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衝突|4人非法集結、管武判囚15至24月 官:盲目崇拜年輕人近乎「戀童癖」

11.18理大衝突|4人非法集結、管武判囚15至24月 官:盲目崇拜年輕人近乎「戀童癖」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10 人包括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控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還押至周三(2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5 至 24 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年輕人不會對社會的既定價值觀照單全收,亦會對社會提出新的看法和拷問,「這是文明社會進步的動力」。但法官認為,他們一般無法客觀地作出批評,亦無法監管自己的衝動,做出損害社會及自己的行為。

法官又批評,盲目崇拜年輕人或青春的人,除了感情投射外,亦是近乎「戀童癖」的行為,進一步加深年輕人的衝動,所謂的「幫忙」只是幫倒忙,對社會造成更大傷害,法庭應打擊只講立場、不顧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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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屯門|四旬護士暴動罪不成立 官指兩警證供不一致 不排除被告是無辜途人

10.1屯門|四旬護士暴動罪不成立 官指兩警證供不一致 不排除被告是無辜途人
2019 年 10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當晚屯門錦華花園附近爆發衝突。40 歲男護士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周三(21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鄭念慈表示,警長自言英文水平不高,卻以英文撰寫記事冊及供詞,當中沒提及被告有否站在示威人群前排此重要證供,裁定其證供不可靠。法官又指,另一警員沒有施行警誡,決定剔除對被告不公的招認。考慮到 2 警對被告的描述不同,加上被告並非在集結範圍內被截停,法官認為他有可能是示威者,亦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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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旺角|26歲男子被控管鐳射筆、行山杖等 警供稱被告迎面跑向他

9.8 旺角|26歲男子被控管鐳射筆、行山杖等 警供稱被告迎面跑向他
2019 年 9 月 8 日網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集會,入夜後旺角彌敦道發生衝突,一名 26 歲報稱編輯的男子,被指管有鐳射筆、行山杖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周一(1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負責追截被告的警員指,掃蕩期間發現約 20 人轉入快富街逃跑,遂緊追其後並大叫「唔好走」,當中大部分人背向他,只有少數人包括被告迎面跑向他。警員又指,他把被告「逼埋牆角」制服,被告手舞足蹈地反抗,期間一支鐳射筆從其手上滾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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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行人隧道貼文宣時踢休班警 男子拒捕等罪成囚4周 提上訴遭駁回

被指行人隧道貼文宣時踢休班警 男子拒捕等罪成囚4周 提上訴遭駁回

2020 年 3 月,一名休班警稱發現 4 男子在沙田一條行人隧道內,貼示威文宣及噴「抗疫不忘抗爭」,上前制服一名男子時遭對方踢傷,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損壞及拒捕罪兩罪罪成,判囚 4 周及向政府賠償 2,800 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黎婉姫周一(19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方曾爭議男子無貼文宣,其衣著與休班警對隧道 4 名男子的描述明顯不同。法官反駁指,休班警追捕上訴人時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其手戴有黏貼性物質的手套、手持的環保袋有油漆掃和大量文宣。而且原審裁判官就被告反抗和拒捕的裁決合理有據,符合邏輯,終維持兩罪定罪裁決。 原審案情指,上訴人陸昶昇和另外 3 人在行人隧道貼文宣,被路過的休班警揭發。該警追截陸並表露身份,惟陸把他推跌及腳踢其腹部。上訴方爭議,原審錯誤接納休班警口供、拒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口供,另辨認陸的身份時,沒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上訴人衣著脗合隧道中 3 男外觀 就刑事損壞罪的上訴理由,上訴方力陳,陸並非隧道內 4 男之一,其衣著與休班警的描述有明顯不同。法官引述供詞指,休班警指陸被捕時身穿「黑色風褸、白色恤衫」等,而隧道內其中三男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法官認為,陸的衣著不但脗合 3 男的外觀,而且休班警從側面未能看到內有白恤衫亦不為奇。 官:所持手套帶黏貼物質 符貼文宣行為 此外,休班警又提及陸的手套上有膠水漬,上訴方認為原審因而對陸作不利推論。法官表示,她曾親自檢查陸的手套,雖然事發距今已逾兩年半之久,但仍可感覺到,手套的手指位之間有黏貼性,需要用力才可拉開,而黏貼物質完全符合張貼文宣的行為,是有力的獨立證據。 法官總結指,根據休班警對 4 男的觀察、追捕時涉案男子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陸手上戴有黏貼物質的手套、手持環保袋有油漆掃和大量文宣。法官認為陸就是在隧道內貼文宣的人之一,證據確鑿。刑事損壞的定罪安全及穩妥。 官:上訴人稱被叉頸但沒傷勢實在「匪夷所思」 至於拒捕罪,上訴方指出,休班警在送院診治時沒向醫生投訴腹部受襲,亦沒醫學證據指其腹被踢,原審卻稱因見到其腹有「淡痕」,而接納其腹曾受襲。 法官提及,根據休班警的證供,他受襲後右手等有擦傷流血、腹部疼痛。而根據醫療報告,他入院時曾向警方及醫生表示因「襲警」及「got injury while catching someone」而受傷。檢驗結果顯示,他的右手踭等有新近擦傷。由此可見,雖然他沒有直接投訴腹部被踢,但他入院時的說法,基本上支持他在庭上的證供。而正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從休班警拍攝的照片看來,其腹部有多條淺色傷痕,該張相片是證據一部分,裁判官絕對有權考慮。 此外,陸曾指出休班警在制服他時,曾在前方用手叉住他頸部,至不能呼吸近一分鐘之久。但法官認為,陸在檢驗下竟然完全沒有任何傷勢發現,實在匪夷所思。 總結而言,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就陸反抗和拒捕的裁決合理有據,符合邏輯,沒有理由作出任何干預,兩罪維持定罪裁決。 2021 年被裁兩罪成 上訴人陸昶昇(原審裁決時為 39 歲、物業管理經理)。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在 2021 年 12 月,裁定陸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大涌橋路的行人隧道內損壞隧道,及拒捕罪成。庭上透露,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HCMA50/2022

