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反對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在發生衝突後,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11 男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6 人開審前認暴動罪,另外 4 人周三(28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
有被告供稱當日到場為進行拍攝,法官姚勳智認為,被告非以記者身分到場,又指參與暴動者在場拍攝,再在網上廣泛傳遞比比皆是,無疑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但片段見被告沒阻撓警員,裁定阻差辦公無罪。另有被告稱行山後到灣仔購物、在家取走「豬嘴」等裝備為惹怒母親等,法官均拒納指說法明顯有多處矛盾。至於沒作供的被告,法官指他裝備齊全,足以推斷曾參與暴動。
官下令 10 人還押至 3 月 20 日求情及判刑,候索背景報告;另為同案早前承認管有六角匙的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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