公眾地方管武被判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官稱原審犯錯、傾向發還重新考慮
22 歲酒店散工於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在葵涌遭警截停,疑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遭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三(14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沒有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認為青年當時必然有傷人意圖,希望可發還案件予原審重新考慮。但答辯方指,他可能用物品「擋」開攻擊,意圖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表明認為原審裁判官有犯錯,傾向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將擇日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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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9 日)頒下裁決,認為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帶有挑釁性,而原審裁決時法律上有出錯,將案發還原審裁判官席前,根據現有證據,再就高院提供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二人裁決。 至於夫婦一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或已不穩妥,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不公,法官反駁指,原審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又指反而因法律上出錯而判無罪,是對律政司不公。 法官:原審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他人或用非法武力 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兩夫婦則由大律師伍頴珊代表。兩名答辯人依次為陳海雲(33 歲)和鄺耀文(39 歲),均為事發年齡。 二人同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 2020 年 8 月,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原審裁定兩夫婦的行為客觀上不會「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時,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武力;另外,原審亦錯誤地或沒有充分考慮「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元素。 法官:在場人明顯認為中年漢或動武夫婦喧嘩「火上加油」 法官在判詞解釋,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夫婦二人「喧嘩」時,可能對他人使用非法武力。而二人與中年漢對罵後,有黑衣人對中年漢點火,但本案無證據顯示黑衣人有圍觀夫婦與中年漢對罵,故原審裁判官毋須考慮上述因素。 但法官認為,原審沒有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對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亦不認同原審官所指,在場人士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 判詞提及,中年漢與夫婦對罵前,已與另一男子發生肢體碰撞,曾拉扯對方衣領不放。對罵時現場圍觀者亦情緒高漲,有人又曾擋住中年漢,叫他「講還講,唔好郁手」,明顯認為中年漢可能動武。 判詞續指,即使夫婦一方認為,當時中年漢已平靜下來,但事發於短時間內,不應細分成不同階段。再者,原審理應考慮當天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需要考慮社會環境狀況。 判詞又引述中年漢的證供指,他表示在場「預咗」被圍住他的人襲擊。法官指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判詞:夫婦喧嘩帶挑釁性或致中年漢使用非法武力 至於原審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考慮,法官引述案例指,即使有人的反應出乎被告的預期之外,但被告仍須接受,故考慮時毋須局限於在場人士的預計之內,又指只要有實質風險令在場人士「人身或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或「害怕自己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或其他騷擾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便已足夠。 法官續指,在當時社會環境下,持不同政見的人互相「情緒高漲」地用粗言穢語指罵對方,夫婦喧嘩行為帶挑釁性,相當可能導致中年漢或其他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破壞社會安寧。 答辯方:發還原審對夫婦不公法官:錯判無罪反而對律政司不公 至於夫婦一方指,事發於 2019 年 11 月,在罪脫裁決後,原審裁判官於 2020 年 9 月已指示控方草擬案件呈述,但控方到 2022 年 1 月才把首份草擬本給辯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已可能不穩妥,認為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並不公允。 法官反駁指,原審只需考慮既有事實,再根據現時提出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審理案件,對二人並無不公,又指反而裁判官因法律上出錯,而判二人罪名不成立,「是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 法庭另按律政司一方要求,施加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另須交出旅遊證件,兩人續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HCMA224/2022

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2020 年 8.31 太子事件 8 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駕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被裁定罪成,文員被判囚 8 周,男乘客被判監 8 個月。文員提定罪上訴,經聆訊後,周四(8 日)被高院駁回。

法官黎婉姫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當文員目睹防暴警指著他喝令其「停車」、「熄匙」、「落車」時,他理應知道被截查,但卻沒依從任何一項指令,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的難度。

針對危駕罪,法官認為當時私家車在其控制下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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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騙政府房貸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