11.11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等罪成囚一年 官:社會漸趨平靜亦不能鬆懈

11.11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等罪成囚一年 官:社會漸趨平靜亦不能鬆懈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 名男子事隔兩年半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 2 罪,其中 2 人經審訊後獲判無罪,餘下一名 36 歲男子罪成,還押至周五(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一年,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裁判官莫子聰指,他同意控方檢控程序應加快,但不認為有關延誤是「拖延」,致法庭需因此減刑,又指被告單單「搵返份工」,不等於已展開更生。裁判官強調,被告沒有絲毫悔意,即使社會氣氛漸趨平靜,也不能鬆懈,以免類似事件再現,判刑應懲罰、阻嚇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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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3人暴動罪成判囚2年半至5年 被告不求情 官:顯示激進思維

9.29金鐘|3人暴動罪成判囚2年半至5年 被告不求情 官:顯示激進思維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政總爆發警民衝突,96 人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當中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五(16 日)被判監 2 年半至 5 年。法官陳廣池形容,本案是理大和中大暴動案外,另一宗嚴重暴亂事件,數以百計的「暴徒」衝擊代表整個香港行政核心的政總,並藉人多勢眾,使他們勇武兇殘,不顧後果。

另外,兩名男被告拒絕接受感化官會面的要求,因此沒有其背景報告,當中一人更沒有求情。法官認為,兩人拒絕合作是罕見,「就算是積犯亦不會,亦不敢這樣做」,顯示他們成見甚深、深受外間資訊或偏激言論所影響。他指,雖然不求情是被告權利,「但這是不智的,亦顯示他們的激進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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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男悼周梓樂期間被指拒捕 罪成囚12周 放棄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25歲男悼周梓樂期間被指拒捕 罪成囚12周 放棄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的科大生周梓樂,留醫四日後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當中一名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經審訊後在今年 7 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被判囚 12 周。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件原訂在周四(15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上訴人決定放棄上訴,希望法庭接納;律政司一方則沒有任何申請。法官陳仲衡指由於上訴人放棄,故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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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10.7屯門|5人涉破壞兆康站 4人判囚31.5月至42月 1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0 月 7 日,網民發起反對《禁蒙面法》示威,多區發生衝突,其中 5 名男女被指破壞屯門兆康輕鐵站,並攜有鐵棍及噴漆等物品,「踢保」後被控暴動罪。案發時 20 歲男生及 14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另外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李慶年周三(14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4 人監禁 31.5 個月至 42 個月,14 歲女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5 名被告懷着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指當日參與暴動人數最高鋒時達 280 人,有人持長棍等「有備而來」,嚴重影響市民使用交通工具,維修費達 800 多萬元,期間有幼童經過、明顯害怕聲音,望被告反省和嘗試彌補,能「以夢為馬,不負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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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暫委法官黃士翔周二(13 日)在區域法院判其中兩名案發時 15 及16 歲的被告入教導所,3 人判囚 50 個月,另一名被告因手持玻璃樽,法官認為他打算作出更嚴重暴力行為,刑期上調 3 個月,判囚 53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龐大,而且明顯有人周長計劃。示威者佔據理大範圍,同時影響紅隧的交通,對理大的影響亦不能以金錢衡量。此外,理大暴動引致尖沙咀暴動案,可見理大暴動造成實際的公眾滋擾、財政負擔,所涉的暴力程度屬 2019 年社會事件中最嚴重的案件之一。但考慮眾被告背景良好、候審時的壓力等,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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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大三罷|救護員涉襲內地男 認暴動囚2年4個月 官:施襲與志向相違背

11.11大三罷|救護員涉襲內地男 認暴動囚2年4個月 官:施襲與志向相違背
2019 年 11 月 11 日的「黎明行動」大三罷,示威者與警方在多區爆發衝突。28 歲救護員被指在旺角襲擊內地男子。他早前承認暴動罪,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暫委法官梁嘉琪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2 年 4 個月。

法官特別提及,被告身為救護員,救援是其職責,服務市民是他從小的志願。但行為卻與其志向及工作理念相違背,被告不但沒有阻止他人施襲,更加入襲擊,令人驚訝,亦令人懷疑他對救援工作的熱愛。而示威者襲擊手無寸鐵的事主,手法霸凌及殘酷。另考慮被告立時提出賠償事主醫療費,酌情扣減 3 個月,在認罪扣減後判囚 2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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