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被指拖欠訟費,於 2020 年被頒令破產,其破產令原定於 2025 年 7 月自動解除。破產管理署代表反對自動解除郭的破產,指郭於破產期間賭博及漏報逾 9 萬元收入,要求延長破產期。案件周三(25 日)於高院聆訊。郭沒有出庭應訊,亦沒有法律代表。聆案官葉樹培最終下令延長其破產期 1 年 6 個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被指拖欠訟費,於 2020 年被頒令破產,其破產令原定於 2025 年 7 月自動解除。破產管理署代表反對自動解除郭的破產,指郭於破產期間賭博及漏報逾 9 萬元收入,要求延長破產期。案件周三(25 日)於高院聆訊。郭沒有出庭應訊,亦沒有法律代表。聆案官葉樹培最終下令延長其破產期 1 年 6 個月。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二(24 日)進行第 15 日研訊。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向時任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醫生黃振江提問,稱是否可以合理預期,若陳輝旺頸椎脫位「應該會識得講畀醫生聽」,又舉例指若打籃球「篤魚蛋」,應可指出手指關節痛。謝祿英一度與醫生庭上交鋒,謝提及「似乎醫生有一個好強烈嘅既定結論」,黃則回應「定係你有?」及後謝再提出,若陳當時頸椎脫位,「有好大機會識得講畀醫護人員聽」,黃同意。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則提出,陳可能患有譫妄,並問到若患有譫妄的病人,是否有能力指明哪個身體部位痛,黃指未必會。
庭上傳召時任衞生署高級醫官高永富。高撰寫的驗屍報告指出,兩個導致死亡原因為「支氣管肺炎」及「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高指,頸部創傷離解剖時間有一個月之久,亦有醫療介入干擾,無法確認頸傷是否於 11 月 11 日的襲擊造成。研訊周三續。
第 14 日研訊|醫生曾施「顱骨牽引術」助頸椎復位 警員代表問會否致頸部傷害
一名退休海關督察及其妻子,涉嫌於 2014 年 7 月至 2022 年 7 月,隱瞞二人已遷離物業,違反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的相關入住規定,詐騙政府批出津貼逾 150 萬元,兩人同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欺詐罪。女被告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男被告則認罪,周二(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接納被告有悔意及其健康狀況,但考慮涉案金額較大且涉利用公職身分謀取福利,行為損害公眾信任,情節嚴重,判處最高時數的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2 年 5 月,一名女子在住所餵 16 個月大的兒子,喝混有安眠藥的水,然後燒炭自殺。兒子不治,母親獲救後被控謀殺。她早前在高等法院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罪。法官張慧玲周二(24 日)判被告 9 個月醫院令,須於小欖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官提到,精神報告指被告須接受 9 個月入院治療,若非參考到醫生建議,考慮本案背景、被告的心理狀況,且她已還押達 3 年,會判她接受感化令。但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住院治療,法庭亦別無選擇,故下令被告接受 9 個月醫院令。
官在判刑後向被告指,本可簡易宣讀判決,但選擇在庭上詳述背景,是希望表達「我理解你為何會這樣做」。官又指,收到囚友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對於被告為囚友所做的事,形容是「刮目相看」(impressed)。法官最後提到,現時法律程序已結束,希望被告能集中接受治療,盡快重投社會。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蘇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其後提上訴被駁回。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24 日)就其上月,拒向蘇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之決定頒判詞。
判詞提到,上訴方認為法庭錯誤假設,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會不利選舉,但海外案例指禁止市民杯葛選舉,屬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又認為說服他人是言論自由的核心,若視宣揚合法政治觀點為犯罪,不會為社會帶來效益。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被告行為可能對選民自由投票施加不當壓力,又指選舉制度有漏洞,若不及時糾正,或礙「愛國者治港」、「一國兩制」,嚴重損害香港繁榮安定。
法庭最終裁定,本案控罪毫無疑問是顯然合理的,因控罪制定時,本港經歷了危及憲制、政治秩序的嚴重動亂和社會事件,引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本港完善選舉制度,再由本地立法會經充分辯論和討論制定立法。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控罪包括「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等。案件周二(2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案情指,涉案單位一幅 200 毫米厚的主力牆部分被拆除,出現一個 1 米乘 2 米的洞口,內部鋼筋被拆除。專家證人指出,相關工程會弱化整體樓宇結構,帶來局部倒塌風險。項目設計總監承認一項傳票控罪,被罰款 6 萬元;承建商則承認兩項傳票控罪,共被罰款 20 萬元。業主否認兩項傳票,需排期審訊。
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的法律代表求情時提到,事後承建商花費 400 萬元修復洞口,並獲屋宇署確認安全。暫委裁判官洪玉暉接納求情理由,認為被告有積極補救,批准被告在一個月內付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