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歲男子被控在 2015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間,6 度強姦及 3 度非禮親女,首次強姦時女兒僅 11 歲。被告周四(1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法官杜麗冰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8 日判刑,為事主索取創傷、精神科報告,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案情指,被告長居香港,事主 2003 年出生後則一直居於內地。事主 11 歲時,被告曾在海豐縣事主家中,強姦及兩次非禮事主,並警告事主不要將事情告知他人,又給事主共 300 元人民幣。
案情續指,事主 2021 年到港,其後一直與兄長居住在一間劏房,被告曾 5 次在單位內強姦事主,又在其中一次事後,拍下事主陰部,再向她展示照片。事主曾告訴母親,遭被告強姦一事,母親要求事主為自己聲譽著想,不要報警。事主曾嘗試自殺,獲救後把事件告知警方,警方在被告探病時將他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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