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高院早前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高院資料顯示,環境及生態局已於 9 月 22 日提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但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他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高院早前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處理方法,並下令政府支付訟費。高院資料顯示,環境及生態局已於 9 月 22 日提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8 名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執勤期間,兩度進行反毒品行動掃蕩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時,襲擊露宿者、砸爛家當、誣衊藏毒;當中 6 人即警長林華嘉,以及警員梁飛鵬、龐雋詩、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
4 名罪成警員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陳守業提出定罪及判罰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庭將於 2026 年 3 月 20 日,處理 4 人上訴許可申請。
牽涉安達臣道房協地盤天秤倒塌 3 死 6 傷事故等致命事故的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今年 5 月被政府拒絕續牌。「精進」提出上訴,獲法庭下令暫緩除牌,上訴聆訊周五(3 日)在高院踏入第二天。
「精進」一方資深大狀余若海質疑,屋宇署長何鎮雄及總主任陳煒堂的誓詞對致命事故沒結論、欠分析,並沒指出「精進」有否系統性問題。余亦指,法庭根本毋須深究署方相關說法,因為假如接納署方沒披露拒續牌理由這一點,便可批准上訴。案件押後 12 月 11 日續審。
周四聆訊|精進質疑屋宇署沒解釋原因違法定責任 稱安全表現較同業佳
牽涉安達臣道房協地盤天秤倒塌 3 死 6 傷事故等致命事故的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今年 5 月被政府拒絕續牌。「精進」提出上訴,獲法庭下令暫緩除牌,上訴聆訊周四(2 日)在高院展開,由「精進」一方陳詞,周五續審。
代表「精進」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力陳,屋宇署和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拒絕續牌申請時,未按法例解釋原因,至法律程序才披露的文件亦未述明原因,反而是署方的法律代表稱因涉數宗致命事故,反映勞工建築安全問題等,惟拒絕原因不應由法律代表提出。
對於被指安全成疑,余反駁指,「精進」就兩宗致命事故都沒被屋宇署起訴,有電郵顯示署方調查後認為不涉重大違規;又引數據稱其安全表現較同業佳。
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監 22 個月。3 人不服刑罰上訴,當中 1 人同時提定罪上訴,案件今年 5 月聆訊後,即日被上訴庭駁回,周一(15 日)頒判案理由書。
就定罪上訴,上訴庭指涉事訊息若不循上文下理、與其他成員互動一併考慮,「等同把訊息抽離處理」,並分析多段訊息,裁定上訴人與同案被告「一唱一和」,「認定所有警員都死不足惜,並希望其他人認同其觀點」,認同原審指「他不只是吸引他人眼球、宣洩情緒、甚至是火上加油那麼簡單」,遂駁回上訴。
至於刑罰上訴,上訴庭表示,沒人被煽惑作出有關行為,並不會減輕煽惑者的刑責,但若有人受到煽惑而作出有關行為,則會加重煽惑者的罪責。上訴庭又指,三人被起底充其量只是涉及電話滋擾、上門拍門,並不屬於可獲額外減刑的極端情況,同樣駁回上訴。
八旬英籍退休醫生,被指 2018 年在家中藉詞「身體檢查」非禮菲傭,包括揉胸等,早前被裁定非禮罪成。他不服定罪提上訴,發還重審後獲裁無罪。事主其後入稟索償,暫委法官陳大為 2024 年裁定事主敗訴。事主不服提上訴,上訴庭周四(11 日)駁回事主索償,並下令她須支付 8 萬元訟費。
判詞提及,被告爭議多項指稱的非禮事件,他雖承認曾對事主「身體檢查」、要求她按摩等,但否認過程涉及非禮,有關舉證責任落在原告身上,而原審對雙方案情,都有不信服或保留之處。
判詞重申,原審不是因為接納被告案情而駁回事主索償,而是因為事主未能成功舉證。判詞亦指,拒納被告案情,不等於便是接納原告案情,裁定原審判事主敗訴的判斷正確。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2022 年入境時被捕,他承認《國安法》下「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因《國安法》刑期下限,他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就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 4 月拒批上訴許可,上周並拒批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黃煡聰亦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一(8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10 月 6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事發時 26 歲的職員,被指沒有阻止其他員工「掟」幼童落地、以及曾掌摑幼童等,被裁兩虐兒罪成。職員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五(5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指,當時幼童並非由高處墮地,現場有軟墊,受傷機會極低;上訴人亦非掌摑幼童,其力度很輕,曾供稱是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反駁指,墮地的幼童個子極小,受傷機會不小,亦一定受到驚嚇,而上訴人的動作確是掌摑而非輕拍。對於上訴人曾解釋,當時想協助幼童吐出異物,上訴庭指,協助吐出異物與掌摑並無抵觸,「照顧者因失去耐性時變得粗暴,並不罕見。」
國際肝病權威、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 2021 年 5 月,在赤柱附近駕車時,未讓線予另一私家車,致兩車碰撞,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2,000 元。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五(5 日)判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潘兆童在判詞指出,事發時黎已駛出小路路口,事主的車輛已沒有道路優先權,觀看片段亦未能確定,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可預期事主的車輛會加速,而黎的車速平穩,沒與對方「鬥快」。官又指,雖然可以說若黎選擇停車,便可能避免意外,但法律上只要求司機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駕駛,「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接應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5 人經審訊被裁罪成,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暴動罪成,另 4 人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上訴庭周五(5 日)裁定鄭錦滿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 3 年 8 個月監禁刑罰,另 4 人則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鄭原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但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後、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質疑控方案論,其後批准對鄭錦滿加控暴動罪,做法是不公平及錯誤。判詞形容,辯方一直以沒有暴動指稱的方向抗辯,而控方的中途修訂造成「兩面包抄」,令鄭錦滿無法全身而退。
對於鄭念慈稱,辯方可透過重召證人、申請撤回承認事實等方法,彌補加控造成的不公正,上訴庭批評其取態「有欠深入和謹慎」,並提出反問:「D3(鄭錦滿)究竟有多大空間在同一法庭面前提出和以前不盡相同的說法?」
據《法庭線》統計,鄭錦滿為反修例暴動案中,第二名上訴得直的示威者。他早前已出獄,並在 Facebook 回應上訴庭裁決,稱「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圖輯見文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