退休警司騙政府房貸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
55 歲退休警司龍少泉於 2016 年,訛稱單位供父母居住,借取政府房屋福利貸款約 200 萬元,及銀行按揭貸款 390 萬元,購入愉景灣一單位後實際將其租出,於 2021 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判囚 1 年半,去年 11 月底刑滿出獄。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早前被 3  名法官拒批許可申請,並駁回其定罪上訴。上訴庭 3 名法官周三(31 日)於高院頒下決定理由。

上訴庭認為,本案有極其充份的證據顯示,龍少泉當時想購買一個連租約的單位,而非不連租約「交吉」的物業。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龍一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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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4 名 17 至 22 歲男女,被指在 2019 年 9 月,串謀破壞港鐵油塘站設施;另管有錘和鐳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被判囚 3 個月、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其中涉藏有鐳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 3 人,周四(25 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

當中 18 歲學生的上訴被駁回。對於上訴方指,警員把兩支鐳射筆對調,法官陳仲衡形容,原審是一位專業裁判官,不可能忽略對警員誠信的考慮,且翻閱案中片段後,認為警員沒有對調鐳射筆。

至於其餘 2 人,法官指,控方沒有傳召搜出鐳射筆的警員作供,無法證明在另一警員接手前,證物有否被干擾。法官又指,裁判官假設搜查的警員,必然會把證物資料告知接手的同僚,屬明顯犯錯,考慮到控方證據無法填補有關警員沒有出庭所造成的缺口,決定撤銷 2 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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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擾亂秩序行為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擾亂秩序行為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至海柏花園行人天橋,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全身着火。一對夫婦被指曾講粗口,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早前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周三(17 日)在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官當時沒有考慮涉案中年漢並非「只口講唔郁手」,指他事前曾動手拉扯另一男子的衣領,情緒激動,又用粗口指罵他人。到他打算離開時,兩夫婦指罵他令他回頭。原審官忽略了中年漢會否因二人的言行,而相當可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代表兩夫婦的大律師則質疑,若二人的行為引致中年漢襲擊自己,「似乎應該要俾人告嘅,會唔會係第一證人(即中年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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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公院醫生候召剝奪假期 賠款獲裁免稅 稅局提上訴被駁回 申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終院裁公院醫生候召剝奪假期 賠款獲裁免稅 稅局提上訴被駁回 申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前立法會醫學界議員兼公院醫生梁家騮,2002 年與一群公立醫院醫生不滿醫管局「候召制度」(on-call)剝奪法定假期及休息日權利提告。終審法院裁定兩者屬僱員法定權利,若被剝奪僱主應賠償,遂批准醫生就失去相應假期而提申索。梁家騮其後獲賠償 176 萬元。

不過稅務局指,賠款屬受僱收入,應予徵稅。梁家騮及後向高院提上訴並勝訴,獲裁定相關款項不須課稅。稅務局長不服決定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局長不服決定,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 3 名法官於周四(11 日)批出上訴許可,稱同意稅局一方所指,本案議題涉及重大廣泛的公眾重要性,有合理可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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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牛頭角|27歲男管武罪成 官接納檢控延誤判囚4月 被告申保釋上訴獲批

9.14牛頭角|27歲男管武罪成 官接納檢控延誤判囚4月 被告申保釋上訴獲批
2019 年 9 月 14 日,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警方事隔逾兩年半起訴 7 男,其中 1 人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押至周三(10 日)被判囚 4 月。

裁判官屈麗雯指,案發時高峰期約有 3000 至 5000 人在商場聚集,情況隨時進一步惡化,被告管有涉案武器,可於混亂中傷人,認為他有備而來,產生的危險顯而易見,為保障公眾安全,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辯方提出檢控延誤,指被告的人生原已重回正軌,但因本案而再度脫軌,亦為他帶來不必要壓力。裁判官採納辯方說法,指律政司耗時 2 年才提供法律意見,做法不合理,對被告不公和影響其更生機會,故此酌情減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就定罪上訴,裁判官認為本案有強烈證供,但考慮被告等待上訴期間或已服畢刑期,遂批准其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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