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7 人罪成,1 人罪脫。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二(15 日)在區院提訊。辯方稱與控方商討後申請將案押後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於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席前提訊,另預留同年 2 月底兩天聆訊。
辯方大律師關唐利另提出,望容許王取回回鄉證,並准他離港。法官彭中屏聽取陳詞後,拒絕其申請,王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不得離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7 人罪成,1 人罪脫。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二(15 日)在區院提訊。辯方稱與控方商討後申請將案押後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於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席前提訊,另預留同年 2 月底兩天聆訊。
辯方大律師關唐利另提出,望容許王取回回鄉證,並准他離港。法官彭中屏聽取陳詞後,拒絕其申請,王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不得離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雙方爆發衝突。警方事隔 4 年半、於 2024 年 6 月底重新拘捕 5 名男子,當中一人報稱中學教師、兩人報稱學生,控以暴動、刑事毀壞罪,案件周二(1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控方稱,第五被告黎駿杰沒有到庭,警方聯絡其家人,黎的家人指黎今早 10 時出門,之後沒有見過他。法官彭中屏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並下令黎不得保釋。其餘 4 名被告均申請押後案件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再訊,以徵詢法律意見及翻閱文件, 獲法官批准,4 人期間續准保釋。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11 人在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周四(1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11 月 22 日求情。
法官謝沈智慧拒納 3 人證供,指他們分別供稱入理大為了勸喻未成年人士盡快離開、想帶友人離開理大等,簡直是「胡說八道,穿鑿附會」。官認為考慮到當時理大的情況,「沒有任何正常、合理及守法的人會進入理大」,又指當日一大群示威者,包括 3 名被告,從理大突圍逃走,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於暢運道天橋上如同一支熟練的軍隊,行動一致地設置傘陣」,並且戴着不同裝備,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暴動。
2019 年 7 月 1 日,大批示威者在金鐘龍匯道一帶集結,向舉行升旗禮的會展推進,與警方發生衝突,9 名男子事隔逾兩年半被起訴暴動等罪,當中 4 人包括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不認罪受審,暫委法官張志偉周二(8 日)於區院裁定 4 人罪成。
法官在判詞指,被告在暴動的重要據點被捕,「本身就極不尋常」,以常理推斷無辜路人必然會遠離現場,避免殃及池魚,惟被告選擇留下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聯成一線,互相壯膽、鼓勵,提高士氣」。
法官為案發時年僅 14 歲的戴嘉平及其孿生哥哥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另兩名被告則索背景報告。4人須還押待 10 月 25 日求情、10 月 31 日判刑。法官另因應案件在 2019 年發生,要求控方呈交檢控時序表,「睇吓有無延誤檢控嘅情況」。
元朗 721 襲擊事件,兩宗白衣人及非白衣人案完成結案陳詞,預定在今年內裁決。上訴庭今年亦完成審理首宗 721 案上訴,涉及 5 名被指為白衣人的被告,《法庭線》翻閱判詞,整理 3 名法官對於衝突現場的裁斷。
在駁回 3 名白衣人的上訴時,法官分析元朗站情況指鄧英斌與白衣人一起行動,「強烈指向一個有共同意向的團伙襲擊事件」;在英龍圍則指吳偉南等白衣人與黑衣人推撞,黑衣人雖有還手,但白衣人之後「放開地打、放開地向黑衣人施襲」,並越過馬路成為挑事的一方。
上訴庭亦節錄原審判詞,指出英龍圍現場有數人亦具「共同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和實際行動」。記者向警方查詢會否進一步調查,警回覆指正與律政司研究判詞,並會繼續循不同方面搜證,作出全面及深入的調查。
元朗 7.21 襲擊逾五年,至今 8 名白衣人罪成,判囚 3 年半至 7 年。一名 43 歲男子否認暴動等罪,案件周四(3 日)在區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四日審訊,雙方進行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人為被告,認為法庭可作比對。就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控方認為被告當時與其他人手持武器身處現場,唯一的意圖必然是傷人,對他人造成傷勢亦是可預見的,亦呈上現場檢取的木條、藤條供法庭參考。
辯方指就暴動控罪爭議片段中人並非被告,而就有意圖傷人罪,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意圖,又稱在起初階段黑衣人的人數多於白衣人,白衣人可能在收集木條。官問意思是用作自衛?辯方稱是其中一個可能。案件定於 11 月 26 日裁決。
第三日審訊|餐廳前東主稱被告用膳至凌晨未離開
「12 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廖子文,2022 年先後就潛逃,及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懲教署其後通知法院,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兩人申請保釋等候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兩人得直,撤銷原定刑期,並改判可即時釋放兩人的刑期。
上訴庭周一(30 日)頒下判詞解釋,指兩人一直紀錄良好,完成所有刑期,「這是回溯過去而非假設」。判詞又指,律政司一方沒陳詞指,懲教署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將非常可能在出獄後干犯嚴重罪行,另《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修訂亦尚未生效。
考慮原審的原意、兩人在相關時段一直行為良好的事實等,「本庭認為不把 323 案(即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不會公道」。
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大遊行」,爆發警民衝突,3 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022 年 8 月判監 4 至 5 個月,以及判入勞教中心。當中兩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三(25 日)開庭審理上訴案。
暫委法官姚勳智形容「呢個案件排咁耐期上嚟,真係相當之唔理想」,因此即時宣判。法官指出案中有相當多環境證供,包括上訴人衣著、裝備等,即使警員證供與案發時的片段有出入,控方辨認上訴人身分的證供有瑕疵,亦不影響結論,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兩人須即時服刑。
其中一名男子另就勞教中心的判刑上訴,法官認為刑罰並無不妥,但因應上訴人已年滿 25 歲,超出勞教中心年齡限制,改判 4 個月監禁。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民眾於油尖旺區聚集,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17 宗案件已全部審結。其中一宗涉 11 名被告的案件,除 3 人潛逃外,餘下 8 人分別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判囚 3 年半至 4 年 9 個月。
案發時 18 歲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其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指原審官有權拒納被告證供,若申請人真的為交攝影功課而到場,為何逗留數小時,而非拍攝數張相便離開,稱「唔好以為法庭住喺象牙之塔,好多嘢我哋係知道㗎」。
官認為上訴沒可爭拗之處,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可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係你哋俗稱嘅加刑」,將於 3 個月內頒書面判詞。
2019 年 11 月 10 日又一城「和你 shop」行動中, 36 歲餐廳東主被指連環襲擊 4 名警員及企圖「搶犯」,被控襲警、協助他人逃離共 5 罪。經審訊後,在 2022 年 4 月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二(24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答辦人未有到庭,庭上透露他已離港。律政司一方稱,已將文件發達答辯人。官質疑,官方文件顯示答辯人有另一個住址及兩個公司地址,惟警方沒嘗試將文件送達;又舉例指如果處理民事程序,「你問我係咪 good serving,如果係咁嘅話一定唔夠」。
上訴庭終裁定,申請方未能滿足法例要求,將文件妥為送達,拒絕申請。惟官補充指,若成功開展案件呈述,正如「法庭之友」所指,原審就身分辨認的裁定有悖常理,上訴庭有權干預。